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要办理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要办理单位,由主要办理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若主要办理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对提案的办理有不同意见和分歧,主要办理单位应及时提请有关综合部门进行协调,提案委员会予以协助。  

来源: 东莞政协 / 作者: 麦真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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