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工作简报
《重要提案摘报》2014年第8期(总第72期)
http://ta.sun0769.com 2014-07-31 15:29:49

  关于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推动节能改造的建议

  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54号提案(提案者:郑金伙)。

  提案内容:

  我市建筑和公共机构用能水平有持续增长趋势。据统计,至2012年,东莞市城乡建筑总量约4亿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含公共机构)面积超过700万平方米;2011年我市建筑耗电量约144亿千瓦时,约占社会总用电量的24.5%,相比2008年和2005年分别提高了2.5%和5.6%。据市住建局对我市部分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能耗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经统计的公共机构建筑面积分别为118.5万平方米、158.9万平方米和150.7万平方米,能耗量分别为9080万千瓦时、13040万千瓦时和12070万千瓦时,平均建筑能耗分别为76.7千瓦时每平方米,82千瓦时每平方米和80.1千瓦时每平方米,用能水平有持续增长趋势。

  我市目前采用的节能效益支付型(即能源托管型)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节能效益支付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用能单位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通过对节能项目进行能源费用的托管,来收回节能投资公司的先期节能投资费用。这种模式造成我市合同能源管理陷入困境,一是多数企业不愿意因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而增加自身投资压力;二是节能服务公司目前主要靠设备节能技术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效果不稳定;三是人们节能环保意识较低,企业节能行为管理不合理。

  我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潜力巨大,如果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潜在效益显著。“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能单位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允许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者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目前,我市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较小,自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企业、单位数量较少且积极性低,本土具备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力的节能服务企业不多,本土节能服务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水平不高。可以说,我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潜力巨大。而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潜在效益显著:一是建筑节能减排的收效明显。据统计,2010~2012年我市部分公共机构平均总耗能约11397万千瓦时,如果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达到10%节能率来计算,能够节省用电约1140万千瓦时,相当于节省用电费用约1026万元(按0.9元每千瓦时计算)。而我市现有大型公共建筑约712万平方米,平均耗电量约76千瓦时每平方米,总耗电量约54112万千瓦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可节省用电约5411万千瓦时,折合节约4870万元。二是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应用。可推动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节能改造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集成应用。三是培育现代服务业的快速成长,有利于在节能和金融领域培育新的服务市场。四是形成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积极作为与整体氛围。

  根据我市公共机构建筑能耗情况、合同能源管理存在问题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精神,为了满足我市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的工作要求,有必要尽快在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改造。

  建议:

  ⒈全市公共机构率先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合同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利用政府示范带头作用,把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我市所有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均应实施,主要包括:市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市镇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市镇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其它公共机构。

  ⒉保证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效益分享。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工程投资一般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额承担,但对于达到规定节能改造规模或具有节能改造示范意义的项目,按照规模或示范分级,对项目工程配套不同比例的地方财政投资资金。在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按比例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经济效益,“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为主、用能单位为辅原则制定,并且根据节能量等级实现阶梯式变化,节能量越大,用能单位所占的节能分享效益比例越高。

  ⒊制定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奖惩保障措施。一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二是根据《暂行办法》对承担项目并通过政府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三是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诚信企业库,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市场,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进行行政、经济处罚;四是制定节能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五是加强培训与宣传,培养能源合同管理技术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社会认知度。

  注:该提案已交市住建局和市机关事务局办理。

 来源:东莞政协  编辑:麦真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