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 财政局
答复文号: 东财函〔2020〕678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联 系 人: 王锦安
联系方式: 228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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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
第20200325号的会办意见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00325号《关于推进我市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工作的建议》收悉。根据财政职能,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市政府统筹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及补助问题
今年5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并进行第一次征求意见,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对象、内容和补助政策作出明确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照明、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对政协委员提出“市政府统筹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工作并研究制定补助政策”的建议,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已正在开展相关工作,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即可实施包括供气管道改造在内的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二、加强宣传问题
市财政在你局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生活垃圾专门宣传经费200万元外,还安排宣传经费320万元统筹用于全市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加强天然气方面的宣传工作,建议你局结合实际情况,若有需要,可通过调整宣传计划、优化宣传方案,加强对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的宣传工作。
上意见供参考。
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联系人:行政政法科 王锦安,联系电话22830155)
答复单位: 住建局
答复文号: 无
答复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联 系 人: 何健帮
联系方式: 26987679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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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推进我市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工作的建议》(第20200325号)提案收悉。我局经研究,对提案第二点 “改造费用可由业主(自费或住房维修基金)、政府、燃气企业共同承担”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针对已建成但未配套燃气管道设备的住宅小区的处理意见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各市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由贵局牵头研究制定补助政策,减除政府补助、燃气企业承担部分后由用户承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从受益范围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针对已配套燃气管道设备的住宅小区的处理意见
根据《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企业承担”,《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等规定,依法由供气单位承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8日
答复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文号: 东城综函〔2020〕1099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联 系 人: 张应东
联系方式: 26988535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具体请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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