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083)关于调整我市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建议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下文简称“《服务方案》”)于2010年5月印发,得到了全市广大群众的拥护和肯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不少群众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问题也曾多次提出意见。

  《服务方案》规定,具有我市户籍,可申请市、镇两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有两类老人:第一类是“60周岁到79岁”的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每月享受30小时/人.月的服务。享受的条件是:(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3)市级以上劳模(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4)优抚孤老;(5)六等以上伤残军人;(6)百岁老人。第二类是“80周岁以上”的老人,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可申请每月享受20小时/人.月的服务。

  当前,社区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问题是:“视力残疾老人”、“有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未能纳入第一类年龄段的可申请范围内。比如,一名年满70周岁不到80周岁的老人,身有重病,独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收入不高。如果按照《服务方案》的规定,该老人不够80岁,不是低保,不是分散供养五保户,不是市级以上劳模,不是优抚孤老,不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不是百岁老人,就不符合无偿或低偿服务的申请条件,不能享受服务补贴。但实际上,像这类的老人,他们可能比一些“80岁以上的独居的可享受政府补贴服务的老人”更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服务。特别是一些经济困难的老人,更需要雪中送炭。

  办    法:

  针对《服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对《服务方案》中规定的“60周岁到79岁”之间的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条件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考虑适当拓宽无偿或低偿服务的申请条件,增加老人享受服务的灵活性,使更多有需求的老人得到实惠。  

提案者 黄江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83号提案的答复

  黄江镇政协小组:

  贵组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市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截至2014年3月,居家养老服务已经覆盖全市32个镇(街)的359个村(社区),服务对象达到8360人。

  根据《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无偿服务条件的对象包括6类:(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3)市级以上劳模(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4)优抚孤老;(5)六等以上伤残军人;(6)百岁老人。符合享受低偿服务条件的对象为年满80周岁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我市在界定享受居家养老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的对象范围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三是循序渐进,稳步推开;四是参照周边城市的做法。

  按照《2013一2015年社会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工作部署,至2015年,我市将实现居家养老全覆盖。在巩固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将探索适度放宽享受年龄范围,放宽低偿和无偿条件。如贵组提案所说的部分不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条件、但因身患重病不能自理的困难家庭老人,确实需要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局也计划将部分计生失独家庭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下一步,我局将加强调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目前施行的《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修订,探索扩大年龄段、扩展享受无偿服务的对象范围等。届时,特殊困难老人需要享受居家养老无偿服务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和审批程序后纳入享受低偿服务对象范围。

  衷心感谢贵组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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