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30101)关于尽快施行《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建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开始施行,该法是保障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法律,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这部法律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之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国家公益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以及生活困难救助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有着积极作用。各地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帮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害的特殊群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政府陆续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2012年8月,我市公安局起草了《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细则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救助范围标准、资金筹集使用、费用追偿和核销等内容,但至今仍未出台实施。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的保有量持续上升,登记入户的机动车已达148万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法院年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7000余宗,高居全省前列。有些案件的受害人因救助基金未成立,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加重了病情,也有经法院判决后经执行程序仍不能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形,造成了一些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对这类人群进行救助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我市应该迅速出台《细则》,并尽快实施。

  办    法:

  一、尽快实施《细则》,成立管理机构并运行。《细则》施行后,其管理机构实行救助,才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对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人员进行救助是一项有利于民生,有利于保护群众权益的重要举措,如果在该类事故中缺失了社会救助,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已逾8年,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尽快运行已经刻不容缓。

  二、对于经法院执行程序仍不能获得全部赔偿的群体,应予以重点救助。经过诉讼及执行程序仍得不到全部赔偿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致残者或致死者家属,肇事方购买的交强险或商业险,往往不足以全额赔偿,出现肇事方个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形时,伤者及其家属的怨气很大,上访、闹访、缠访的居多。甚至有些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断地在法院门口举牌叫冤、拉横幅、拦路,严重影响法院的办公秩序,并出现到省进京上访的现象。

  上述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身体受到巨大伤害的同时,也因巨额医药费而倾家荡产,更令其年迈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失去了基本生活费来源,国家和社会理应对他们施以救助。对他们进行重点救助,能够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能够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扩大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为保证基金来源的充足性、持续性和可增长性,建议从福利彩票收入、机动车商业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此外,除设立专门账户接受日常募捐外,可采取慈善晚会、网络募捐、交通安全日等多元化渠道募集资金,并对募捐账户和募捐活动予以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捐赠积极性。  

提案者 罗念卫
部门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二届第二次会议第2013010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罗念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实施<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3年3月1日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相关具体机构、成员构成及操作细则也已初步制定完毕,只待救助基金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办理单位 东莞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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