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20119)关于增加黄标车的认定条件的建议

  根据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核发绿标的条件由过去的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方式发放,变更为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年限核发。

  然而,影响汽车尾气排放量的因素有很多,主要与发动机的排量、质量、运行工况、运行时间,以及燃油品质等因素有关,按以上理论分析,车辆使用频率越高,对汽车尾气排放影响越大,而车辆的运行时间并不等同于车辆的注册登记时间,两辆同一时间登记注册的车辆,因为发动机使用的频率不同,运行时间会有很大差异。车辆的运行时间可以由车辆行驶里程数判定。对于工薪家庭,购买私家车的最直接目的是上下班代步工具,运行时间远不如以营运为目的的车辆,尾气排放未必违反国家尾气排放标准,也达不到报废年限,却因为注册登记年限就会被认定为黄标车,即意味着车辆提前报废,尽管根据《管理办法》,“对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我市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但对广大私家车主,如对上述管理办法及自身车辆性能不了解,还要主动提出检测要求,将会增加车主负担。

  办    法:

  将行车里程数作为黄标车的主要认定条件,车辆的注册登记年限作为次要条件,如果车辆的行车里程数超过黄标车规定的行车里程数,即使车辆使用时间仍然符合《管理办法》注册登记年限,车主就要主动接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如检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就必须强制更换黄标。


提案者 郭伟若
部门答复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11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郭伟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黄标车的认定条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办理情况现答复如下:

  我市于2011年9月1日实施的《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其中黄标车的认定条件是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严格执行的(详见附件)。

  提案中涉及的中工薪家庭购买私家车的最直接目的是上下班代步工具,运行时间远不如以营运为目的车辆,尾气排放未必违反国家尾气排放标准,也达不到报废年限。根据实际情况应以行车里程数作为黄标车的主要认定条件,车辆的注册登记年限作为次要条件。这个建议有一定合理性,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但黄标车、绿标车认定条件是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的,省市均无修改权限,而且现今车辆的行车里程数可以到汽车维修厂进行调整修改,如果将车辆行车里程作为黄标车的主要认定条件,不能排除部分车主自行将到达黄标里程的车辆送往维修厂更改行车里程,以此达到核发绿标的目的。我局在适当的时候将综合各方意见,向上级有关环保部门建议 

  出台更为科学的黄标车的认定条件。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注,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东莞环境有您的保护才美好!



办理单位 东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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