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20372)关于授权我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全市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建议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包括本地各级商会和异地商会)等社会团体已成为推动我市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是工商联履行职能使命的重要载体,是工商联组织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我市工商联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资格,既是大势所趋,又是利益所在。

  1、授权我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全市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政府职能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的时代要求下,将社会和行业管理工作逐步交给社团是大势所趋。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工商联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参予社会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日益突显,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国家已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并已明确发文确认。(1)2009年6月10日,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2)201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 《意见》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工商联要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和作用。

  3、我们广东省已明确发文授权给省工商联(总商会)为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4、全国多个与东莞行政地位相同的市已先行一步,授权同级工商联(总商会)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收效显著。目前,全国苏州、温州、大连、儋州、琼海等市县都已授权同级工商联为行业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5、授权我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全市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不是争权,而是理顺关系,切实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特别是非公经济的发展:(1)既有利于工商联职能的发挥,又有利于行业商会、协会名正言顺地开展活动。(2)有利于工商联对口业务交流和指导,发挥工商联组织的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的综合优势。(3)有利于工商联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平台把非公有制企业按行业组织起来,开展教育引导,引导他们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及积极参政议政、承担社会责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4)有利于工商联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办    法:

  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正式发文,明确授权我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我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的基层商会、行业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提案者 市工商联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372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商联:

  贵会在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授权我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全市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并发挥了积极巨大的作用,他们要求加入行业协会、提升行业竞争的意识日渐增强。2006年,我省先后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在全国率先推行以“五自四无”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的人财物等已基本实现与政府部门脱钩,促进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大发展。去年,省委、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根据省委部署要求,省民政厅代拟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方案》提出了改革登记办法,突出改革管理体制,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逐步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人员兼职。改革的重点是行业协会、群众生活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八大类社会组织。其核心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下放登记管理权限,突出“宽进”,重在培育。

  据悉,《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已获省委原则上同意,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从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据此,我们认为不宜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衷心感谢贵会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与贵会的联系和合作,共同为东莞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如贵会认为有必要,欢迎派员前来咨询,我们将作更详尽的解释。  


办理单位 东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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