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246)关于建立东莞市科研创业保险的建议

  深度参与并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是提高和保持东莞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不二之路。近年来,东莞市在引进大项目上积极进取,取得不菲成绩。在帮扶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方面,也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这些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但东莞市在民间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略显不足。在对待民间科技创新领域,帮扶中小企业的办法上,我们东莞市不妨学学浙江省的经验。浙江省的经济结构与东莞市的经济结构非常相似,公有制经济分量比重较轻,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发达。因此,浙江的经济发展经验更适合东莞市的经济环境。

  浙江省这几年的迅速发展与其创新的思想意识和敢想敢干的精神是分不开的。浙江省的创新和大胆尝试不仅仅体现在网络经济上,还体现在小商品经济发展措施和鼓励创新政策方面。2019中国杭州国际人才交流与项目合作大会余杭分会场暨“国际人才月”启动仪式上,浙江省宣布试点实施人才创业险制度。试点工作在余杭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指导下,由余杭区科技局、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浙江银保监局余杭监管组合力推动、实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将分别推出“科研保”、“创客保”、“科创E保”三款产品。其中,“科研保”主要针对因特定原因导致项目研发失败的情况,经相关部门认定,将给予损失的研发费用赔偿,保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创客保”主要针对创业失败,经相关部门认定,将对创客团队给予生活补助,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最高3万元;“科创E保”主要针对创业中,具体承保项目因特定原因研发失败,经相关部门认定,将给予相应列明的损失赔偿,并同时涵盖因上述原因导致的研发团队人员生活经济补助等保障,保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上述三款保险,主要面向科创型中小微企业,保费年费率最低可至3%。余杭区政府将根据人才和项目类别提供最高30万元、100%的保费补贴。

  东莞市可以借鉴浙江省余杭市的做法,成立面向科创型中小微企业的保险。

  
建    议:
  1.由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金融办、东莞市科技局、东莞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成立中小微企业科创保险基金。
  2.在东莞市组织部(人才办)指导下,由科技局、经信局、东莞市银保监局合力科创保险的推动、实施。
  3.科创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业失败保险,但保费年费率不要超过3%。东莞市中小微企业科创保险基金将根据人才和项目类别提供最高30万元、100%的保费补贴。
  4.由东莞市科技局、东莞市经信局和保险公司制定参保细则和赔偿细则,杜绝骗保事件发生。

提案者 赵一杰
部门答复

  赵一杰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东莞市科研创业保险的建议》收悉,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现将我分局对提案中有关建议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东莞银保监分局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工作部署,针对东莞地区科技产业企业群体,重点围绕省“1+1+9”和市“1+1+6”工作部署,推动辖区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经营创新提供各类保险保障服务。

  一、推动保险支持科研企业发展。引导辖内保险行业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创新高科技险种,提供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支持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发、试点包括专利质押融资、专利综合保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等多种类型的科技保险产品。指导相关保险公司为东莞80余家高新科技企业提供企业财产、产品研发、产品质量、科研人员意外保险、复工复产防疫风险等一揽子保险方案,提供风险保障近百亿元。

  二、深入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调研。配合政府加大科技保险推广力度,对当前科技保险开展的现状进行调研,指导有条件的保险机构针对科创型企业、外资外贸企业、中小微企业、轻资产企业的不同特点,在新基建项目建设、供应链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纾困等方面精准施策,针对不同的企业特征满足不同层次高科技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为推动科技保险业务覆盖面、提升保险服务科技企业能力提出更多工作思路。

  三、探索优化科研创业保险方案。2019年10月,我市首份“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保单落地,为科技型企业研发过程中的费用损失提供保障。目前,“科研保”等为企业项目研发失败等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相关保险产品在我市已有开展,但根据我市相关该类业务开展状况及理赔风险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市相关保险机构开展该类业务费率在5%左右。建议相关部门会同相关保险机构,进一步优化承保方案,研究出台对企业投保费用给予相应补贴、制定针对性承保方案等方式,降低企业投保成本,提高保险机构承保积极性,提高保险保障覆盖面。

  感谢对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0012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经济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129号提案《关于大力培育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 不断提升我市注师律师等高端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收悉。提案建议中涉及我局职能的是第三条“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第四条“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做大做优”、第五条“大力支持本地所参与资本市场业务”。根据财政职能,经研究,我局现就上述问题答复如下:

