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063号提案的答复
高埗镇政协小组:
贵小组在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救助、救济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就有关建议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总体情况
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全国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切实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2006年,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东莞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救治对象、救治医院、救治方式以及救治经费落实等问题。《意见》规定,对流浪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同时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均属我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其中市新涌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病人中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期间,市新涌医院共收治流浪精神病人1615人次,市财政累计支付救治费用达560多万元,切实保障了我市流浪精神病人得到及时的救治。
二、关于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救助设施作用的建议。
2006年,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六部门已联合向各镇(街)下发了《东莞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接下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意见》的解析和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镇街贯彻执行好《意见》精神;协调卫生部门调剂更多的医疗资源服务于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探索建立“三合一”救助机制,共同做好流浪精神病人的送治工作,确保我市的流浪精神病人得到更好的救治。
三、关于从政策上堵塞救助漏洞,将救助资源落到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身上的建议
根据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流浪乞讨人员才符合救助的条件,该群体可向市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求助。然而,有些乞讨人员不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求助,给我们的救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为此,我们接下来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合理的渠道接受救助;二是加大主动救助工作,协调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主动走上街头,对流浪人员进行教育、引导、救助等;三是协调公安部门加强流浪人员的乞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明文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救助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对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