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289)关于优化工业排放VOCs治理方式的建议

  数据显示,2019年我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258天(空气质量达标率为70.8%),同比(82.4%)下降了11.6%,距离《东莞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明确提出的空气质量达标天数310天(空气质量达标率为85%)以上的治理目标相去甚远,依照数据分析,造成我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未能完成既定目标的主要原因是O3超标,O3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动车尾气和工业排放VOCs。

  2019年,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市依照有关文件要求,编制《东莞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提出了36项具体工作措施,一年来,全市上下,尤其是涉及蓝天保卫战有关具体措施的基层执法部门加班加点,暗访巡查,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然而收效并不明显。O3污染成因比较复杂,本建议单就工业排放VOCs治理,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业VOCs处理技术运用问题。资料显示,全球范围内,催化燃烧、吸附和生物处理的目前应用较多的工业VOCs处理技术,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6%、25%和24%,在欧美国家,吸附技术的市场占有率为16%,在我国的市场占有率高达38%,因吸附技术初期投入低,在中小企业为主的我市,据不完全统计,吸附技术(主要为活性炭吸附)使用率高于80%。吸附技术新设备初期使用时效果较好,但是后期稳定性差,尤其是吸附介子(活性炭)饱和后,若更换不及时,吸附效果基本丧失,易超标排放,吸附有VOCs的饱和活性炭属危险废物,产生二次污染。

  二、涉VOCs排放企业自身的问题。一是意识问题,多数中小企业主不懂VOCs处理技术的差别,认为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有VOCs处理设施即可,对于后期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不重视;二是成本问题,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通常选择建设成本较低的活性炭吸附设施作为企业VOCs处理设备,目前活性炭购买结果约5000元/吨,更换下来的饱和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费约1500元/吨,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存在,不遇到执法检查,就不及时更换活性炭的情况。

  三、涉VOCs排放企业监管问题。近年来,环保执法监管日趋严格,环保行政处罚数额也在不断攀升,但是高压监管之下,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吸附技术在处理VOCs上的不稳定性,经常存在:环保现场检查时排放达标,一两天后由于活性炭饱和超标;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管道完好,一两天后由于活性炭饱和设施不通气,造成密闭空间作业的工人无法忍受工作环境,打开管道偷排废气等现象。在我市中小企业众多,环保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监管时有缺位。

  
建    议:
  一、推广使用VOCs生物处理技术。参照国外VOCs治理较为理想的技术手段,VOCs生物处理技术相对催化燃烧设备投入较小,相对吸附技术稳定性较好,后期运营维护成本较低,且不产生二次污染物,适合在涉VOCs排放的中小企业中推广使用。

  二、推进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多数中小企业不懂得如何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也难以在企业内配备相关专业人才,推进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让专业的团队集中精力为涉VOCs排放的中小企业提供设施运营服务,企业专心于自身企业经营。

  三、提高环保执法监管的科技手段。加大无人机、走航车、在线监控等科技监管手段的运用,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精准性,既能减轻基层执法的压力,也能有效监管VOCs排放状况。


提案者 无党派人士界
部门答复

 一、从VOCs 源头治理来看,根据去年国庆期间和今年疫情期间观察的数据显示(通过对比VOCs 排放企业用电数据和臭氧(O3)浓度关系),我市工业企业作为臭氧(O3)的污染源已得到大大遏制,即工业企业生产(尤其涉VOCs 排放企业)与全市臭氧(O3)平均浓度没有明显相关性。
  二、建议中提出的VOCs 生物处理技术作为一项新的环保技术,其是否适合在东莞中小企业中大面积推广有待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评估。


  东环函〔2020〕140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8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无党派人士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工业排放VOCs治理方式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工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广使用VOCs生物处理技术”建议,相关技术目前已在我市推广使用。2019年4月和6月我局分别印发实施了《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指南(2019年修订版)》(东环办〔2019〕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东环办〔2019〕24号)等文件,建议企业根据有机废气浓度、组分、风量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生物法等VOCs高效净化处理技术。

  二、关于“推进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建议,已列入我市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一是2020年6月29日我局印发实施了《开展优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工作方案》,推进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机制,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引导社会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我市环境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并与环保准入、排污许可、监督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机制。二是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各镇街(园区)逐步铺开工业集聚区(共性工厂)建设,推动涉及生产废水排放和重点管控的VOCs行业和工序入园建设,实施污染集中收集,第三方统一治理。待形成成熟的工作模式后逐步拓宽覆盖面,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成为常态化、普遍化。

  三、关于“提高环保执法监管的科技手段”建议,我市目前正通过强化技术手段提升涉VOCs排放企业的环保执法监管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全市市级以上VOCs重点工业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二是我局正积极推广使用无人机、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并计划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风速仪等监管设备,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2日


办理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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