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085)关于进一步实施清洁空气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建议

  大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不仅是保障经济可持续的需要,更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求,2010年以来,我市以《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为指导,大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全市、各镇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3年以来,我市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为主线,建成了全省首个大气监测超级站,稳步推进了火电厂脱硫、低氮燃烧改造和降氮脱硫工程建设,小型高污染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燃料,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机动车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等;2012年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对比2009年分别下降24.14%、2.44%、7.58%,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1年下降了15.56%。但按照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环境空气治理标准》,2012年我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虽然有了较明显的下降,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继续快速发展,能源资源消耗仍将持续增长,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全面控制的情况下,以PM2.5、臭氧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占全省近80%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在珠三角狭小区域集中排放,我市身处珠三角核心地带,区域复合性的污染影响,对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带来巨大的挑战。要在消化巨大新增量的基础上,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和殷切期盼,任务十分艰巨。

  办    法:

  为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在巩固第一阶段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应继续认真组织实施第二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严控新增大气污染排放。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着力优化产业布局,强化排污总量控制管理。

  二是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三是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深化电力行业减排,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减排。

  四是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在在用车辆管理,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持续提升油品质量,大力发展城市低碳交通系统。

  五是全面开展工业VOCs排放治理,加大生活VOCs控制力度。严控区域工业新增VOCs排放,全面治理现有VOCs排放工业,强化VOCs排放企业监管,加大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

  六是遏制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有毒有害及其他大气污染物。 

提案者 黄江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8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黄江镇政协小组: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实施清洁空气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建议》(第201400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以解决大气复合污染为着力点,以重点污染行业治理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2013年我市2种主要大气污染物SO2(二氧化硫)和NOx(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58万吨和17.58万吨,与2012年排放量比对,分别削减了0.48万吨和1.12万吨,削减率分别达到4%和6%。与“十二五”规划开始年2010年排放量对比,分别削减了2.13万吨和2.74万吨,削减率分别达到15.5%和13.5%。从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来看,201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66天,优良率为72.88%,与2012年相比,受全国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影响,达标天数有所下降。从灰霾天气情况上看, 2010年灰霾天数为104天,2011年为92天,2012年为87天,2013年为63天,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根据环保部每月公布的全国74 个城市空气质量报告显示,2013年我市的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全国排名在9~40名之间,处于中上游水平,在珠三角内我市排名处于中游水平。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一是严把环评准入关口。严格实施了环评准入、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和项目,暂停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二是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燃煤燃油电厂和企业自备电站,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陶瓷等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在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建设,从源头上严控新增大气污染源。

  (二)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印发实施了《东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强力推进电力、钢铁、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共淘汰关闭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球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生产线8条,产能145万吨。

  (三)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一是大力推广清洁能源。鼓励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完成了西气东输二线东莞段建设,全面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普及使用水平。二是加强重点能耗企业监管。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实施意见》、《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管理政策,建立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957家企业纳入重点耗能企业名录,完成861家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评审。

  (四)推进火电企业排污整治。一是推进小火电“油改气”。全面完成了唯美电力、虎门电厂、中电新能源热电、通明电力、樟洋电力等5家燃油电厂改燃天然气清洁能源。二是推进火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全面完成沙角A、B、C三家电厂共10台火电机组的脱硫工程建设,总装机容量达388万千瓦,脱硫机组平均综合脱硫率达85%,二氧化硫排放量从11万吨下降到1.12万吨,年削减二氧化硫9万多吨。三是推进火电企业降氮脱硝。沙角电厂群共10台机组,均已完成了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工程。同时,参照欧盟2000标准,对横沥、厚街、市区等三座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扩容及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烟气排放控制水平。

  (五)推进大型锅炉整治。一是加强锅炉减排力度。全面完成了35蒸吨以上锅炉脱硫工程建设,总容量达9353蒸吨,年削减二氧化硫2万多吨。全市25家配备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自备电厂企业,基本建设配套脱硫中控(DCS)系统。二是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改造。组织编制了《东莞市热电联产供热规划》,规划在全市建设9个集中供热项目。目前,已启动了麻涌新沙港项目、中堂大唐华银三联热电项目、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冷联产项目、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谢岗华能集中供热项目等5个项目的前期工作,其中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冷联产项目已完成了一期工程,谢岗华能和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已确定投资主体并完成环评审批。

