案由:(20200402)关于物流配送业订制配送车的建议
  今年的春节和往年不太一样,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全国陷入“停滞”状态。钟南山院士提倡大家“居家防疫”,但群众的基本的生活该如何保障?这时,网购生活补给品成为很多城市人的选择,疫情期间,线上下单量也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京东到家数据显示,春节期间,全平台销售额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70%。

  这虽然方便了广大消费者,但也给物流和快递企业带来不小压力,目前物流配送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短板,特别是在连接卖家和客户的最后一公里的配送方面,正成为物流发展急需走出的困局。在此就物流配送业订制配送车,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物流配送服务,按时按需送达物品等问题进行提案。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群众很多时候需要“宅”在家中,为了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快递、外卖、送水、送气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物流配送成为了群众的基本需求。服务群众基本生活的物流配送如何顺畅运行,其中便捷的配送工具是物流企业打通物流配送服务最后一公里,提供优质配送服务的重点。

  目前东莞市全市范围内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物流行业可选择的配送工具并不多,若选择自行车配送,需要方便配送人员走街串巷,但骑自行车劳动强度大,且配送时效低、运货量少,延长了用户收货时间;若选择汽车配送,投入成本、维护成本高,且存在停车难、无法进入部分街区和巷道等问题。由于物流配送范围遍布城市每个角落,若配送工具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利于物流配送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效率。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物流成本高,会导致今后配送费也将相应提高,这将严重制约物流配送企业的发展,影响了配送效率,对群众日常收发快件,生活用餐用水用气造成影响。

  
建    议:
  鉴于配送车辆问题突出,为推动物流配送业的发展,建议物流配送业订制配送车,打通物流配送服务广大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具体建议如下:

  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允许物流配送企业用带有明确标识的指定型号车辆在城区开展配送业务。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完善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和通行管控措施,鼓励节能环保车辆在城市配送中的推广运用。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物流配送行业主管机构,广泛征求生产企业及物流配送行业的意见,尽快出台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配送车标准和管理规范。同时,结合标准出台相应的认证体系,对生产企业和配送车进行认证,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车统一标识,并给予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权益。例如燃气行业配送车问题,交通主管部门可联合市城管局,制定符合安全配送规定的燃气配送车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统一标识,方便辨认是否为正规送气车辆,由燃气企业自行采购,既解决了群众用气问题,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燃气行业涉及安全管理问题,便于抢修抢险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提案者 周绮霞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交警支队
答复文号: 东公交函〔2020〕740号
答复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联 系 人: 黄勇军
联系方式: 13509021156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402号提案的答复

周绮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物流配送业订制配送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根据我支队的职能,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燃气行业配送车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的规定,车辆结构应为罐式车辆或货厢为整体封闭结构的厢式车辆。由于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使用电动三轮车进行最后一公里燃气配送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宜纳入城市配送车辆的范畴进行管理并给予通行便利。
  
 
答复单位: 商务局
答复文号:
答复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联 系 人: 叶建辉
联系方式: 22819927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00402号提案的答复

周绮霞委员:
您提出的第20200402号提案《关于物流配送业订制配送车的建议》收悉。根据市府督查室的安排,提案由市城管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商务局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提案有关建议,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根据2019年由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高峰时段通行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组建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办理城市配送通行证,城市配送车辆统一张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标识,在市区配送货物过程中,持交警部门核发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可按规定在禁行路段通行和装卸货物。服务范围涵盖物流、快递、连锁超市配送和商贸流通等领域,为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中心区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
下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更便捷且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规范及通行政策,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同时,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配送的便利性。
以上答复,供参阅。感谢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承办人姓名:叶建辉
联系电话:22819927


东莞市商务局
                             2020年10月13日
 
答复单位: 交通局
答复文号: 东交函〔2020〕293号
答复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联 系 人: 欧国海
联系方式: 22002286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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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周绮霞委员:
  您在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物流配送业订制配送车的建议》提案收悉。该件为分办件,分别由城管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商务局进行回复。经研究,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配送通行便利措施。为解决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保障问题,推进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市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了《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组建工作方案》,明确组建城市配送车队的企业及车辆条件。2020年以来,已为590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办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持证车辆可以按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禁行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
  二、关于配送车标准和管理规范。目前,国家已实施《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提出了城市物流配送汽车的技术性能、外观配置、节能环保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物流配送企业可参考上述标准对城市物流配送汽车进行选型。
  三、关于燃气行业配送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业管理工作。由于燃气瓶属于危险货物,因此,从事燃气配送的载货汽车,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等有关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行业管理指导,方便群众办事,我局依据相关行业法规标准,制定实施了《东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管理工作指南》,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许可和实施管理提供指引。
  谢谢您的建议,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宝贵的建议。
  
 
答复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文号: 东城综函〔2020〕1295号
答复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联 系 人: 胡荏球
联系方式: 220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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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具体请详见附件


办理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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