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344号的答复
致公党市委会:
贵党委会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医院护工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344)收悉,感谢贵委会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护工情况
(一)社会护工
随着我市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形成及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我市护工职业分布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家庭,其工作对象为需要协助生活照顾的社会人群,包括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养老机构康复病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家居养老病人等。护工的工种不限于卫生职业资格范畴。
(二)医院护工
根据贵委会的提案,我局于3月份对全市医院的护工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摸底。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约有1500名的护工承担患者在医院生活上的照顾工作,其中女性占76%,外省户籍占92%,农民身份占76%,初中以下文化占87%,41-50岁占 54 %。由于护工提供的是对病人生活上的照顾,不涉及医疗服务范畴,因此,国家物价部门对护工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护工收费由患者和护工管理公司双方协商决定。鉴于以上原因,目前护工管理模式不一,有53%为社会公司主管,30%为医院主管,10%为私人主管,7%主管不明朗; 83%护工经过培训(其中培训为期7天以下占87%),17%护工完全没有经过基本岗位技能培训。
二、为了规范我市医院护工的管理,我局将协同市人力资源局,对护工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护工的培训
市人力资源局于2007年正式启动新莞人(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简称新莞人)培训工程,为新莞人提供“岗前素质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主要依托企业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来开展。新莞人培训工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针对国家职业标准和分类而设置补贴工种的项目。由于护工没有相应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不能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所以未纳入新莞人培训工程补贴工种项目中。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适应对护工这个工种培训的需要,市人力资源局将加强与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研究,争取将护工这个工种纳入新莞人培训补贴项目中。我局将根据需要,在医院护工培训的师资方面全力协助市人力资源局开展培训。
(二)建立严格的护工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一种制度。因此,我局将会同市人力资源局、民政部门界定护工工作内容,明确护工职责要求,出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护工准入制度,通过加强对护工的岗位资格培训、考核、认证,要求统一持证上岗。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关于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护工管理的有关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我市护工的管理,让他们的服务能满足病人、养老老年人、家居老年人等需求。
(三)规范护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护工自与护工中心(中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即自然受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护,无需再特别纳入该领域法律法规的保护范畴。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进一步保护护工和广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市人力资源局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劳动合同的签订。通过“春风行动”、“春暖行动”,进一步向劳动者宣讲《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分局免费领取劳动合同文本,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签订的质量,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适时考虑将护工这一行业纳入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引导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同时,结合12333等信访平台和各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专项检查和监察覆盖,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中介的劳动监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