  (六)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将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虎门镇(除沙角电厂群)、长安镇、塘厦镇、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长安滨海新区全辖区,虎门港产业园区部分区域以及其他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以上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七)加强中小锅炉治理。一是全面整治小型高污染锅炉。制定实施了东莞市工业锅炉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推进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全市纳入淘汰范围的小功率燃煤锅炉共1341台,均已基本完成了淘汰,或经改造或更换新炉后燃成型生物质燃料。建成了5个黑烟囱视频监控点,严格监管企业烟尘排放;二是开展燃煤锅炉达标整治,270家重点锅炉治理企业已全部完成治理,基本达到省颁布的最新排放标准。

  (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全面完成了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现状调查,建立了覆盖360家企业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推动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根据《关于发布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等五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粤环发〔2010〕102号)精神,对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等4个行业企业,执行省地方标准中的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并进行全面达标整治,目前360家企业已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九)推进陶瓷和玻璃行业废气整治。印发实施了《关于全面整治陶瓷和玻璃行业废气污染工作的通知》,督促全市陶瓷、玻璃生产企业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进行废气排放达标治理。全市3家大型玻璃生产企业全面启动了“油改气(天然气)”工程改造,其中:信义、台玻等2家已完成“油改气”和富氧燃烧工程改造。南玻三期工程已改燃天然气,一、二期工程正在施工。

  (十)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治理。我市经营性饮食服务业和超过200人的工厂配套食堂已全部安装油烟治理设施。为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管理,我局在今年3月制定了《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5年前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十一)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准入制度。2013年12月1日开始,我市对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提升油品等级,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IV车用柴油。多措并举,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一是路检执法常态化。全市下设石碣、虎门、常平3个驻镇监督站,配备4台一体化流动检测车,机动车路检执法覆盖全市范围。联合交警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路检执法行动,2013年共抽检机动车12029辆,查处超标车辆2322辆,查处义务举报黑烟车204辆。二是推行机动车定期排气检测制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机动车排气检测水平。全省率先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技术,并建成全市统一工况法检测软件平台, 2013年定期检测机动车共785791辆。累计核发环保标志136.52万辆。三是推行环保限行,加大执法力度。第三阶段环保限行面积从29平方公里扩大至142平方公里。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建设环保限行区固定式电子抓拍系统,于2013年6月25日启用,通过自动抓拍、比对信息,加大对黄标车违法闯限行区的查处力度。四是推动黄标车淘汰。制订出台了《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采取严管执法、以补促淘的方式推动黄标车淘汰更新。2013年共淘汰黄标车22798辆。五是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将电动汽车产业列为重点发展的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组建成立“广东省新一代电动汽车工程实验室”,全面开展纯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推广。自2012年我市明确在全市公交行业推广应用LNG公交车型(含气电混合)以来,我市共新增和更新LNG公交车1302辆,占全市公交运力的22%。

  (十二)推进城市扬尘及露天焚烧污染控制。一是加强扬尘控制。我市在今年3月份制定了《东莞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工业扬尘和裸露土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我市进一步强露天焚烧污染控制。制定实施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空气质量环境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了环保、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属地管理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有效提高了打击露天焚烧工作效率。

  (十三)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整治。淘汰老、旧、小船舶,发展大型、专业、节能的新型船舶,2010-2013年共报废老旧船舶15艘。开展渔船尾气防治监督专项行动,近两年共检验渔船946艘次,对机电等设备不合格的123艘渔船进行督促整改。海事机构每年对船舶燃油供给作业站点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与污染防治检查,切实保障船舶燃油质量。推进了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老、旧、小船舶,全市已淘汰全部水泥船。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重点源监管。进一步加大涉气污染案件处罚力度。一是加大对污染严重企业查处力度。对废气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开展限期治理工作,全过程跟踪限期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企业,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2013年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案件达72宗。二是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大日常监督频次和执法力度,发现问题,依法查处,确保已建成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完善重点污染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大气污染源监管范围,完善设备运行、燃料准入和日常监管等台帐管理,确保市控重点污染源管理常抓不懈。四是推进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建设。目前,我市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控重点企业40家已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此外,还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保联络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整治监管的同时,对区域、行业的重点、热点及难点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十五)健全监测体系,加强应急保障。我市建立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中心,全面完成火电企业、大型锅炉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控。建成了全市大气环境10+1自动监测网络系统,建成了全国地级市中首个路边大气监测站点,同步完成大气监测子站升级改造,成为全国26个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试点城市之一。建立了东莞市空气质量实况发布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布监测数据,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臭氧、一氧化碳、AQI等污染因子,全面推动实施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快速应急反应能力,我市制定了《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成立了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协调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为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各项准备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经济政策。2013年,我市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保障方面财政资金投入。市政府共投入资金2204万元。其中,投入566万元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站的建设和升级,投入437.45万元用于开展PM2.5污染特征研究,投入了930.9万元建成环保限行区固定式电子抓拍系统,投入270万元用于机动车减排和黄标车淘汰工作。同时,大力推行污染减排奖励政策,设立了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共对58个节能项目与45个清洁生产项目进行奖励,下达奖励资金3443.9万元,实现节能量41.14万吨标准煤。在政府投资为主导基础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其中,沙角电厂群投入了接近9.7亿元用于降氮脱硝工程建设。

