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30416)关于进一步落实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并完善立案程序等的建议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完善和落实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是维护生效判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路径之一,推进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真正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及时、高效、强制性等特点,但实践中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采取相对保守和谨慎的态度,对“情况紧急”以及“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很难把握,支持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数量甚少。因为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问题,法院办案人员与律师产生冲突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也反映了当前诉前财产保全立案程序的不足,我市法院,也存在类似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难的问题。而具体的现状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难,受理率低。法律法规对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规定严苛,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也有较高门槛,甚至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诉前财产保全。例如我市法院,很少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普遍都是在立案时或之后在诉中申请保全,仅仅是在每年年末因立案压力过大,就新立案件采取了同意先进行诉前保全,于新年1月1日后再行立案的方式。立案程序的严苛使较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止步于申请阶段,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2、法律规定缺失,适用条件难把握。现行民事保全程序的立法内容过于空泛,可操作性差,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较明确的适用条件。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情况紧急”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的是法官的办案经验或者申请人的描述。3、法院人手限制。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且裁定后需立即执行,而当前我市法院工作人员配置有限,尤其负责保全工作的人员数量往往不足,“案多人少”是现状,财产保全的紧急性与法院保全人员配置不足的矛盾,亦是制约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之一。

  建议我市法院进一步落实明确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并完善立案程序等,提高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质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法治东莞建设。

   法:

  一、在当前法律规定空泛模糊的情况下,我市法院可细化诉请保全立案、审查机制,制定诉前保全工作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事关立案、审判和执行等重要诉讼程序,能有效促进当事人纠纷化解和案件调解及保障执行到位,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法院可针对诉前财产保全制定工作规定,细化诉请保全立案、审查机制,对“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等作出细节性或量化标准,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要加以明示,告知诉前财产保全相关规定以及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诉讼风险,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者教育,重者严肃处理,甚至罚款。坚持便民优先,简化办案流程,提高保全效率,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诉前保全申请条件或提高诉前保全立案审查标准。

  二、建立专门队伍,提升保全效率。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力度,合理的人员配置是法院开展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基础。在人员安排方面,应配置充足人手,避免案多人少的发生,同时安排有经验人员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裁定、执行等工作,增强办案力量,确保诉前财产保全处理的紧急性、时效性。

  三、外省市部分法院已有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工作细则规定,具有一定的成功经验,如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等。

  四、落实法官接听办公电话制度,将法官的座机改为移动电话,可设置成上班时间通话状态。彻底改变提交保全材料后了无音讯,无法联系办案法官、书记员的现象,让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保全推进情况。

提案者 唐梓恩,李爱东
部门答复

尊敬的李爱东、唐梓恩委员:

  两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并完善立案程序等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建议中提出,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财产保全中“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界定不清晰,立案条件程序严苛,法院人手不足导致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难,建议我市法院制定诉前保全工作规定细化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审查、办理机制,同时加强人员配备及畅通沟通渠道。该建议针对性强,对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关于“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的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对于何为“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界定。而实践中个案情况纷繁多样,对于“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确难以在立法层面概括描述或在工作指引中分类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载明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被保全财产线索的申请书外,还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旨在明确申请人须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迫切性充分举证,供法院工作人员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分别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理念精准开展财产保全的通知》均强调财产保全应找准利益平衡点,公正规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工作人员在上述文件的指引下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依法审查、精准适用、公正规范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查,运用专业知识、日常生活经验对“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作出认定,为目前较为科学有效的方法。

  二、关于诉前保全立案条件、程序问题

  在建议中提到“外省市部分法院已有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工作细则规定”。实际上,广东省三级法院一直不断探讨和完善财产保全的相关工作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前保全案件的指引(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我院也制定了具体的工作细则,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施规程(试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理念精准开展财产保全的通知》等。东莞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在上述文件指引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审查、处理工作,并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保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流程指引、保全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书模板及常见问题等的清晰指引,畅通当事人线上、线下诉前保全申请渠道,便利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大大缓解了申请保全难的问题。2022年第一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5878宗,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2617宗;第二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23412宗,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552宗;第三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24732宗,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6269宗;我院受理标的额一亿元以上的一审案件,2022年受理了4宗诉前财产保全。上述数据充分证明东莞市两级法院在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精准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上所作的努力。

  三、关于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且受编制、财政等制约该矛盾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东莞市两级法院已在充分研判我市诉前财产保全态势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办案人员和辅助人员数量,确保每个法院至少一个法官团队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最大程度上保障诉前保全办案力量,做到申请有回应、受理有结果。

  四、关于落实法官接听办公电话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法院处理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法院工作人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发现材料不齐将通知申请人补充;若认定材料齐备则会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及缴费,即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法院工作人员均会主动联系。办案法官的日常工作包括开庭、合议、撰写裁判文书、外出调查及执行等,其中开庭、外出调查、执行等大部分时间均不宜或无法接听电话。有见及此,东莞市两级法院的办案团队均提供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供当事人进行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全难的问题,但亦衍生出某些不良当事人滥用诉前保全措施,蓄意制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断资金链、恶意超标的保全,以达到打压竞争对手、利用司法强制力胁迫对方谋求利益目的的情况,给保全制度的正确适用带来冲击,给社会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法院面对诉前保全申请,须找准双方利益平衡,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要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对于两位委员所提建议,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文件进一步加强调研,及时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你们)对东莞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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