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20053)关于帮扶优质个体工厂(企业)安全过冬的建议

  一、个体工商户(下称个体户)对解决就业及发展经济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底,我市约有37.8万户个体户,仅次于广州、深圳,居全省第三,个体户占全市市场主体的73.90%,以平均每户5名从业人员计,我市个体户解决了近200万人的就业,可见,毫无疑问虽然个体户创造的税收不及其他中小企业,但在解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的贡献不亚于中小企业。另外,很多中小企业的生产配套服务离不开个体户,因此,从这一角度看,个体户对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也不可小觑。

  二、我市有不少前景看好的优质个体工厂(企业)。

  我市的个体户尤其是制造业中的个体经营者不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或从大企业跳槽出来的原高管、技术骨干,他们往往掌握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而且年轻有魄力,因此,这些工厂的规模、效益及技术含量不一定差,只不过是这些经营者刚出来创业,资金缺乏,只好选择门槛低、投资少、税赋轻的个体户作为创业主体而已,比如:东城峡口有间软管厂虽是个体户,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其产品主要为日本大型电声企业配套,业绩连续多年排业界前三名;茶山增埗村有间内衣厂同样是个体户,但工人有300至500人,产品全部出口意大利,连意大利总理夫人也是该产品的消费者,每年缴税数十万。现实中我市很多大型民营企业都是从个体户发展而来,比如:松山湖有间网址导航名列国内前三名、产品用户量超千万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它的前身也只不过是粤东山区的一家普通个体户。

  三、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个体户等小微企业更需要扶持。

  一般说来,个体户由于创业时间不长,资金积累少,人脉资源缺乏,因而抗风险能力差,在经济危机的寒潮袭击下很容易受伤病倒(比如:2011年12月14日我市厚街镇就发生了一起皮具厂老板因无法及时得到银行融资,最后不得不自焚的惨剧),而这些个体户中相当一部分是有发展前途的种子,我们如能出台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扶持,让他们安全过冬,说不定日后很可能长成一片森林,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个体户更需扶持,正是鉴于此,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九条”。而我市至今未出台扶持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有的扶持政策也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外资企业等其他企业主体,几乎把个体户及私营企业排斥在外,比如: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技型电子企业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定条件之一为在莞注册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11年10月出台的《10亿融资支持计划》规定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莞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转型升级潜力,年收入在300万至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前述讲到,个体户虽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不乏科技含量高、规模不小、前景不错、讲诚信的优质工厂(企业),况且,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不代表其实力雄厚,因为申请法人资格是很容易的事,相反,从法律责任看,个体户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其诚信度更高。

  办    法: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东莞经济的发展需要月亮般的大企业,同样需要个体户这样的小星星,据此,本人建议对优质个体工厂(企业)实行与中小企业同等帮扶待遇,具体可从以下六方面进行:

  1、融资扶持。

  现在一说融资困难,首先提到的是中小企业,似乎只有中小企业才缺资金,所以目前我市出台的融资扶持政策基本都是针对中小企业,其实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由于身单力薄,更需政府的“融资棉被”过冬。因此,我市很有必要参照对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专门制定针对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政策。

  2、科技专项资金扶持。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的重视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这些政策均要求扶持对象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把优质个体工厂(企业)排斥在外。因此对于科技含量高的个体工厂(企业)同样必须专门制定政策予以扶持。

  3、税费扶持。

  建议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减免部分税费,而对于一些诸如治安联防费等不合理的收费则直接取消。

  4、司法扶持。

  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涉及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货款纠纷、劳动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据此,建议法院审理时尽量适用调解优先的原则,执行时则尽量采用活封等柔性执行措施,以给个体户一丝喘息过冬的机会。

  5、心理辅导支持。

  现今,我市个体、私营老板普遍存在压力大、心理脆弱及信心不足的状况,政府很有必要通过各行业协会、各级商会对他们予以心理辅导等关爱支持,让他们释放压力,重拾信心,以免再度发生类似厚街皮具厂老板自焚的悲剧,这对我市的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都有积极意义。

  6、放宽赴港澳商务签证条件。

  目前,我市对个体户与其他企业的赴港澳商务通行证的办理在条件设置方面是有区别的,对于公司企业,具体规定为:(1)年纳税额为5-20万人民币、创汇30-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2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营业执照持有人签发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2)年纳税额为20-50万人民币、创汇120-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5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3)年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发1年多次商务签注,给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而对于个体户,只有经营者才能申请商务签证,且只能签发3个月一次,把高管排斥在外。当时政策制定者或许出于个体户普遍规模小,人数少,赴港澳商务需求少的考虑,但问题是前述讲到我市个体工厂(企业)很多是优质的,人数也不少,况且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已取消了人数的限制,这些工厂(企业)同样存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经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很多是接外单的,他们同样存在赴港澳商务的实际需要,所以对优质个体工厂(企业)办理赴港澳商务通行证的规定应与其他企业大体一致。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部门答复

  关于对2012年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05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民革市委会:

