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VOCs 源头治理来看,根据去年国庆期间和今年疫情期间观察的数据显示(通过对比VOCs 排放企业用电数据和臭氧(O3)浓度关系),我市工业企业作为臭氧(O3)的污染源已得到大大遏制,即工业企业生产(尤其涉VOCs 排放企业)与全市臭氧(O3)平均浓度没有明显相关性。
二、建议中提出的VOCs 生物处理技术作为一项新的环保技术,其是否适合在东莞中小企业中大面积推广有待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评估。
东环函〔2020〕140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8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无党派人士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工业排放VOCs治理方式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工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广使用VOCs生物处理技术”建议,相关技术目前已在我市推广使用。2019年4月和6月我局分别印发实施了《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指南(2019年修订版)》(东环办〔2019〕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东环办〔2019〕24号)等文件,建议企业根据有机废气浓度、组分、风量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生物法等VOCs高效净化处理技术。
二、关于“推进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建议,已列入我市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一是2020年6月29日我局印发实施了《开展优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工作方案》,推进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机制,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引导社会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我市环境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并与环保准入、排污许可、监督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机制。二是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各镇街(园区)逐步铺开工业集聚区(共性工厂)建设,推动涉及生产废水排放和重点管控的VOCs行业和工序入园建设,实施污染集中收集,第三方统一治理。待形成成熟的工作模式后逐步拓宽覆盖面,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成为常态化、普遍化。
三、关于“提高环保执法监管的科技手段”建议,我市目前正通过强化技术手段提升涉VOCs排放企业的环保执法监管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全市市级以上VOCs重点工业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二是我局正积极推广使用无人机、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并计划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风速仪等监管设备,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