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30139)关于解决已建民宅办理证照问题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住房问题一直是中央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然而已建民宅办证过程中存在较多困难。针对已建民宅,目前市规划局已经停止由各镇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证件之一,面对有办证意愿的私人房屋业主,历史遗留问题很多环节、很多死角,需要我们去解决、去处理。

  二、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市规划局是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市规划局授权委托的其他单位擅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均属违法。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东规发〔2010〕8号,详见附件)文件精神,自2010年01月19日起,各镇(街)规划管理所未经授权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居民私人住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发现违反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之前,村、居民私人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本均由市规划局印制,镇规划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作为建筑物办理房产证的必备材料之一,没有该证无法办理房产证。但是,目前市规划局已停止印制私人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很多私人住宅未能顺利报建并办理房产证。


  办    法:

  新建民宅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如确实符合规划,能否凭镇街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证明》取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报建并办理房产证。同时,望市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加强沟通协调,规范私人房屋办证流程,明晰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广大群众办事。  

提案者 茶山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对《关于解决已建民宅办理证照问题的建议》的回复

  茶山镇政协小组: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已建民宅办理证照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已建民宅停止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179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自2004年10月1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由于部分镇街没有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市规划局于2010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东规发[2010]8号),进一步加强对镇街规划许可的管理,严格执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的政策。

  二、关于已建民宅办理《房地产权证》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目前已建民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应提交如下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土地使用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民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证》等资料。

  至于“能否凭镇街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证明》取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报建等”,我局认为应以规划部门的意见为准。 


办理单位 东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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