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打造“回应政府”,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经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东莞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东莞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
为打造“回应政府”,进一步做好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切实提高办理实效,根据省办理建议提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对《东莞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测评对象
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不包括纯会办单位)。
二、测评时间
绩效量化测评按年度进行。
三、测评原则
测评采取100分制及附加减分制(基础分100分,加分项20分,减分项20分)。
四、测评内容
(一)基础分(100分)
包括:基础工作、办理工作(承办、办理、答复)两大方面。
(二)附加减分(20分)
包括:承办单位领导领办建议提案、解决好重点问题、承办件数量、完成交办任务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一)建议提案办理量化测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纳入测评单位需在本单位完成办理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大选联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审定。
六、测评结果
量化测评结果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表彰的主要依据。本工作细则自颁布日起执行。
附件:
东莞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表
内容 |
项目 |
分值 |
自评 |
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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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 |
1.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亲自审批办理意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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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负责科室及经办人员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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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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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事求是开展自评,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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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主动完成交办、督办单位布置的相关任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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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作 |
承办 |
6.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收交办的建议提案;对交办意见有异议,按规定程序、时限反馈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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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
7.及时部署办理工作,制订办理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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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办单位主动加强与会办单位的沟通协调;会办单位密切配合会办工作,按规定要求、时限提出会办意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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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沟通,主动通报工作情况,积极回应意见和建议(满分为8分) |
做到与代表委员“面对面”沟通,说明办理情况及政策,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并研究解决问题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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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能采取“面对面”方式,采取其他沟通方式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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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办单位主动确定“部门重点建议提案”,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领办,并积极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示范作用,工作落实见成效。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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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工作讲求质量,注重实效,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抓紧解决,对暂时未能解决的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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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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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13.答复意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程序、格式规范,紧扣建议提案内容,针对性强,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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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书面答复前先征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意见,寄送答复意见时做好登记,并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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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每年承办单位对列入计划解决或暂未能解决的建议提案,须制定后续解决方案,明确解决落实时间,报市人大、市政协,并抓好落实(如所承办建议提案均已解决的单位,可直接得此项分值)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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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认真开展总结,按时报送总结材料,总结材料条理清晰、内容充实,有典型案例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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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项目 |
分值 |
自评 |
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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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减 分 |
加分项 |
17. |
主办件10件以上或会办件20件以上,并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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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件20件以上,或会办件50件以上,并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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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服从交办意见,积极承办因部门职能交叉、内容复杂等原因,较难明确界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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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主办市人大议案、重点建议提案,组织协调有力,方案周密,程序规范,扎实有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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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积极开展建议提案“回头看”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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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案办理吸纳合理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推动落实,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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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办理工作得到市领导同志肯定或代表委员书面表扬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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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23.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推诿办理任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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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市领导同志牵头督办重点提案,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程序不规范,无明显实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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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填报自评不实事求是,与实际核查明显不相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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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代表委员最终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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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办理答复脱离建议提案内容,纯工作总结形式,对建议提案没有明确采纳意见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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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1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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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各承办单位填报自评得分时,须附必要的情况说明。2、评价考核中每项分值为最高分值,自评得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分值范围内打分(第26项代表委员最终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将不予推荐优秀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