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爱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法检系统联合统一推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电子阅卷服务的建议》收悉,我院经与您座谈交流、与市委政法委及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单位沟通协调,充分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对律师阅卷权利的保障
阅卷权利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案卷材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我院两次下发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有关事项,明确律师阅卷权利范围,规范卷宗查阅方式和纪律,并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行使。
二、进一步优化刑事卷宗电子阅卷服务
针对您反馈的部分刑事案件无法电子阅卷问题,经核查主要系设备老旧、电子卷宗不全所致,两级法院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设备配置,进一步优化电子阅卷服务:
一是解决电子卷宗流转问题。与市检察院沟通协商并签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文书送达等工作的备忘录》,要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移交侦查卷宗电子版光盘,同时要求基层法院移送二审案件立案时提交一审电子卷宗光盘,保障电子卷宗可供查阅。但由于刑事案件流程紧凑,目前无法保障检察卷电子档随案流转,如需查阅检察卷仍需使用实体卷宗。
二是完善电子阅卷硬件配置。两级法院为刑事审判部门指定专门的阅卷场所,并配置可供移动终端拷贝光盘资料的电脑设备,有条件的配置光盘刻录机,积极为律师提供预约刻录光盘等阅卷服务。
三是建立常态沟通反馈机制。两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与市律师协会指定专人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反馈和处理律师阅卷等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三、配合保障律师网上阅卷需求
囿于目前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并不完善,无法支持网上阅卷功能,因此对于您提出的审判阶段仍向检察院申请阅卷的提议,我院认为在检察院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该方案可行,并同意配合做好律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核实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