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爱东、唐梓恩委员:
两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并完善立案程序等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建议中提出,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财产保全中“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界定不清晰,立案条件程序严苛,法院人手不足导致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难,建议我市法院制定诉前保全工作规定细化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审查、办理机制,同时加强人员配备及畅通沟通渠道。该建议针对性强,对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关于“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的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对于何为“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界定。而实践中个案情况纷繁多样,对于“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确难以在立法层面概括描述或在工作指引中分类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载明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被保全财产线索的申请书外,还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旨在明确申请人须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迫切性充分举证,供法院工作人员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分别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理念精准开展财产保全的通知》均强调财产保全应找准利益平衡点,公正规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工作人员在上述文件的指引下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依法审查、精准适用、公正规范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查,运用专业知识、日常生活经验对“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作出认定,为目前较为科学有效的方法。
二、关于诉前保全立案条件、程序问题
在建议中提到“外省市部分法院已有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工作细则规定”。实际上,广东省三级法院一直不断探讨和完善财产保全的相关工作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前保全案件的指引(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我院也制定了具体的工作细则,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施规程(试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理念精准开展财产保全的通知》等。东莞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在上述文件指引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审查、处理工作,并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保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流程指引、保全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书模板及常见问题等的清晰指引,畅通当事人线上、线下诉前保全申请渠道,便利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大大缓解了申请保全难的问题。2022年第一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5878宗,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2617宗;第二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23412宗,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552宗;第三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24732宗,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6269宗;我院受理标的额一亿元以上的一审案件,2022年受理了4宗诉前财产保全。上述数据充分证明东莞市两级法院在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精准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上所作的努力。
三、关于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且受编制、财政等制约该矛盾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东莞市两级法院已在充分研判我市诉前财产保全态势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办案人员和辅助人员数量,确保每个法院至少一个法官团队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最大程度上保障诉前保全办案力量,做到申请有回应、受理有结果。
四、关于落实法官接听办公电话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法院处理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法院工作人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发现材料不齐将通知申请人补充;若认定材料齐备则会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及缴费,即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法院工作人员均会主动联系。办案法官的日常工作包括开庭、合议、撰写裁判文书、外出调查及执行等,其中开庭、外出调查、执行等大部分时间均不宜或无法接听电话。有见及此,东莞市两级法院的办案团队均提供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供当事人进行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全难的问题,但亦衍生出某些不良当事人滥用诉前保全措施,蓄意制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断资金链、恶意超标的保全,以达到打压竞争对手、利用司法强制力胁迫对方谋求利益目的的情况,给保全制度的正确适用带来冲击,给社会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法院面对诉前保全申请,须找准双方利益平衡,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要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对于两位委员所提建议,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文件进一步加强调研,及时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你们)对东莞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