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30147)规范我市消防工程建设工作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消防设施起着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是与百姓生活最贴近、最常见的社会硬件设施之一。消防设施不但存在于公共场所,也存在于企业、商业建筑、民居等等,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在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各类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因此,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也是企业得以正常经营的支出之一。

  我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明确了各级消防管理部门不仅仅承担着“灭火”“解难”的职责,还要承担消防设施的审批、验收职责。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消防法》实施3年多来,我市消防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加强我市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和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由于存在着工作流程不科学、工作经验不足、人手不够、消防设施建设市场竞争主体数量偏少、竞争不充分问题,造成了在企业工厂的消防建设成本偏高。

  一、职能重叠。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列为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职能,消防干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比如对消防工程,消防部门又管施工单位,又对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管理,施工过程中还有监督检查,以及施工结束后的工程验收等等,全部是由消防部门负责。“运动员”和“裁判员”两种身份合一的局面。

  二、工作流程不够科学。消防管理部门承担着行政审批权,一个建筑工程开工要办理审批事项,一项工程完工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这都是消防法规定属于消防机构审批的权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业务办理业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办结期限、首接责任制、一次告知制等公认能提高效率的工作制度,企业为了办理审批、验收事项,有时候要跑十多次的消防大队,即使材料齐全,有时候也会遭受办事人员的无故推脱,延迟办理时间。企业没有办好手续,工程不能施工,不能按时开业。市场竞争有时候就是以快打慢,速度取胜,办证件就消耗了这么多时间,谁会耗得起呢?长此以往,企业的时间成本大大增加。

  三、市场主体数量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消防设施建设市场在群众的印象中不显山露水,所知较少,公众关注程度也不足,据笔者了解,该行业由于存在着准入门槛高、准入标准不透明的问题,让有志于从事该行业的企业知难而退,造成从事该行业的企业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必然让建设的价格高居不下。

  四、监督力度不够,存在寻租现象,造成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额外的成本,从而间接增加了企业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成本。

  办    法: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消防管理机构办事人员思想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树立消防干部的良好形象,以浓厚的廉政观念文化氛围来强化消防干部的廉政意识,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利用正面典型,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引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让办事人员做好对我市消防建设工作的服务工作。

  2. 改进工作方法和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办结期限、首接责任制、一次告知制等公认能提高效率的工作制度,避免久拖不决,提高消防业务的办事效率,降低申请企业的时间成本。对按要求不能受理、办理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群众说明情况,不失信于群众。

  3.推行“阳光政务工程”,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增加施工企业数量,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消防设施工程的建设价格。打造“公开消防”工程。建立行政审批公开机制,明确公开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对象、范围、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努力增强消防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同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提高企业从事该行业的积极性,增加从事消防设施建设企业的数量,促进市场竞争。

  4.聘请专家成立第三方评审验收委员会,对消防工程验收进行评审,实现科学分解审批权力,建立制约机制。消防部门可以参照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经验,建立专家库,随即抽取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成立审核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管理和施工结束后的工程验收。

  5.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火灾原因认定等工作环节中出现徇私枉法,吃、拿、卡、要、内外勾结等权力寻租现象,降低施工企业的建设成本,从而间接降低企业在建设厂房消防设备和日常维护中的成本。


提案者 罗建锋
部门答复

  关于市政协《规范我市消防工程建设工作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市政协罗建锋委员:

  《规范我市消防工程建设工作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案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参与的提案办理工作小组,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具体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能重叠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主要对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之规定,消防部门可依法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主要承担的“裁判员”的职责,不存在职能重叠的问题。

  二、关于工作流程的问题。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需提交资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要求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办理时限内未作出行政许可的视为同意。目前,我市所有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均安装了摄像头,均上墙并在广东消防网服务办事大厅公告了消防业务办事流程,印制了免费的办事指南供群众查阅。窗口业务受理首接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严格落实。

  三、关于市场主体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在我市从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有30多家,并在住建部门网站进行了公开。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是由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准入门槛、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在住建部门的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进行了公示。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都是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自主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收取费用。

  四、关于阳光政务的问题。2010年,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我市试点并在全省推行消防“6个e网”(互联网网址:wsbs.gdfie.gov.cn),群众登陆广东消防网办事服务大厅,即可查询消防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申报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可实行消防业务“E”网办理,办理结果“E”网公开。目前,市政府正在开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各职能部门的网上服务办事大厅,我局已经将涉及消防部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并在每月的5号前上传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五、关于便民服务措施的问题。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我们积极探索便民服务新举措,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我们推出窗口业务15分钟内受理、消防业务咨询、法律文书快递等12项便民服务措施。按照市政府商事登记改革部署,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时间由法定的20日压缩为15作,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间由法定的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压减为8个工作日,切实加快了办事效率。

  六、关于执法监督的问题。我们严格执行落实公安部“四个严禁”和《广东省公安消防部队监督执法六严禁》,我局纪委通过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组织公开述职述廉、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等方法,切实加强消防执法的监督。将窗口工作纳入我局纪委督察内容,不定时进行督察。法制部门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定期组织考评、定期研讨交流等措施,全面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通过强化内外监督,有效地杜绝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七、关于探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国务院、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公安部消防局正在正在通过试点探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实行技术审查与技术审批分离制度,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委托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进一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我市是全国试点之一。我们将通过试点审批改革,进一步落实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切实提高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非常感谢罗建锋委员对消防工作的关注,我们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提升消防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此复。 


办理单位 东莞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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