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市政协十二届二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表彰评选分为优秀提案评选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具体评选范围如下:
(一)优秀提案的评选范围: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各界别及界别小组,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镇(街)政协小组在本年度内提出的,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优秀提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立案提案总数的10%。
对在本届市政协期间予以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历年提案,也可适当评选。
(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范围:承办政协提案的中共东莞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莞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莞机关,各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先进承办单位数量原则上为承办单位总数的20%左右。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1.提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3.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4.提案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1.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2.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3.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4.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5.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四条 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按照市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一)推荐。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政协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自荐和推荐优秀提案,并推荐先进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在所承办的提案中推荐优秀提案,推荐名单由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反馈至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科。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东莞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推荐先进承办单位。
(二)初评。提案委员会工作科综合推荐结果、评选比例以及提案入选重点提案情况等因素,并参照《东莞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对提案办理单位的量化测评结果,提出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建议名单(草案);同时,在被推荐的优秀提案中选取部分未能入选优秀提案建议名单的提案作为表扬提案提交审议,表扬提案总数不超过当年立案提案总数的10%。
(三)审定。优秀提案、表扬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名单(草案)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最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表彰奖励
(一)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在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二)表彰决定以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文件形式印发,在政协东莞市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本办法经政协东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东莞市政协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