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325)关于推进我市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工作的建议
  近些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深化,花园小区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时间的流逝,花园小区的设施逐渐老化,出现了一批数量不少的“老旧小区”。老旧小区设施的安全隐患问题随着时间推移越发显得重要。

  我市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房地产发展比较早,很多建于90年代的花园小区逐渐迈入老旧小区行列。这些老旧小区建设时没天然气安装规划,暂未使用上天然气。目前,老旧小区用气方式以罐装煤气或者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供气)为主。随着时间推移和缺乏有效维护,很大部分燃气管道已长期处于“超期服役”,存有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以东部某镇为例,截至2019年,共103个住宅小区,55个老旧小区存在建设时无燃气管道或燃气管道已长期处于“超期服役”的情况。可见,老旧小区的天然气改造工作十分迫切、任务重。改造后,统一用上天然气,用气相比液化石油气来说更安全、洁净。做好该项工作,不仅可以杜绝安全隐患,还可以为群众的生活提供便利、减少环境污染,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从实际来看,提出天然气改造需求的老旧小区不少,但是实施起来主要遇到问题是:一是改造责任主体界定问题。老旧小区住户多,有些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也不肯牵头,到底由谁来牵头实施?二是费用承担问题。管道改造的费用数额较大,到底由谁来承担该笔费用?部分业主也不愿意承担改造费用。
建    议:
  一是由市政府统筹实施。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工作是提高我市公共安全,提升居民幸福指数的重要一环,建议是政府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实事工程来推进,制定全市的天然气改造实施方案,明晰市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按照“优化管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将符合安装条件的老旧小区分期、分批列入改造安装计划。

  二是研究制定补助政策。天然气改造工程涉及费用大,考虑到老旧小区设施改造主要受益者是广大业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属于民生工程的范畴,同时管道燃气企业也应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建议参照深圳龙岗区、珠海市等做法,改造费用可由业主(自费或住房维修基金)、政府、燃气企业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研后决定。

  三是加强宣传发动。积极会同社区、物业及燃气企业,加大对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业主、群众对天然气改造工作必要性的认识。此外,创新工作思路与方式,宣传动员燃气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提案者 李瑞峰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财政局
答复文号: 东财函〔2020〕678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联 系 人: 王锦安
联系方式: 228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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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

  第20200325号的会办意见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00325号《关于推进我市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工作的建议》收悉。根据财政职能,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市政府统筹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及补助问题

  今年5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并进行第一次征求意见,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对象、内容和补助政策作出明确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照明、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对政协委员提出“市政府统筹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工作并研究制定补助政策”的建议,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已正在开展相关工作,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即可实施包括供气管道改造在内的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二、加强宣传问题

  市财政在你局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生活垃圾专门宣传经费200万元外,还安排宣传经费320万元统筹用于全市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加强天然气方面的宣传工作,建议你局结合实际情况,若有需要,可通过调整宣传计划、优化宣传方案,加强对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的宣传工作。

  上意见供参考。

  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联系人:行政政法科 王锦安,联系电话22830155)
 
答复单位: 住建局
答复文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联 系 人: 何健帮
联系方式: 2698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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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推进我市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工作的建议》(第20200325号)提案收悉。我局经研究,对提案第二点 “改造费用可由业主(自费或住房维修基金)、政府、燃气企业共同承担”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针对已建成但未配套燃气管道设备的住宅小区的处理意见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各市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由贵局牵头研究制定补助政策,减除政府补助、燃气企业承担部分后由用户承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从受益范围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针对已配套燃气管道设备的住宅小区的处理意见
  根据《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企业承担”,《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等规定,依法由供气单位承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8日
  
 
答复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文号: 东城综函〔2020〕1099号
答复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联 系 人: 张应东
联系方式: 2698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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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具体请详见附件


办理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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