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005)关于VOCs综合治理应从监测方法的统一、简化、明确重点开始的建议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的有机物(VOCs)是一类十分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城市环境都有一定的危害作用,环保部门也非常重视大气中有机物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但是目前对有机废气污染物的监测现状有以下特点:监测方法多,监测种类多,重复监测多,设备投入高,技术杂复等特点,这导致地方企业难于应对和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同时环保部门监督执法的难度大,工作量大,效率低。
  从环境部官网大气环境保护的标准文本中搜索,初步统计,涉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有机物测定的标准方法(HJ标准)最少有18个,如下文。涉及到的项目有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二噁英、苯并(a)芘、氯苯类、丙烯腈、丙烯醛、乙醛、氯乙烯、甲醇、酚类化合物、氰化氢、苯可溶物等有机物质,而且对同一物质的检测还有不同的检测方法,如《HJ/T 3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和《HJ/T 66-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同时在广东地方标准中对有机废气的管控指标也有接近20项指标。
  污染源排气中有机物测定的标准方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 HJ 734-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3 HJ 647-201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4 HJ 646-201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5 HJ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6 HJ/T 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 HJ/T 3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8 HJ/T 3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9 HJ/T 36-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0 HJ/T 3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1 HJ/T 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2 HJ/T 3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3 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14 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5 HJ 690-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16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17 HJ/T 3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18 HJ/T 66-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显然,对于绝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说,配置相关仪器设备和人力资源对以上所列的每一项检测内容都建立监测手段是不现实的。而且,种类繁多的检测项目和标准,对环保监督执法也会带来不便。
  总体而言,对于VOCs的整治,由于监测指标和监测方法的乱象,导致整体改进没有重点,胡子眉毛一把抓,VOCs减排成效低。
建    议:
  1、在东莞市层面明确并简化有机废气的监测指标,统一监测方法。据相关研究,在有机废气的指标中非甲烷总烃和甲烷总浓度,可基本涵盖所有有机物,且部分指标可以涵盖其他污染指标,并在DB 44中有明确限定值,检测方法简便设备便宜,准确度高,符合各监测机构和地方企业的设备能力。建议将此指标定为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重点指标,针对各自行业辅助其它个别关键指标进行管控,并明确监测方法为HJ/T 38。
  2、建议由环保局和质监局牵头组织,成立由院校、企业等共同组成的东莞市非甲烷总烃监测标准方法地方标准工作小组,讨论并建立针对HJ/T 38标准中不明确不详细的内容,如:①非甲烷总烃定义不够完善,建议东莞市内规范非甲烷总烃的定义为: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所有气态烃及其衍生物。②固定污染源气体中含有氧气的处理。总烃柱得到的总烃峰包括氧峰,应予扣除。现行标准对样品气体得总烃峰直接扣除一个除烃空气峰面积。是否考虑样品气体中氧气浓度和除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差别,按系数扣除等问题。
  3、在简化明确监测指标和方法的基础上可以组织东莞市各行业VOCs现状摸底调研和测试分析(企业自行测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测试),并由环保局组织讨论并制定阶段性VOCs整治和减排的具体措施,包括对症下药的整治技术和设备的专项研究项目立项以及企业采用这些技术或设备的后补贴政策配套等,在VOCs的综合治理上,政府应充分调动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各方力量。
  

提案者 刘潜发
部门答复

环保局:

  东环函〔20181506
  关于对市政协第20180005号提案的答复
  刘潜发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VOCs综合治理应从监测方法的统一、简化、明确重点开始》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此提案我们非常重视,经研究,现对该提案答复如下:
  一、 主要工作进展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执行国家、地方VOCs相关政策和标准,全面加强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工作。
  (一)出台政策文件,推进VOCs重点行业治理。一是加大VOCs重点行业治理力度。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和提升一批”的原则,2016年印发《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环〔201665号)和《家具制造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和制鞋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东环〔201664号),已累计完成整治1422家。2017年印发实施了《东莞市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环办〔201710号)和《东莞市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环办〔201711号),已完成整治企业1796家。二是完善后补贴财政补助政策配套。根据《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财政补助方案》(东环〔2016179号),完成广东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等72家家具及制鞋企业VOCs整治财政补助的材料审核,已报市财政局复审。三是加大对企业的技术支持。出台《印刷等三个重点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东环办函〔201772号),召开 “2017年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讲座”,推广介绍VOCs防控技术,为企业开展VOCs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组织了家具制造及涂料生产等40多家代表性企业,参加在中山市召开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送技术服务进企业”VOCs治理技术专题会议,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升VOCs治理技术水平。
