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30015)关于对电信运营商管线资源迁改进行赔补问题的建议

  问    题:电信运营商作为东莞依法纳税的企业,但在市政建设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由于市政建设而导致其管线资源迁改难以得到赔补,迫切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管理办法规范。

  分    析:

  管线资源是电信运营商的命脉资源,关系着运营商的健康有效发展,但在东莞的城市建设中,长期以来因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市政建设未对运营商管线资源的迁改进行任何赔补,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增加了运营商的运营压力。就以某运营商为例,2012年市政建设导致的管线迁改费用达到了3870多万元,其中正在施工的有2555多万元,而在上级划拨用于迁改的费用不到900万,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导致不能及时完成迁改工作,严重影响网络质量和安全,同时也影响市政建设的进度。电信运营商作为国资委直辖的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企业,应该与供水、燃气、电力等单位平等视同,应对因市政建设导致管线迁改产生的费用进行相应补偿,以便运营商更好的回报社会,这就迫切要求形成一套赔补机制,必须在《东莞市地下空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颁布相关实施细则,完善法律法规,以引导我市地下管线空间开发利用真正走向有序。

  办    法:

  1.运营商在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城建办、规划报建时,取消不允许赔补的附加条件。

  2.在管线资源迁改上,运营商应该与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平等对待。

  3.参考广州、深圳等地市,尽快起草《东莞市地下空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统一地下管线迁改赔补办法,明确置换或赔补标准,为各通信运营商在我市的业务发展提供公平的接入服务,打造地下空间资源管理多赢的平台。  

提案者 马彦泽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财政局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30015号答复意见

  尊敬的马彦泽政协委员:

  转来您《关于对电信运营商管线资源迁改进行赔补问题的建议》(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30015号)收悉。您建议在管线资源迁改上,运营商应该与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平等对待,并尽快起草《东莞市地下空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统一地下管线迁改赔补办法,明确置换或赔补标准等。经研究,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领导2011年1月对《关于管线迁改工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有关批示,我市新建的市属工程涉及的供水、供气、通信管线迁改费用,除如下两种情况外由市财政负担:

  一、管线单位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以及在建筑控制区内敷设管线时没有报建手续的;

  二、管线单位与道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扩建道路时管线单位须无条件迁移的。

  因此,从2011年2月起,我市新建的市属工程涉及的供水、供气、通信管线迁改政策是一致的。

  另外,市政府也日渐加大管线迁改统筹力度,逐步规范迁改政策。2012年11月,在仓峰市长助理主持召开市重大项目统筹协调推进会上,明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牵头研究制定规范管线迁改工作的相关政策,明确各单位责任分工、迁改资金来源、迁改期限等具体内容。目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已完成《市重大项目管线迁改协调工作方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该方案所指管线是指我市重大项目工程涉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限电视等管线及附属设施。因此,我市市属工程管线迁改政策、赔补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城管局

  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30015号提案的答复

  马彦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电信运营商管线资源迁改进行赔补问题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300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内容中提到电信运营商作为东莞依法纳税的企业,但在市政建设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由于市政建设而导致其管线资源迁改难以得到赔补,迫切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我局认为,电信运营商在社会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市政建设导致管线迁改情况也时常发生,规范管线迁改赔补工作非常必要。

  二、我局作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针对管线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挖掘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道路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我局积极配合管线资源迁改补偿工作,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通信管线管理:

  (一)规范管线施工管理,做好管线施工审批工作,加强通信管线铺设监管,避免因违章施工而导致通信管线得不到保护。

  (二)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重视通信管线拆迁工作,并做好施工前管线协调工作,避免因工程野蛮施工随意破坏通信管线。

  (三)倡导各电信运营商租用市政通信管道,一方面可减少路面开挖施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租用市政通信管道铺设的管线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办理单位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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