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施宇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数字化建设时代东莞青年人才评定及引进的相关建议》(第20230290号)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就新职业青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才入户、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面。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定级+晋级”评价机制,制定并印发了《东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等三个指引,实现“谁用人、谁评价”,为全省提供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东莞方案”。聚焦现代体系建设,在全省率先开展企业自主评价技师和高级技师,探索高技能人才评价东莞路径。政策实施以来,全市新增16.6万人次产业工人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其中数字经济领域技能人才5.5万人,占33.3%,涵盖供应链管理师、数控铣工、互联网营销等60余个职业(工种),为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技能人才保障。
二、人才入户方面。按照我市当前实施的人才入户政策《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在我市就业、经商,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只要符合现行人才入户政策规定的学历、技术、技能等准入条件,均可通过申请人才入户,将户籍迁入我市。
三、社会保障方面。通过完善和落实政策,加强新职业青年工伤、失业、养老等领域社会保障。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东莞市于2022年7月正式启动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试点工作。根据省统一要求,我市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职业伤害第三方承办机构,按照《广东省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操作指引》,开展试点平台企业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推动新业态劳动者落实职业伤害保险待遇,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失业保险方面。2021年12月,我市印发了《关于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统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文件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并在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新职业青年,也可以按要求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方面。2020年9月,我市开始施行《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将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灵活就业人员范围,鼓励和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下一步工作
您指出“我市要打造国家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城市,数字化转型及互联网+等相关的政策和落地必将成为未来政府的要务”,并从职业标准和技能评定、福利保障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下来,我局将立足职能,结合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新职业青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入户、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切实增强新职业青年在莞扎根与成长发展的信心,助力东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一、基本情况
我市实行城乡一体化的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实物配租、租金优惠的保障方式为新就业青年解决住房问题。对于新就业青年,要求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由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相关优惠政策;非本市户籍需同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为方便新就业青年的思想碰撞、技术资源整合、形成产业氛围、产生堆叠效应,结合东莞市土地开发强度高、存量住房体量大的实际,重点采用盘活存量住房、纳管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宿舍、企事业单位配建、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特别是我市前期打造了莞寓品牌租赁住房,至目前已累计筹集租赁住房项目22个,共6252套房源,覆盖东城、莞城、万江、大朗等镇街。为减轻新就业青年租房成本,符合条件的人才租住市属人才住房可申请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优惠。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来,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政策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一是继续优化公租房政策体系,修订《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公租房回归保基本的功能,通过规范现有房源的使用管理同时加大货币化改革力度,不断扩大住房收入“双困”群体的覆盖面。二是积极筹储市属人才租赁住房房源,扩大覆盖面。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级补助资金,发掘一批市场化运营的优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扩大供应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