  (二)深入开展调查,核定VOCs排放情况。在2016年全省固定源VOCs调查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委托科研单位完成《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排放情况调查研究报告》,进一步扩大VOCs排放行业企业调查范围,深入分析VOCS成分谱,科学核定排放基数。全市核定重点行业企业9110家,VOCs总产生量约12.5万吨/年,总排放量约8.8万吨/年。目前,基本掌握全市13个重点行业的VOCs区域分布与行业排放比例情况,为下一步采取针对性的区域防治措施打下基础。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环保准入制度。实施VOCs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准入政策。新建VOCs项目必须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按照禁止准入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分别实施VOCs重点污染行业禁止准入、其他行业双倍替代、1.5倍替代或减量替代等措施,加强VOCs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准入控制。
  (四)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环境监测体系。一是实施VOCs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监察频次。二是创新执法手段,采用无人机拍摄等多种方式,强化对区域VOCs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三是利用政府配套资金采购社会监测服务,加大重点监管企业的监测频次,对监测超标的企业依法查处,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四是在全市VOCs敏感区域选取3家家具、制鞋企业,启动PID在线监控试点建设。五是持续推动监测体系建设,已建成全市环境空气质量“36+2”监测网络,包括26个常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1个大气超级监测站、1个路边监测站、4个大气重金属自动监测站、3VOCs空气自动站、1个港口码头专题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2台大气在线流动应急监测车。
  (五)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推动环科院的组建工作。
  为提升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科技支撑水平,2016年我局联合市科技局和华南理工大学计划在厚街镇共同组建东莞市环保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广东<东莞>环科院),并将其作为中国工程院在广东省设立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改委立项,华南理工大学牵头,多家产学研用单位联合共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政府资助、企业运作的模式,整合相关资源,增强我市VOCs治理的科技力量。2017年大岭山镇拟组建“家具科创中心”,通过与上海高校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集中由科研单位提供水性漆改造技术服务,有效整合大岭山家具产业资源,提高生产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大力推进家具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目前,双方正就项目的选址和具体组建方案作进一步协商。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工作
  目前,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分析方法标准等体系较为完善,我局以及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依法科学地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污染源进行监测和监管。
  (一)排放标准体系健全。一是国家排放标准。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目前已出台的综合性排放标准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其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关注重点为非甲烷总烃,室内空气标准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关注重点为TVOC;目前已出台的行业性排放标准有40多项,其中涉及非甲烷总烃有电池、合成树脂、炼焦、烧碱、石油化学工业、石油炼制工业、橡胶和轧钢等8个行业标准;涉及VOCs的是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二是地方排放标准。广东省内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主要是质量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质量标准主要是2001年出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评价指标包括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主要有2010年出台的《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以及2016年出台的《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分别对家具行业、印刷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和集装箱制造业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管控,其评价指标都包括三苯和总VOCs,分析方法均为气相色谱法。
  (二)分析标准体系完善。我国现有大气污染监测分析标准体系中,关于有机物监测的标准方法众多,根据检测要素分为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固定污染源废气等多个类别;根据检测项目分为综合性指标如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等和单因子指标如甲醛、乙醛、苯丙a芘、氯苯类、丙烯腈等多个类别;根据分析方法分为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多个类别。不同方法分析和监测的重点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分析方法时应进行辨别。
