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20349)关于研究“三来一补”企业如何合法破产的建议

  每年底都是欠薪高发期,不断有港台企业老板走佬的事件发生,拖欠薪水容易造成群体事件。据了解,东莞每年涉及劳资纠纷的群体事件有两三百起,可见问题严重,对基层镇村和房东来说,也造成好大的压力。

  政府除了垫付,也有采取司法措施,不过难度很大。根据公开报道,2008年12月东莞重点排查485家恶意欠薪逃匿企业,但是,仅仅立案23起,破获15起,27名嫌疑人归案。

  不过,绝大多数港台商人都是守法经营,在港台发生企业关停都会依法破产。据我们了解,事件屡屡发生另有苦衷,希望政府能就此作出专题调研解决,或者要求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是,三来一补企业没有主体资格,不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

  东莞有七八千家三来一补企业,虽然有近三千家就地不停产转型,但还是有大半没有转型,虽然规模不大,但一旦出现倒闭集中问题的话,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问题。矛盾在于,根据目前大陆的法律规定,绝大多数港澳台企业都不能通过正常破产程序处理。即便符合破产条件的,也担心责任过重,可能倾家荡产都不够,为了自己的活计,他们不得不跑路。

  比如,8月份东莞桥头镇田头角三星皮件厂港商就是一个例子。港商陈某给工人留下告别信中称,“真不想动笔写这种信给你们,我们不知哭过了多少次!无法与你们相拥而说再见!……我公司早已负债累累多年,不结束工厂可能自己连房子也无得住,被银行收回抵押的房屋。”

  办    法:

  如果“三来一补”企业也可以实行破产,进行有限度的赔偿,估计很多港澳台商就不会采取欠薪逃匿这种极端模式。1996年当时的对外经贸部曾颁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我们认为,建议政府部门认真研究,参照这个办法给三来一补破产保护的机会,对经营不善不得不关停的港澳台商和工人、供应商来说都是弊大于利。  

提案者 梁日昌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349号提案的答复

  梁日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三来一补”企业如何合法破产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研究“三来一补”企业如何合法破产的建议》建议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三来一补”企业进行破产保护,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公司清算的规定,对公司的破产清算,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或者进行重整,虽属企业但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不具备破产能力,不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的,我们依法是不予受理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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