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007)关于电力线路防外力破坏的重要性及建议

  现代社会对电力依赖程度的不断增加,而违章施工对电力线路破坏造成的故障时有发生,导致电网安全运行的风险越来越大。电力线路是电网的关键环节,也是安全薄弱环节,预防与减少违章施工对电力线路的破坏是实现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实际运行情况表明,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施工是电力线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几年,在电力线路线行通道保护区内盲目施工、强行施工、野蛮施工等情况屡见不鲜,对电力线路造成的破坏性影响越发严重。

  目前,东莞电网电力线路长度达4000多公里,独立杆塔6552基。线路通道长度为1786公里,接近于东莞至北京的直线距离。随着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多项省、市大型工程项目在电力线路周围相继开展。截至2014年7月,东莞电网电力线路通道范围内的外力破坏施工风险点由2013年188处增至231处,东莞生态园、东南城际轻轨、市R2线轨道、滨海大道以及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工程等多项大型基建工程进入了全面施工阶段。当前,电力线路防外力破坏工作点多面广,监控难度非常大,防外力破坏工作形势异常严峻。仅2014年1月至8月,我市共有7回电力线路因外力破坏导致跳闸且暂停运行,暂停运行时间超过130小时,损失负荷约271万千瓦。以7月1日的110千伏下排乙线跳闸事件为例,当天17时46分,因石排镇某村委利用水泥天泵车进行围墙灌注施工造成110千伏下排乙线短路跳闸,导线严重损伤,110千伏石排变电站10千伏 1段母线、2甲段母线失压,石排镇中心区、谷吓村、塘尾村、李家坊村、埔心村、赤坎村(包括工业区、商场、居民等) 等区域停电,损失负荷达26.03万千瓦。

  外力破坏对电力线路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危害相当严重。其不仅能直接造成现场人员伤亡,降低设备健康度,还会危及东莞电网安全供电以及引起一系列社会不良影响等。首先,外力破坏可能会直接导致了客户停电,甚至造成社会大面积停电;其次,给供电双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还可能会直接影响政府客户、重点客户、重大建设事项或重要政治活动的可靠供电,给社会群众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落实防范外力破坏预控措施。

  办    法:

  (一)加强源头规划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议市政府落实牵头部门协调市城建局、市路桥总公司、轨道办、各镇(街)住建局、各社区、各村委等建设单位做好新建公路、住房、绿化等规划设计,从规划设计源头上重视对高压线的保护工作。

  (二)严把项目施工安全关。建立相关法规规定和监督措施,明确要求新建公路、住房、绿化等项目承办部门协调工程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必须落实保护高压线技术防范措施,报送保护高压线技术防范方案,在施工现场划定禁止施工区域和允许施工区域,采用隔离网、限高警示架、现场安装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

  (三) 建立三方沟通协调机制。市政府或镇(街)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供电局、施工单位三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针对可能危及高压线安全的施工项目进行现场勘查、落实保护措施等。

  (四) 加强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工作。各镇(街)、社区常态化落实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将保护电力设施知识纳入镇(街)、社区日常宣传计划,通过镇(街)、社区宣传栏、当地媒体、社区活动等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知识,让保护电力设施知识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文化氛围。同时,提倡将保护电力设施知识纳入学生课外教育内容范畴。

提案者 罗素芳
部门答复

市城管局答复:

  东莞市供电局:  

  东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50007号《关于电力线路防外力破坏的重要性及建议》收悉。经研究,对所提及关于电力线路防外力破坏问题,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施工也是电力线路事故的原因之一,而电力线路由于点多面广,监控难度也非常大。对此,我局将根据职能,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多巡查、勤检查,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答复:

 

  东莞供电局:罗素芳委员提出的《关于电力线路防外力破坏的重要性及建议》,我局根据本单位职能,提出会办意见如下: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以严厉的打击工作、严密的防控措施,有力地推动全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重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确保全市重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一、强化统筹,深化联防电力设施安全与否,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虽然2014年以来,全市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仍在高位运行,对电力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广大市民带来很大的不便。针对政协委员的建议,我局将依托市、镇两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从组织领导层面加强警企合作、警企联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扭转这种被动局面。目前,市一级联席会议的运作良好,但部分镇街的联席会议机制没有真正运作起来,职能部门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没有形成强大的打防合力。接下来,我局将督导各公安分局领导亲自挂帅、亲自牵头,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辖区联席会议制度。二、强化防控,巩固阵地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企地共建、警企联防等方式,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和时段的巡逻防控,组织辅警力量和企事业单位保卫人员加强对可疑车辆、人员的检查盘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要联合供销社、工商等部门,督促收购站点建立健全站点备案、物品登记、流向查验和情况报告等制度,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废品收购站点集中清查整治行动,严堵销赃。组织成员单位建立涉电力重点人员库、废旧物品收购站从业人员库和电力设施工程施工方从业人员库,实现提前介入、有效预防。督促各电力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落实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加大技防、物防和人防的投入,加快推广应用110断线智能报警系统等技防设施,提升防范能力。特别是当前反恐形势日益严峻,重要电力设施容易成为恐怖分子和敌对势力的袭击目标,我们将提高警惕,加强巡防守护,确保我市重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三、强化打击,严厉整治今后,我局将在打现行、破积案、打团伙、追逃犯上继续加大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对辖区的电力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逐级挂牌督办一批案件,逐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调集优势警力,采取有效手段,全力破案攻坚。要加强串并案侦查,组织专案经营,建立完善区域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深挖犯罪团伙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彻底端掉销赃窝点、摧毁犯罪网络。对现行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立案、快侦快破;对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要逐一查证核实,严肃处理查办。电力设施的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局将联同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继续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力确保我市电力设施的安全。

 

 市安监局答复:

  东莞供电局:  

  第20150007号提案《关于电力线路防外力破坏的重要性及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如供电线路、油气管道等)保护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山东青岛考察“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工作时提出了几点要求,他强调: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防范电力线路遭受外力破坏,需要强化以下几方面职责:  

  一、要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涉及到电力线路的相关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担负起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电力线路制定方案报送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工程的生产安全。  

  二、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力线路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宣传教育,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实施直接监管。  

  三、要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  

  镇街一级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宣传态势,组织镇街相关部门对涉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工程进行重点管理。  

  四、要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我局作为市一级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在电力线路防外力破坏方面,可以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重大隐患通报。有关部门可以将相关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我局,由我局以市安委办的名义通报全市,以增强隐患整改的力度。  

  (二)加大社会宣传。我局与东莞日报社合办的《安全生产导刊》(以下简称《导刊》)随《东莞日报》一并印发,每月两期,每期两万份,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宗旨,发行遍及全市各层面。有关部门可以将电力线路保护相关题材报送我局,由我局安排在《导刊》刊登,加大此方面的宣传力度。此外,也可纳入每年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同部署、同宣传、同实施。  

  (三)严肃事故处理。对因外力破坏电力线路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能,严肃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活动和行为。

 


办理单位 东莞供电局,经信局,安监局,公安局,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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