  (三)VOCs和非甲烷总烃的区别。在定义上,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7-2001中对VOCs的定义为:在 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非甲烷总烃的定义主要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解释,非甲烷总烃是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作为大气污染物质的非甲烷总烃,实际上是指具有C2-C12的烃类物质。因此,VOCs和非甲烷总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定义的范围既存在重叠部分,又存在区别的部分,在不同行业甚至于不同装置中,其量化关系都可能不同。在分析方法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分析一般采用加法,即是对各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后,以各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之和来表示最终的VOCs浓度值。非甲烷总烃的分析一般采用减法,分别测定样品中的总烃和甲烷含量,以两者之差得非甲烷总烃含量。因此非甲烷总烃指标监测到的主要是总烃和甲烷,其表示的是有机废气中烃类化合物的总量,通常不能监测有机废气中的具体化合物。而挥发性有机物指标通过直接测定和类比计算的方式监测有机废气中具体的各类有机化合物。
  (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近年来,我局以及环境监测中心站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不同行业污染源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监管,确保其达标排放。对已有排放标准的行业如家具制造、制鞋行业、印刷及塑胶行业、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严格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指南进行监管、监测;对暂无排放标准的行业,具体以相关政策和环评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管监测。东莞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各行业类别评价标准对有机废气监测分析时一般采用热解析气相色谱法或者热解析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制定总体规划,加快形成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行业分布特点,尽快制定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总体治理规划和相关实施细则。从全市战略高度考虑,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完善VOCs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政策,从源头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根据VOCs排放现状调查和污染分布状况,结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逐步优化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印刷、制鞋、家具制造、表面涂装等行业的工艺设备,加快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要按照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思路,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在监管上要落实到位,结合网格化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准确判断污染源,有针对性的开展污染治理。要进一步加强源解析工作,加强基础性研究,并建立长效的污染防治整体方案。
  (二)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VOCs治理整体装备技术水平。加快研究推进环保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加快商讨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东莞开发中心及VOCs 测试中心在厚街或大岭山的选址落地工作,为我市VOCs 的治理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借助科研机构的优势资源,以 VOCs污染治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利用“产、学、研、用”对接合作平台,在提升VOCs 治理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同时,通过推广家具、制鞋等重点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减少相关排污行业企业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为全市VOCs排放企业集中治理与绿色转型提供示范。一方面加快推进实验室、环科院的建设,一方面积极引导有治理资质的环保企业、社会资本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东莞开发中心及测试中VOCs心进行战略合作,推动环保企业尽快进入治理市场,选取重点企业开展示范治理和减排,加快治理的步伐。
  (三)突出重点行业,推进重点大气污染源治理。在巩固并完成家具、制鞋企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原则,继续推进印刷、塑胶、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继续推动环保水性涂料或其他无溶剂型涂料行业的技术提升及发展,从源头上控制家具或其他使用涂料行业带来的VOCs排放。推动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VOCs监测体系。一是强化重点源监管。重点加强VOCs排放企业监管,确保VOCs达标排放。同时,考虑污染物的变化特征以及气象条件等影响因素,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强不同区域间污染企业的协同监管,减少周边区域输送的相互影响。二是加快监测站建设进度。在现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VOCs监测站的建设。三是建设推广在线监测平台。结合广东省PID在线监测地方标准及我市VOCs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继续扩大VOCs排放企业在线监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控平台功能,为下一步执法监管提供依据。四是增加检测手段。通过强化无人机监测执法、加强VOCs排放企业监测抽检等多种手段,继续提升VOCs排放企业监管水平。五是积极推动VOCs监测标准的完善工作。我市虽然没有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但我们将结合地方监管和监测实际情况,积极向国家和省提出完善VOCs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VOCs检测方法统一和简化,更加有针对性和侧重点地开展VOCs监管和治理工作。
  特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东莞环境有您的保护才美好!




办理单位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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