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东莞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ta.sun0769.com 2012-09-21 10:33:20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东莞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


  东莞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

  政协重点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2〕17号),为推动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增强办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和开展重点提案督办工作,不断完善督办工作机制,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办理实效,以督办重点提案带动和促进其他提案的办理落实,为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服务。

  (二)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协重点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提出并立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议,由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牵头督办的政协提案。

  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应督办一件以上政协重点提案。督办重点提案工作过程中,应遵循“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四点原则。

  二、政协重点提案的确定标准及程序

  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的政协重点提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紧扣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民生问题;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情合理,可操作性强。

  政协重点提案的确定程序:在每年政协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在综合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及提案工作部门等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先行协商,并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候选提案,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然后报送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研究确定。

  三、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工作流程

  (一)制订办理工作方案。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协调、办理目标、办理措施、办理步骤、职责分工、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二)审定办理工作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主办单位报送的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呈报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印发至主、会办单位具体实施,同时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工作部门。

  (三)开展督办工作。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可采取调研、考察、协商座谈等方式进行。牵头督办领导适时主持召开重点提案办理会,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汇报。督办过程中应邀请提案者、政协委员代表、社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办理落实要求。

  (四)办结答复。提案主办单位根据提案办理会意见落实有关事项,并起草办理答复意见,经督办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限办结提案,并答复提案者。

  (五)跟踪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做好提案督办的跟踪落实工作,将有关后续办理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督办领导,同时反馈提案者。

  四、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工作要求

  (一)创新办理方式。要建立完善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重点提案的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结合新形势下提案工作的特点、规律,积极探索现场督办、网上督办等新方法,不断提高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水平。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承担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的统筹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和督促检查作用,并协调宣传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注重办理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突出办理成效,制订重点提案办理方案要重点明确工作预期目标,包括年内阶段目标、最终目标等内容。办理时以预期目标为导向,倒逼各项措施落实,促使办理工作出成效。

  (四)加强督查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对不重视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重点提案、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要加强工作考核,将办理党政主要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纳入“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预期目标实施情况,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考核。

  五、其它

  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东莞政协  编辑:麦真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