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390)关于提高东莞市聘用合同制教师退休待遇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有一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到市公办中小学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代课教师,至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在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奋斗了二三十年。2009年初,市政府依据粤【2008】57号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出台了东教人【2009】4号《关于在中小学校代课教师中选招聘用合同教师的通知》,4月12日,市教育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三四千名代课老师进行考试,8月,考试合格的通过政审、考核、体检,有上百名选招录用为聘用合同制教师。(当年省其他县市都是实行考试合格后转为公办教师政策)9月被选招录用的与用人学校签订了“东莞市教育局印制”的《聘用合同制教师合同书》。考试不合格的全被原用人学校辞退。

  市政府对聘用合同制教师的管理,主要有三个文件:1.东教人【2009】4号文件;2.东教【2013】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师管理的工作意见》;3.东教【2016】18号文件《关于理顺我市公办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东教【2016】18号文件指出“聘用合同制教师的岗位结构参照在编在职同等岗位公办教师工资结构套档”。2016年12月实现了在岗聘用合同制教师与公办教师基本同工同酬,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尊师重教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市政府给予聘用合同制教师的人文关怀。

  但是退休聘用合同制教师没有享受到这一红利,文件指出:从2017年1月起,退休的聘用合同制教师的待遇,按市企业退休职工的平均值发放。由两部分组成:1社保发放的退休金一千多元,2不足2450元由原用人学校补足,并注明:“日后如有新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在岗的聘用合同制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同属同性质的同类人员,退休后也应该享有基本同等待遇,他们的退休待遇不应该以市企业退休职工的平均值套用,这于理于法皆存瑕疵。

  2019年全市企业退休职工的月平均值已降至2398.23元,如没有新政策出台,聘用合同制教师退休待遇十年都难达2450元。从2017年1月至今,他们已整整等待了三年半时间,期间也多次向市信访局、教育局提呈过诉求,但都没有被关注,没有新政策出台。他们体弱多病等不起了。本着尊师重教的政理法理,市政府应大幅度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市政府能给予在岗的聘用合同制教师人文关怀,也应能给予退休人员更多的人文关怀

  二、问题分析

  聘用合同制教师退休待遇过低,原因之一:当年市政府为他们购买的社保属于临时工类别,基数过低。他们在岗任教时是教师,市政府、教育局应按教师类别为他们购买社保。原因之二:起初为他们购买了“地方养老保险”,后来竟被撤消了。更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教龄工龄没有全部计算退休工龄,却只有短短十几年购买了社保的年限。建议他们的退休工龄,应依《教师法》重新核算,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之日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没购买社保的工龄年限,应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工龄,以充分体现市政府对退休聘用合同制教师的人文关怀,让他们享有教师的尊严与幸福感。。
建    议: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现阶段,公办退休教师待遇每年超15万元;以工代干退休教师不少于12万;而聘用合同制教师的退休每年不足3万;市直属学校和市各公办中小学校的编制职工退休每年也超7万。建议参照在岗聘用合同制教师的待遇找到一个切合口,解决聘用合同制教师退休待遇不公的问题。恳请尊敬的市政府领导,协调市各相关部门给予为东莞的教育发展和经济腾飞做出过贡献,且已年老体弱多病的聘用合同制教师更多的人文关怀,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建议参考粤人社发【2012】70号)

提案者 邵焕娣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市人社局
答复文号: 20200390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30日
联 系 人: 张颖诗
联系方式: 22505202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A类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390号提案

  的答复

  市教育局:

  邵焕娣代表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东莞市聘用合同制教师退休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聘用合同制教师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的高低与参加养老保险以来的各月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且基本养老金的影响因素存在个人差异。

  一、参保的用工性质、身份与缴费基数、待遇的高低没有直接联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学校应为聘用合同制教师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次,用工性质只是一个识别字段,无论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不属于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因素。

  二、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参保人办理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不影响每月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我市地方养老保险从2006年7月开始建立,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组成,其中个人缴费全部划入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但参保人此前积累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会在其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可见,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是个人缴费的积累,并且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因此,我市原来设立的地方养老保险不影响参保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工作年限需要符合条件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我省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需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即不是所有工作年限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研究出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年金办法,进一步提高该群体的养老权益。

  专此函复。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联系人:张颖诗,联系电话:22505202)

  公开方式:公开

  
 
答复单位: 财政局
答复文号: 东财函〔2020〕872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联 系 人: 许婉琪
联系方式: 22831116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00390号提案会办意见

  市教育局:

  转来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390号提案《关于提高东莞市聘用合同制教师退休待遇的建议》收悉。邵焕娣委员建议提高聘用合同制教师退休待遇。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聘用合同制教师退休待遇的政策,主要涉及市人社局和你局职能范围,建议以人社局和你局意见为准。

  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9日

  (联系人:教科文科 许婉琪,22831116)
 
答复单位: 教育局
答复文号: 东教函〔2020〕72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联 系 人: 江城
联系方式: 13580828691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见附件


办理单位 教育局,市人社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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