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3010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梁凤鸣、陈志超委员:
您们提出的《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30103号(关于普及我市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管道天然气建设情况
2003年10月,市政府复函(东府办复〔2003〕751号)同意授予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30年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我市天然气利用项目正式启动建设。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积极推进我市燃气管网“一张网”建设,截止到2012年底,该公司共铺设天然气管网1800余公里,发展天然气居民用户超过45万户,新建住宅建筑全部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清洁环保的天然气。
与此同时,我局要求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大力推进现有民用住宅改用天然气工作,目前,全市已累计完成居民用户天然气改造5万多户。虽然民用户天然气改造困难重重,但多年来,坚持推进此项工作,今年年初,在沟通提案相关内容的同时,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重新部署对城区民用户天然气改造市场容量进行调研。
在实施民用户天然气改造过程中,虽然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面临很多困难无法解决,尤其是已有管道的小区改造困难更大,主要难点有:一是老旧民用住宅对外出租较多及空置率较高,部分用户对燃气燃烧器具改造或更换较难接受,该部分用户对是否安装管道天然气意见难于统一(瓶组供气小区只要有一户不同意改装,整个小区就无法改造),燃气企业若强制进行天然气置换就将引起此类用户的投诉,容易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此类事件在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之前的改造过程中属普遍存在的问题。二是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老旧民用住宅的户型设计不符合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如:开放式厨房设计、无生活阳台、大户型2个洗手间的管道埋墙等),无法实施管道天然气改造。三是受老城区地下管线管位的限制,天然气管网还未完全覆盖老城区相当一部分住宅小区,限制了天然气改造的进度。
二、关于提案建议办理意见
(一)关于强化特许经营企业责任问题
市国资委认为:2004年签订的《东莞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已对特许经营的产品及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了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于加快并网关停商住小区瓶组气化站问题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我市自2004年起,新建住宅建筑全部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清洁环保的天然气,新建住宅楼盘是否使用天然气,已成为楼盘销售的亮点。现有商住小区瓶组气化站是在天然气入莞前存在的,建议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优胜劣汰,由供气运营企业和用户双向选择,并通过加强宣传,鼓励和引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向置换管道天然气方向发展。
(三)关于实施积极价格政策问题
市物价局提出拟采取如下价格措施:一、完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一是核定管道天然气价格。二是贯彻“保民生”政策。三是建立气价动态调整机制。四是理顺比价关系。二、助推天然气普及率提高。一是合理补偿企业成本。二是明确置换改造费用承担责任。三是制定管道工程安装费标准。
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价格措施,充分利用价格调节杆杠,创造有利于管道天然气普及率提高的条件。
附件:1.对《关于普及我市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建议》的答复
2.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30103号)办理意见的函
附件1: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对《关于普及我市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建议》的答复
市城管局:
梁凤鸣、陈志超委员提出的《关于普及我市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的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普及使用天然气所起的作用
每个小区的管网等设施,包括天然气的管网均是由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完毕后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承接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时只是根据合同要求对小区管网进行维护,如需改造,应由业主提出,也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牵头组织业主通过法定的程序征询业主意见,为改造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配合政府宣传推广使用天然气。
二、关于供气管网改造费用问题
供气管网改造所需费用较大,若以业主为主要承担主体,将难以推广。供气经营企业应着眼长远利益,主动承担短期的成本压力,以让利的方法获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使天然气得以在小区推广使用。
附件2:
东莞市物价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30103号)办理意见的函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关于征求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130103号办理意见的函》(东综管函〔2013〕186号)收悉。现就《关于普及我市居民使用天然气》建议中涉及我局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天然气具有环保、安全、经济等特点,已成为我市城市燃气的主导气源。我局非常赞同提案人提出的建议,下来将协同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提高居民使用天然气的比率,使我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更好地惠及民生。结合我局职能,拟采取如下价格措施:
一、完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我局将以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为契机,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一是核定管道天然气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和“同类同城同价”的原则,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核定我市管道天然气各分类气价。二是贯彻“保民生”政策。广东省LNG利用项目和“西气东输”气源必须先满足城市燃气发展,优先发展居民用户,保持居民气价相对较低和稳定,对困难群众实行气价优惠政策。三是建立气价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管道燃气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当购气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区分不同用户类型调整销售价格,及时疏导上游成本变化对下游企业的影响。四是理顺比价关系。探索将成本加成定价方法改为“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二、助推天然气普及率提高。采取积极的价格措施,推动居民管道天然气普及率的提高。一是合理补偿企业成本。结合气价调整,将商住小区红线范围内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燃气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适当计入定价成本,在气价中合理补偿,提高管道燃气企业发展居民用户的积极性。二是明确置换改造费用承担责任。按照“尊重历史、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气价补偿、收取费用等方式,明确置换改造费用承担责任、分担比例、收费标准等,规范置换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促进燃气企业和用户顺利开展置换工作。三是制定管道工程安装费标准。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用户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标准,明确工程安装费用,推动燃气企业向已建未装管道居民用户供应天然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