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来交通执法部门对两轮机动骑行人员较为严厉,电子执法和现场执法频次较高。为处理有关违规行为,车主不得不消耗许多金钱和精力,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扣车、多罚并处、顶格罚款等交通执法手法,加重了群众的怨言,甚至作出失控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推行电动摩托车人性执法管理是有必要性的。

    建议1、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做到柔性执法。
    补充说明: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平面媒体、微信、微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不戴头盔上路、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严重危害性,积极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面对首次违反交通规则或者轻微的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对摩托车骑行违章人员处罚以劝诫、警告、轻微罚款为主,不应使用顶格处罚。非特殊情况,不要扣车。
    建议2、可参考外省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实行“三不原则”,优化管理之道。
    补充说明:“三不”指的是:不禁行,指不对超标电动车进行禁行限制;不罚款,指以教育和引导的方式提高车主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扣车,指不对车辆进行扣押。“三不原则”并不意味着对电动摩托车的管理是放任自流,而是聚焦核心问题,严查严管;对待非核心问题,实施人性化管理,便于出行。

提案者: 李志明,邵建新

市交警支队(承办)关于对20250186号提案的答复清单

办答复清单

建议一

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做到柔性执法。

 

当年完成的事项

    一直以来,我市交警部门积极依托传统媒介和“东莞交警”“东莞市公安局”等自媒体公众号,以市民喜闻乐见、通俗易通的方式,通过文字案例、视频短剧等形式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如在每年的12月2日“全国交通安全日”举行线上线下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答题、抽奖、送好礼等贴近市民朋友的方式,发动更多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实现全民联动讲好交通安全故事;组织交通安全“大篷车”进企业嘉年华活动,聚焦季节性务工出行集中、客货运输繁忙等交通出行特点,将交通安全“大篷车”开进辖区用工量大的企业,开展精准化、精细化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我市严格按照省厅交管总队的要求,在开展电动自行车执法管理工作时,坚持宽严相济,按照“严管严查、多纠多教、少罚慎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上按照教育纠正、警告、罚款的顺序梯次递进处理。对于闯红灯、醉酒驾驶、涉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予以严查;对上述四种情形外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人近六个月内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记录、教育纠正记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人近六个月内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记录、教育纠正记录或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的,予以教育纠正;近六个月内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记录、教育纠正记录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

 

当年推动的工作

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明年待落实事项

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不能采纳原因

采纳相关建议。

 

建议二

可参考外省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实行“三不原则”,优化管理之道。

 

当年完成的事项

    一直以来,我市交警部门积极依托传统媒介和“东莞交警”“东莞市公安局”等自媒体公众号,以市民喜闻乐见、通俗易通的方式,通过文字案例、视频短剧等形式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如在每年的12月2日“全国交通安全日”举行线上线下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答题、抽奖、送好礼等贴近市民朋友的方式,发动更多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实现全民联动讲好交通安全故事;组织交通安全“大篷车”进企业嘉年华活动,聚焦季节性务工出行集中、客货运输繁忙等交通出行特点,将交通安全“大篷车”开进辖区用工量大的企业,开展精准化、精细化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我市严格按照省厅交管总队的要求,在开展电动自行车执法管理工作时,坚持宽严相济,按照“严管严查、多纠多教、少罚慎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上按照教育纠正、警告、罚款的顺序梯次递进处理。对于闯红灯、醉酒驾驶、涉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予以严查;对上述四种情形外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人近六个月内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记录、教育纠正记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人近六个月内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记录、教育纠正记录或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的,予以教育纠正;近六个月内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记录、教育纠正记录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目前我市限制摩托车通行的区域为市区环城路以内区域和各镇街中心区部分道路,限行范围有限,从目前情况看,难以再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扩大限行范围。一旦放开摩托车入户,势必导致大量摩托车上路,将可能对交通治安管理造成诸如涉摩伤亡事故大幅增长、飞车抢夺案件急剧反弹、现场执法难度增加、维稳案件数量增加和处置难度加大等一系列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以及东莞建成区人口密度大、大功率摩托车“飙车”“炸街”带来的噪音污染和投诉一直高发,且我市目前系列治摩政策的出台及治理成效来之不易,也已得到绝大部分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我市亦颁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允许合法合规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充分解决市民短途出行问题,基于以上,我市目前对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的管理政策仍延续现行规定。

 

当年推动的工作

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明年待落实事项

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不能采纳原因

采纳相关建议。    2003年8月1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摩托车入户的通知》(东府办[2003]54号),规定从2003年8月18日18时起,全市范围内停止新购摩托车入户,停止办理非粤S号牌摩托车过户。2004年8月份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进入市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和各镇中心区(具体由各镇划定);2007年7月市人民政府又出台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
    2017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65号)文出台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号),其中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摩托车入户的通知》(东府办[2003]54号)、《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等文件予以保留;东莞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24年、2025年组织对全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发布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府〔2024〕5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府规〔2025〕2号),以上废止决定均未将我市上述三份涉摩规范性文件纳入废止目录予以废止,因此上述三份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

办理单位: 市交警支队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