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20296)关于处理居住国外华侨华人在莞房屋问题的建议

  据反映,目前在我市部分镇街都存在一些华侨华人的祖屋处理问题。主要是指那些华侨华人一直在国外,而国内又无任何亲人打理的那些房屋,因为日久失修,很多都成了危房,由于国家的相关侨务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迁华侨房屋和占有其宅基地。以致政府和其他人员都不能任意处理这些房屋,所以给左邻右舍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威胁邻居和过往人员的安全。另外,由于我市很多地方要统一规划,旧城改造,所以也牵涉到要拆迁部分侨房。

  办    法:

  为避免以后这些房屋的屋主回来找寻祖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依法维护侨益工作,我们建议:1相关部门要对这些房屋进行摸底调查,然后由当地政府暂时托管,对危房要及时出钱维修;2、联合当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列为拆迁的侨房代办拆迁手续,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做好对房屋进行拍照存档备案等证据保存工作,便于日后对屋主有交待。


提案者 陈树良
部门答复

  对《关于处理居住国外华侨华人在莞房屋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陈树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处理居住国外华侨华人在莞房屋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莞城、石龙、虎门三大镇托管侨房基本情况

  经调查,我市三大镇托管的侨房情况如下:

  (一)莞城区

  根据落实华侨房屋政策有关精神,莞城房管所多年来已将符合政策规定的侨房退回给业主,并由业主或其后人管理。目前已批准退房但其业主没有来办理相关手续、仍由莞城房管所进行代管的侨房有4处,分别是:灯头街3巷2号、新沙坊57号、和平路46号和中兴路55号。经了解,这四处侨房业主都有亲属在本地,无人办理产权确认的原因是因权属继承人太多,各人所占有份额少且居住地分散,因此无意前来办理有关退房手续。这四处房屋中灯头街3巷2号、新沙坊57号、和平路46号房屋结构完好,并安排有租户居住,莞城房管所承担房屋日常维修的工作。但中兴路55号房屋的情况比较特殊,该房屋总面积199.50平方米,属于前铺后居的房屋,首层31.50平方米的铺面属批退代管房产,剩余部份均为原业主私有。该房屋无人居住多年,批退部分亦因权属人太多而无人前来办理退房手续。该房屋已被城建部门评定为危房,莞城房管所及城区城建部门曾多次联系身处莞城的部分业主商议该危房的处理,但都被业主以权属人太多,不能单方面做主为由拒绝处理。由于该房屋私有部分业主不肯接受维修等的处理,莞城房管所虽然仍管理着尚未退房的房产,但却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排危改造。

  (二)石龙镇和虎门镇

  石龙镇和虎门镇的所有侨房已于1990年前根据落实华侨房屋政策文件的规定,按市人民政府标准全部退回给房屋的业主,这些房屋均有业主亲属在东莞本地,不存在国内无任何亲人打理房屋的问题。

  二、关于侨房托管问题

  在五六十年代,因私房改造以各种形式将侨房接管、代管,曾引发部分华侨的不满,为调动广大华侨、侨眷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国家实施落实侨房政策。因此,如果再次由政府对个别空置无人管理导致房屋失修的侨房进行托管,这样既不利于侨房房屋政策落实,也有违私有物权的保护。

  三、关于华侨房屋拆迁问题

  由于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对于华侨房屋的拆迁不再适用《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在处理华侨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时,参照《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五条涉外送达的有关规定履行通知程序,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程序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居住在境外不愿意回国处理的,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处理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政府(拆迁主管部门)不可直接代办侨房的征收补偿。  


办理单位 东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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