  (十七)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研究进度。结合空气质量控制的需求,积极支持和鼓励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开展大气环境科学研究。其中由市环保局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同开展的课题“东莞市城市区域灰霾形成机制研究”已基本完成,并初步通过验收。“东莞市PM2.5污染特征及防治对策研究”项目已于2013年5月立项,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中山大学、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华南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联合体中标,于2013年12月正式启动。

  (十八)加大宣教力度, 健全参与机制。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综合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公众从身边事做起,积极开展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创建等环保实践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有效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开环境信息。对可能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采用网上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二、存在问题

  总体来说,我市通过全面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治理改善与群众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产业结构仍需优化。我市目前产业转型升级正处在爬坡越坎阶段,发展方式转变理念仍需加强;产业布局不够科学规范,环境污染交叉影响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二是能源结构调整难度大。煤炭是高污染燃料,燃煤产生的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我市造纸、漂染、洗水等耗能大的重污染企业较多,在全市工业体系中占有一定比重,且对燃煤依赖性非常高。据统计,我市2012年能源消费总量为2437.34万吨标准煤,其中煤炭的消费量为1967.59万吨,占总能源的80.7%,这对我市的大气污染控制压力非常大。

  二、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针对贵单位的建议,结合我市目前情况,我局计划在巩固第一阶段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认真组织实施第二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并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实施污染物协同控制。

  1. 深化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深化二氧化硫减排。2014年底前,所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取消工作;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并配套在线中控系统保存相关记录,全市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余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应达90%以上。

  推进降氮脱硝工程。全面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工程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同时,全面加强对已建脱硝机组的监督管理,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推进高效除尘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内燃煤机组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建设,确保机组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全面加强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分类推进工业锅炉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完成20蒸吨/小时(含)以下工业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以煤、水煤浆等为燃料6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启动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脱硫和脱硝工艺应选取符合国家污染减排认可的工艺,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烟气脱硝工艺采用SCR或SNCR。

  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2014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工业锅炉环保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其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以及规模小于1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供锅炉以及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可以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等于10蒸吨/小时,小于35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可以使用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为燃料。从严控制燃煤工业锅炉增量,落实存量削减,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锅炉,除必须实现煤炭减量替代外,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两倍替代。同时,除厂址位于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陆路转运的项目外,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热、热电联供项目。采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锅炉燃料,所用燃料必须符合下面要求:煤含硫量≤0.6%、含灰分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含灰分量<6%;重油含硫量≤0.8%。

  全面加强在用锅炉台帐管理。制定了《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全市30蒸吨/小时以上(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不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

  3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改造。

  加快集中供热项目规划建设。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

  全力推动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建设。落实集中供热工程财政奖励、补贴政策。积极推进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建设,2014年底前,麻涌新沙港热电联产项目完成供热管道及配套设施建设,并争取实现集中供热。推进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谢岗华能和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等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

  4. 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减排。

  2014年底前,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台玻华南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生产线要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和高效除尘设施,达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全面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大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力度。

  1.严格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印刷行业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要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2. 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

  制定《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399家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重点治理企业的VOCs排放治理工作,其中:未按广东省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1、804-2010)附录A中有关要求对VOCs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的家具制造企业45家、制鞋企业132家;位于居民区、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家具制造企业109家、制鞋企业17家;治理设施效率低(一般指仅设置水喷淋治理设施)的家具制造企业84家、制鞋企业12家。

