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解决已建民宅办理证照问题的建议》的回复
茶山镇政协小组: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已建民宅办理证照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已建民宅停止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179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自2004年10月1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由于部分镇街没有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市规划局于2010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东规发[2010]8号),进一步加强对镇街规划许可的管理,严格执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的政策。
二、关于已建民宅办理《房地产权证》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目前已建民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应提交如下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土地使用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民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证》等资料。
至于“能否凭镇街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证明》取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报建等”,我局认为应以规划部门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