  一、第三条提出“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争取先行先试,与港澳联合设立注所、律所,建立行业工作互访、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等合作交流机制,增强我市注师、律师国际业务能力”。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若干条件,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其中,上述条件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是指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因此,具备上述条件的港澳人士是可以来大陆联合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第四条提出“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做大做优。综合运用开业、租房补助、税收返还等各类优惠政策,吸引国内知名所落户东莞;给予注师、律师行业先征后返或者先征后奖政策,降低行业税负水平”。

  (一)在企业或项目预期实施情况及效益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予企业开业补贴较难发挥资金效益以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建议不给予开业奖补扶持。

  (二)目前我市已出台对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的财政政策,如:市投促局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按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3年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按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年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科技局的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按新增孵化面积每100平方米最高5000元给予补贴等。建议充分用好现行租金补贴政策对该行业进行支持。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由于税收返还属于明令禁止的优惠政策,政策风险很大,建议不通过税收方面优惠政策降低相关行业税负水平。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业是否在我市落户,主要基于是否在我市获得足够业务,政府出台针对性优惠扶持政策能够起到的效益不大。建议充分用好现行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可研究从政府部门和镇街(园区)优先采购服务等方面对该行业进行支持。

  三、第四条提出“引导本土具备一定实力、各具专业特长的注所、律所合并重组,培育大所强所”。我局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长期关注并引导我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做强做大,致力于培育大所强所。

  四、第四条提出“将优秀注师、律师与科技人才同等对待,纳入市高端人才范围,给予同等优惠待遇”,第五条提出“对于引进证券所核心人才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了解,由于上级人才政策调整,我市人才政策拟进行修订和调整,注师、律师是否可纳入范围给予同等优惠待遇,是否对核心人才引进机构进行扶持,建议待相关政策修订完善后按规定执行。

  五、第五条提出“大力支持本地所参与资本市场业务。建议我市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参照增城等地做法,采取特殊扶持政策,支持我市注所、律所参与资本市场,…对成功辅导我市企业上市的注所、律所给予一定的奖励”。根据我市有关政策,市金融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上市前奖励(现增加至300万元),政策原意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市产生的费用支出(不限于保荐费等)给予补助,如再对注所、律所给予补助,则可能存在重复奖励情况。同时,注所、律所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已收取了高额的费用,再对其给予奖励意义不大,难以体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平性。因此,建议优先用好现行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东莞市财政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


  东科函〔2020〕105号

  市科技局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0024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赵一杰委员:

  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所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科研创业保险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科技保险是为科技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创新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失提供补偿的险种,可有效分散初创科研企业和成长期科技企业创新风险。我市高度重视科技保险工作,作为我市推动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逐步开展。2014年,我市选择松山湖高新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并于2016年进一步扩大到全市范围。在此期间,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完善科技保险制度,主要做法有:

  一是完善科技保险顶层设计。先后制定出台了《东莞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对科技保险参保企业按照首年实际支出保费40%-60%,以后年度实际支出保费20%-30%的标准提供保费补贴。

  二是完善承保险种。建立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支持保险公司根据我市科技型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开发更具针对性的科技保险产品,具体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研发中断保险、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14个险种,从企业研发设备、融资风险、产品研发和经营可能面临的社会责任、以及人才保护、人文关怀等方面,积极、全面地推进科技保险护航科技型企业发展。

  三是引入保险中介机构提供更专业的服务。通过市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引导保险公司组建科技保险专业团队,定制化服务科技型企业,目前已引入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等8家银行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等8家专业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提供专业服务。

  四是建立风险共担的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机制。建立由政府、银行和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如产生坏账损失,首先提取企业预先存入银行的资金对不良贷款损失进行偿还,超出的不良贷款损失由市财政按20%给予风险补偿。

  下来,结合我市科技型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我们将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方面深入研究,拟将“科研项目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类似您所提及的“科研保”等新险种纳入科技保险承保范围,从而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另外,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创业险及相关的保险基金,鉴于我市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以及科技创新风险较大的情况,暂时还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条件。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加大对科技企业的宣传力度,引导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科技保险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完善科技保险政策保障体系,营造双创良好发展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东莞科技创新,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前列。

  特此回复。

  领导签字:

  承办人姓名:王少波

  联系电话:22831310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1日


办理单位 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保监分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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