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0167号提案(关于在东莞试点投放共享电动单车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将会办意见回复如下:
根据2019年印发的《东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安全及道路通行设施条件等因素,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贵局为行业主管部门,因此,是否同意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建议以贵局意见为准。同时,为提升自行车(含共享单车)停放便捷性、接驳性、便民性,我局提前对接贵局正在编制的“东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划与总量评估报告”,获取每个镇街应划设自行车停放区的数量,推动各镇街开展划设工作。据统计,目前全市已设置15628个自行车停放区,我局今年将继续新增自行车停放区,力争2023年实现全市自行车停放区不少于2.63万个,引导市民养成规范停车的良好习惯,助力构建绿色出行交通体系完善。
交警支队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有关安排,我支队是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0167号政协提案《关于在东莞试点投放共享电动单车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关于委员提到的“东莞的电动自行车有许多都是超标、改装电动车,这些不达标的电动车行驶速度快、充电不稳定易起火,给道路骑行以及市民的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问题,交警部门正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打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行为,同时加大力度在路面查处超标、改装电动车,引导群众使用合标车,目前全市符合新国标并已登记上牌的超过180万辆。
其次,关于委员提到的“共享电动车更能减轻交警部门的执法压力”问题,从周边城市开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来看,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未必能够减轻交警部门的执法压力。
建议按照国家“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政策,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交通局
尊敬的郗旻委员:
您在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东莞试点投放共享电动单车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综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职能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试点投放共享电动车的建议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内容,“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市级层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政策,我局编制了《东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文件,其中《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6月印发,将于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安全、通行及停放设施条件等因素,本市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后期可结合市民出行需求、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试点工作”。因此,我市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关于搭建共享出行第三方监管平台的建议
我市将充分发挥城管部门数字城管平台、交通部门智慧交通平台以及正在组建的慢行交通协会自建平台的作用,通过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相关数据,推动建设电子围栏,对全市及各镇(街)、园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总量规模、投放区域与停放情况等实施动态监管,解决车辆超量投放、乱停乱放等问题。
三、关于成立共享出行行业协会的建议
我局正在推动成立“东莞市慢行交通协会”,该协会将吸纳公交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两轮电动车制造企业、相关软硬件建设服务商等作为会员单位,达到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自律的目的,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同时推动公交与慢行的协同发展,构建“公交+慢行”绿色低碳出行体系。
四、关于通过有效手段保障安全出行的建议
关于您提到的“东莞的电动自行车有许多都是超标、改装电动车,这些不达标的电动车行驶速度快、充电不稳定易起火,给道路骑行以及市民的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问题,交警部门正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打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行为,同时加大力度在路面查处超标、改装电动车,引导群众使用合标车,目前全市符合新国标并已登记上牌的超过180万辆。
谢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交通事业的发展,提出更多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