  《关于帮扶优质个体工厂(企业)安全过冬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贵会的支持和建议。经研究,现对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融资扶持”的建议答复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局着力做好“五个优化”措施:一是优化企业融资政策。积极参与10亿元融资新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新政策的操作细则,增强新政策操作性和实效性。已完成首批名录企业的社会公布工作,我市101家企业被纳入政策扶持范围,享受每年最高3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优惠。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研究提出我市对该政策的贯彻实施意见,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力度。二是优化融资扶持手段。从做大规模、做深影响出发,继续办好金融服务日活动,为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对接牵桥搭线。积极推进省、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工作,进一步研究制定发行补助措施、票据贴息、信用增进、风险补偿等方面扶持措施。通过组建市一级再担保机构、推动在镇街和重点工业园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落实担保行业扶持措施、加强对担保行业的备案管理以及发挥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作用等有效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三是优化融资服务平台。完善“金融超市”,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着力加强政银企担保合作,探索建立市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实现三个突破:做好银行与单个企业单个项目的“点对点”协调服务;做好银行与行业协会、行业集团“点对面”的协调服务;做好银行与担保之间“点对线”的协调服务。四是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充分利用前期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专题调研成果,组织召开中小企业融资论坛,让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营造发展氛围。五是优化企业融资功能。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把脉,为中小微企业提出针对性改善融资条件意见,增强企业自身融资功能。

  以上措施取得一定成效,尤其是市委市政府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10亿元,实施融资支持计划,更是有力帮扶中小企业渡艰克难。该计划自2008年10月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有效撬动了全市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2011年以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更显严峻,企业承受的经营压力不亚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为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提振企业信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新的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称为2012年融资支持计划),主要包括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组建再担保公司和鼓励金融创新四个部分。主要是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激励银行机构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转型升级潜力的规模工业企业发放贷款,加快推行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等直接债务融资业务。

  如提案所述,新旧两个融资支持计划扶持对象均不涉及个体户,原因是:(一)截至2011年9月底,我市个体户存量较大,约有37.8万户,居全省第三,如针对个体户进行融资支持方面的政策扶持,为确保公平公正,需要在科技含量、诚信度等方面对我市众多的个体户进行甄选,操作难度较大;(二)按37.8万户的10%,10万元/户的扶持标准测算,约需财政资金37.8亿元,超过“十一五”期间我市“五个10亿元”一揽子帮扶政策所投入资金的一半,如此大规模的政府投入是对我市财政负担能力的一个重大挑战。今后,将作深入调查,研究针对个体户进行融资方面的政策扶持。

  二、关于“科技专项资金扶持”的建议答复

  继“十一五”时期,市财政连续五年,每年10亿共50亿元的“科技东莞”工程后,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东莞与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20亿元,连续五年共投入100亿元,通过整合我市扶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半导体照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大集团、大企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

  目前“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不涉及对个体户的扶持,其原因除了难以对我市的存量个体户进行资质甄别外,主要是目前个体户流动性大,且普遍存在账户处理不规范,难以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等经营问题。今后,将作深入调查,研究针对个体工厂(企业)专门制定财政扶持政策。

  三、关于“税费扶持”的建议答复

  我局一直以来致力减轻企业负担,一是认真落实减负措施,执行取消口岸基础建设专用资金,取消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等。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主动运用研发抵免等各种减负减免优惠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二是研究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措施,推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整理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工作措施,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困难的企业,研究提出减负措施,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规范镇村收费项目。三是排查企业发展难题,落实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定期组织企业与部门对话;形成定期了解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的工作机制,通过走访座谈和调查问卷等形式,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动态,关注发展难题;针对不同主题,组织召开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会,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关于税收问题,根据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在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税种中,(一)增值税方面,贯彻落实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的税收政策。(二)行政性收费方面,贯彻落实取消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票工本费的税收政策。在我市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税种中,目前主要有如下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体工商户。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出路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由广东省安置的退役士兵)。3.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优惠。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由于我市地税部门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权限,对于提案中提出的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个体工商户部门税费的意见,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针对提案提到的治安联防费,治安联防费是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41号)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型收费,征收对象及标准是:对常住(含户籍人口)及暂住人口按每人每年30元。为帮扶优质个体工厂(企业)安全过冬,近期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对邻近的广州、珠海、佛山、中山和惠州等市的治安联防费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征求了32个镇街的意见,草拟了《关于治安联防费和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征收工作建议的请示》(东财〔2012〕47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减免方案。其中:方案一、建议我市停止对个体工商户和工商企业征收治安联防费,继续对常住及暂住人口征收,与广州接壤的中堂、麻涌等镇可考虑停止征收;方案二、建议我市停止征收治安联防费;方案三、建议我市继续按现行规定进行征收治安联防费,待省正式文件下发后,再按省新规定执行。上述请示已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确定方案后贯彻执行。

  四、关于“司法扶持”的建议答复

  2011年3月,我市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5 号),其中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保障民营中小企业,一是保障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严禁行政权力干涉民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取消对企业的不合理收费,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机制,畅通诉求渠道。二是加强法律支援。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支援体系,发挥市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的积极作用,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工作。三是平等市场准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在投资核准、投资比例、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五、关于“心理辅导支持”的建议答复

  当前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一定困难,使得企业信心指数下降,对生产经营持观望态度。为此,我们进一步增强加快企业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帮扶企业发展的观念,提振企业信心,以“2012年东莞市中小企业服务年”为契机,开展关怀行动,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更加积极主动帮扶中小微企业,加强主动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同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典型先进的行业、企业和企业家进行系列报道,全面深入宣传转型升级成功、创业文化典型、素质提升显著、管理模式先进的企业和企业家,树立发展典型,进一步弘扬莞商精神,坚定企业植根发展信心和渡艰克难的决心,营造“环境引商、政策扶商、服务帮商、热情亲商”发展氛围。

  六、关于“放宽赴港澳商务签证条件”的建议答复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转发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公境字〔2006〕274号)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签发3个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虽然地方无权对此规定进行变更,但将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反映本提案,力争为我市企业提供更多出入境方面的便利。



办理单位 东莞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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