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20357)关于成立东莞台商女企业家协会的建议

  随着两岸关系不断的朝着和平发展方向迈进,越来越多的台商来到东莞经营事业,并扎根在此,安居乐业。这其中不可忽略的一道亮丽风景就是那些独立知性的台商女性们,她们中有台湾的女企业家,也有台商老板娘及女台干。克服了身在异地的思乡之苦,她们总是活跃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为兩岸的文化交流,经济发展及关系和谐默默奉献着自身的心力。

  但是,身在异地,当这群台商女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受到来自家庭,工作,婚姻,台商儿童教育及青年发展,生理及心理方面的问题时,如何为她们提供一个正式的服务的平台成为了如今亟待解决的在莞台商问题之一。

  目前,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妇女联谊委员会是台协早期成立的家眷委员会之一,并非正式的台湾妇女团体组织。因此当众多工作和生活在莞的台商女企业家在碰到问题的时候,希望能有一个统一的正式的台湾妇女团体组织提供一个平台,让她们结合自身的力量来解除困扰。

  办    法:

  我们恳请在东莞市政府的指导下,协调东莞市妇联,东莞市台办及东莞市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支持成立东莞台商女企业家协会。此协会可直接与东莞市女企业家协会直接搭桥,结合台湾妇女及当地妇女的资源,为维护在莞的台商女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台商妇女服务品质,搭建两岸妇女参访交流桥梁创造平台,也为两岸关系的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提案者 林佳蓉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35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林佳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东莞台商女企业家协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提案意见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深入市台商协会了解情况,并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市妇联沟通协调。

  根据国台办、民政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台商协会的会员应以单位会员(即台资企业)为主体,并以服务会员、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宗旨。同时,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目前我市台商协会有会员企业3100多家,协会下设产业升级、海关商检、税务协调、妇联青年等十三个功能委员会,同时在32个镇街均设立分会。其功能委员会及镇街分会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开展由市台商协会统一领导安排。市台协妇联会自成立来,始终秉持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的宗旨,以温馨、辅佐、交流、成长为理念,团结带领我市的台商妇女打拼事业,为促进莞台经贸合作及交流交往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和台商妇女的一致认可。而您建议成立的东莞台商女企业家协会是独立于市台商协会之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并以个人会员(即台商妇女)为主体,在32个镇街设立分会,这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是不相符的。根据我市目前台商组织的实际情况,我局及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市妇联等均认为不宜专门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女企业家协会,但可由市台商协会将其功能委员会性质的妇联会,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作为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将台商协会妇联会的职能进一步完善,真正为台商妇女解决问题、维护权益,从而解决您提案中涉及到的问题。  


办理单位 东莞市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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