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11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郭伟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黄标车的认定条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办理情况现答复如下:
我市于2011年9月1日实施的《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其中黄标车的认定条件是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严格执行的(详见附件)。
提案中涉及的中工薪家庭购买私家车的最直接目的是上下班代步工具,运行时间远不如以营运为目的车辆,尾气排放未必违反国家尾气排放标准,也达不到报废年限。根据实际情况应以行车里程数作为黄标车的主要认定条件,车辆的注册登记年限作为次要条件。这个建议有一定合理性,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但黄标车、绿标车认定条件是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的,省市均无修改权限,而且现今车辆的行车里程数可以到汽车维修厂进行调整修改,如果将车辆行车里程作为黄标车的主要认定条件,不能排除部分车主自行将到达黄标里程的车辆送往维修厂更改行车里程,以此达到核发绿标的目的。我局在适当的时候将综合各方意见,向上级有关环保部门建议
出台更为科学的黄标车的认定条件。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注,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东莞环境有您的保护才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