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377)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
  为满足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建设的需要,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东莞有不少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建设并投入使用。因该等房屋在法律上属于违法建筑,企业不能用之融资,影响企业发展,故2009年4月,东莞市人民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有效破解企业融资、上市、资产重组等过程中的具体障碍,印发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之后根据政策为部分已建房屋补办了房地产权。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原因,东莞至今仍有许多房屋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2012-2019年,我市共有2300多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案件处理结果与人们的普遍认知相差甚远。比如,明明是承租人违约退租,但因合同无效,出租人不但无法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而且还要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同时,合同无效也引发了一些不诚信现象,比如,有的出租人发现周边房屋租金上涨后,便违反合同约定随意要求涨租金,而承租人因合同无效,无法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只能被迫就范,无端承受租金上涨带来的经营成本。这严重影响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不利于培养人们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同时,由于大量违法建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政府不能也无法一拆了之,只能默许其出租。而默许其出租,本质上即是默许大量违法现象的存在,有损我市法治政府的形象,也不利于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
建    议:
  建议市人民政府继续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充分用足政策,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进一步简便补办手续。对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及时给予补办,以减少违法建筑的存在,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对于确实无法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应结合东莞目前大力推进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合理的妥善处置,减少资源浪费。

提案者 张社清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答复文号: 东卫函复〔2020〕68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02日
联 系 人: 张少玲
联系方式: 232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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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东卫函复〔2020〕68号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

  会议提案第20200377号的会办意见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转来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00377号《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提案中提及的建议“充分用足政策,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进一步简便补办手续”,我局对此高度赞同,建议贵局在推进补办不动产权过程中,优先保障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房屋使用的合法性。

  二、提案中提及“东莞有不少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建设并投入使用”,我局在编制东莞市国土空间规划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大纲的过程中发现,我市大部分公立医院、社区因历史遗留原因,土地属于政府划拨,并没有办理到土地使用证。并且,医疗卫生机构土地权属复杂,土地使用缺乏保障的问题十分突出,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等租房比例高,大部分医院不具备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导致医疗机构改建、扩建困难,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发展长期受到租赁物业租金浮动、工改工以及危房改造等因素影响,因土地权属无证明,医疗机构均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不能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建议贵局在推荐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能够适度放宽医疗机构补办手续,充分保障医疗卫生设施房屋,以减少违法建筑的存在。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日

  (联系人:张少玲,联系电话:23281238)

  
 
答复单位: 国资委
答复文号: 东国资函〔2020〕87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10日
联 系 人: 唐亚男
联系方式: 22222968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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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东国资函〔2020〕87号

  关于报送对《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

  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

  会办意见的函

  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议案建议提案管理系统”交办的《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第20200377号政协提案)收悉,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20〕318号)要求,我委现将会办意见报送如下:

  一、经初步统计,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权属不清,我市市属企业持有的土地和物业中,无证土地宗数、面积占比以及无证物业宗数、面积占比均超过20%,为进一步盘活我市市属企业资源,建议贵局协调相关部门对上述无法办证的土地、物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协助落实相关证书的补办手续,进一步提升我市国有资产价值,增强我市国有经济实力。

  二、我委作为市“拓空间”总指挥部补办工作责任单位之一,将按照《市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总指挥部会议纪要》(〔2019〕2号)精神,协助配合贵局做好相关工作。

  此函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答复单位: 住建局
答复文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24日
联 系 人: 胡植辉
联系方式: 13580960606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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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377号提案《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出台相关工作指引。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0〕1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工作职责,我局2020年3月4日制定并下发了《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事项办理工作细则》,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手续补办工作指引。
  二、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应自行委托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历史违建进行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包括加固补强后)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凭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验收证明材料。
  此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2日
  
 
答复单位: 市司法局
答复文号: 20200377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27日
联 系 人: 代春丽
联系方式: 2231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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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00377号提案的会办答复

  市自然资源局:

  张社清委员提出的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局部分答复如下: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产权问题,盘活存量产业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我市于2020年2月26日印发了《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历史违建,优化不动产权补办手续,妥善、高效解决历史问题,拓展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空间。

  东莞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3日

  (联系人:杜灼尧,联系电话:22831365)

  
 
答复单位: 科技局
答复文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31日
联 系 人: 肖驰宇
联系方式: 18688693887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市科技局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00377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

  答复的函

  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贵局主办的“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我局作为会办单位,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土地审批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职能职责推进相关工作。

  此函。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23日

  (联系人:高新技术科 韩晓燕;联系电话:22831478)
 
答复单位: 税务局
答复文号: 东税函〔2020〕40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8月06日
联 系 人: 梁少娥
联系方式: 22887313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由张社清委员提出的《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提案第202003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0〕14号)有关要求,市税务局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历史建筑不动产确权登记与转移登记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工作。

领导签字:蔡超文
承办人姓名:叶润祥
联系电话:0769-22887320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4日

 
答复单位: 消防支队
答复文号: 20200377
答复日期: 2020年08月13日
联 系 人: 冯文杰
联系方式: 23119089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东莞市议案建议提案管理信息系统发来的《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我支队就有关工作情况回复如下:

  一、消防部门不再担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职能

  2018年以来,党和国家不断深化机构改革,特别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来消防职能有较大的调整。

  一是2019年4月23日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二是2019年5月1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也发出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移交的联合公告》(东建质安〔2019〕65号),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职能由消防部门移交到住建部门”。

  目前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担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不再承担任何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建设工程许可事项。

  二、出台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指引

  2020年2月2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0〕14号),明确规定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办理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手续的要求,“由镇街(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属地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对历史违建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实质性查验,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020年4月2日,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指引》(东消安委〔2020〕14号),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权利人或实控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指引和流程。
 
答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文号: 东自然资函〔2020〕2262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联 系 人: 徐建伟
联系方式: 19928182427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备注: 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 教育局
答复文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联 系 人: 江城
联系方式: 13580828691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37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自然资源局:
  市政协第20200377号提案《关于继续推进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2020年3月,我局对全市现有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进行土地证、房产证摸底调查,459所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已办证的有101所,已办证比例为22%,造成办证比例低的主要原因有:1、权属问题,学校地块由社区提供,学校对地块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若补办相关证件需重新办理征地问题。2、用地两规问题,若补办相关证件需重新调整用地两规。3、资金问题,若补办相关证件需补缴相关的费用。因此,建议简化流程和手续,对因各种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学校项目受理补办手续。
            
 
答复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文号: 东城综函〔2020〕747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03日
联 系 人: 李嘉雯
联系方式: 23108181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具体请详见附件


办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消防支队,科技局,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国资委,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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