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20205)关于建立大学生就业经济租赁房制度的建议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大学生就业经济租赁房制度,大学毕业生便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盲点。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除少数毕业生能够依靠自己家庭的资产,或者依托于其他的方式购置房产外,绝大部分的大学生毕业后都需要租房居住。

  但就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而言,一方面,基于商品房市场价格非理性增长,租赁房租金也随之增高,许多大学生反映,租房费用已经占据他们收入的大部分;另一方面,现有租赁房源基本上以个人家庭自建房出租为主,安全隐患令人担忧,同时也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租赁矛盾亦时有发生。

  因此,对于刚刚毕业或即将毕业的外地大学生来说,由于他们没有稳定的高收入来源,同时又基于“人生地不熟”的安全考虑,自然而然会将单位是否提供住房作为其求职的条件之一。事实上,在现有住房难求的社会环境下,除了个别突出人才由当地政府提供住房外,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一般情况下不会给大学毕业生提供宿舍居住。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大学生如果提出这样“无理”的要求,往往会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对于用人单位无疑是一种人才损失;还有部分外地毕业生因一时找不到工作而又支付不起高昂的租金,不得不放弃理想,这对大学生本人来说也是一种机会的流失。

  办    法:

  一、由我市相关住建部门根据情况推出大学生经济租赁租房政策,以供大学毕业的外地学生使用,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大学生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

  二、除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外,政府也应将毕业生就业经济租赁房建设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在政府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经济租赁房建设,以政府建设和鼓励社会企业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运行有效、适合社会需求的的比较完善的经济租赁房市场。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筹集资金建设用于本企业大学生居住的单身宿舍和青年公寓,作为大学生就业租赁房市场的有效补充。

  四、在筹建我市大学生就业经济租赁房制度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试行做法,例如北京市在2010年年初提出政策性租赁用房年内试点,凡是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原因买不起房,或是不愿意去买房的都可享受该类住房,包括毕业大学生、外来人口等;上海市早在2007年就提出大学生如果符合条件,同样可以申请廉租房;常州市在2009年7月出台规定,已经就业且毕业不满5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新就业者可以租用公共租赁住房。  

提案者 汤瑞刚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205号提案的答复

  汤瑞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大学生就业经济租赁房制度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205号)的提案收悉。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有关精神,廉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农民工宿舍(集体宿舍)等保障性住房将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议中所提的“大学生就业经济租赁房”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归类为公租房。

  二、在我们草拟的《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已考虑把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的新就业职工(包括大学生)列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

  三、在我们草拟的《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中,提出了政府投资建设(定点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社会投资建设、单位自筹建设和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集中建设等多种公租房建设模式,如果得到市政府同意,将会如建议所提“逐步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运行有效、适合社会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公租房市场”。

  四、目前我市已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公租房,这类公租房由企业自行分配,自行管理。企业是否把这类公租房用于大学生居住的单身宿舍和青年公寓,由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办理单位 东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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