  进一步加强炼油及石化、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维修、集装箱制造、凹版印刷工艺的企业、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监管工作。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推广和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区、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装置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2014年底前,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全面启动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实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胶水使用申报制度。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落实VOCs排放治理措施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的安排,启动 VOCs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3. 加强油气回收工程运行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全市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每月一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3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要对油品企业实行岗前培训制度,规范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防止人为泄漏油气和关闭运行设施,确保油气回收装备正常运行。督促各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各环保分局每月应对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1次以上的执法检查,并做好监管台帐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每半年各环保分局应将检查和执法情况上报产业中心备查。2014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启动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综合治理。

  4.加大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

  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强化干洗行业环评项目审批和监管。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审批。制定餐饮服务业准入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综合整治。实施《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大中型(大型:≥250个餐位或≥6个基准炉头;中型:75<餐位数<250或3≤基准炉头数<6)餐饮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治理。各镇(街)油烟治理要试点先行,自选有代表性“一条街”作为示范项目,取得经验,全面推进,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环保管理,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逐步建成“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1.        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达不到珠三角区域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加快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IV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省的部署,提前实施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        加强在用车辆管理。

  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维修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环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市环保局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交通局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2014年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环保定期检测率以联网报送至省环保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保持达到90%以上。

  3.        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和《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14年底,完成淘汰2003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黄标车淘汰率累积达到50%。进一步推行“黄标车”限行管理,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2014年黄标车限行范围要扩大到环城路(含)以及各镇中心区,力争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黄标车”限行。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

  4.        持续提升油品质量。

  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 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5.        大力发展城市低碳交通系统。

  全面整治公共交通污染,推动公交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政府专项补助奖励办法,加快推动黄标公交车淘汰,到2014年底前,黄标公交车淘汰率要达到80%。大力推行LNG、气电混合、纯电力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同步加快配套供气站的规划建设,到2014年底,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各镇(园区)基本建成一座以上的LNG、CNG加气站。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推进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立体步道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居民公交出行、自行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的出行分担率,全面减轻城市交通带来的空气污染。

  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引导和带动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6.        加强非道路机械与船舶污染防治。

  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状况项目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状况及燃料供应的管理。

  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

  改善港口用能结构,推动油气码头配置油气回收系统。加快推进港口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推进港口胶轮式门式起重机的“油改电”工程。

  提高港口船舶油品检测频次,鼓励和提倡企业在港口及近海区域使用低硫燃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实施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

  (四)强化面源污染整治,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5月底前完成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控制长效机制。

  1.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要求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公路施工场地除外)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2.强化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坚持“三不准”原则,凡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3.强化工业扬尘污染控制。

  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彻底整治,在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综合利用和减少堆放量的基础上,应采取密闭、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全面减少扬尘排放。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

  4.强化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控制。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5. 加强重点行业有毒废气排放控制。

  根据国家《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要求,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废弃物焚烧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启动遗体火化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同时,全面加强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

  6.加强对垃圾及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布碎、塑胶、海绵等工业企业废弃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五)严格环境准入,严控污染物排放。

  1. 严格环保准入管理。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园区环评管理,督促市级园区以及镇村工业区或产业聚集区编制园区环评,确定园区排污总量,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布局和建设。加强项目环评管理,着力构建“功能分区-规划环评-园区环评-项目环评”的环境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环境管理顶层设计。逐步将大气PM2.5和臭氧纳入规划环评及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

  2. 强化排污总量控制管理。

  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排污者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执行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对达不到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环境承载力较弱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执行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引导和督促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

  3. 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对各地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提升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精神,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六)推进升级转型,优化产业布局。

  1. 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扶持现代服务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不再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建设。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规模。对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高科技的绿色低碳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开通“绿色通道”,引导产业发展。

  2. 着力优化产业布局。

  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对全市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并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保护政策,全面优化生态空间结构。大力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实施全市热电联产规划,统筹建设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强化集中供热供气。大力推动产业转移,鼓励家具行业将生产车间转移到莞惠、莞韶产业园。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2014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5%以上。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2014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7%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加强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

  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严控新增产能,压缩治理过剩产能。

  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严格限制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八)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 推进清洁能源供应项目建设。

  加快天然气接收门站、LNG仓储项目、高中压输气管网等项目建设。到2015年全市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35亿立方米/年,形成良好的燃气供应输配体系。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加快推进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制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加快太阳能开发应用,2014年底前,启动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工程建设。

  推进热电联供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重点实施水乡地区热电联供改造,启动分布式能源试点工程建设。

  2.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根据省的部署要求,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控制电煤消耗增长,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方式,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2014年争取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3. 推进工业燃料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注,并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东莞环境有您的保护才美好! 


办理单位 东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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