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关于探索建立政策评估机制的建议》提案的意见回复
农工党市委会:
市府督查室转来贵委《关于探索建立政策评估机制》(案号〔TA20120025〕)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办理,曾先后组织人员赴中山、佛山、珠海等市交流学习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政策评估机制方面的先进做法,出台了《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要求每两年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助推了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发布制度
近年来,我局共计承办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14件,前置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56件,受理镇街规范性文件备案1047件。我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制度,严把法律审查关,确保市政府及其部门、镇街文件的审查、发布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一是以制度促规范。先后出台了《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工作指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等重要制度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执行等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二是严把合法审查关。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市法制局全面审查,市法制局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需经市法制局前置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三是完善统一发布。我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均通过东莞日报政务公开栏面向社会统一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局按照统一规范体式编号后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四是坚持有件必备。自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备案制度以来,凡由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做到“应报尽报”和及时规范,进一步完善镇街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备案情况通报、考核制度、电子化备案等措施,不断规范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二、坚持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公开立规
一是广开渠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充分利用网络公开、媒体宣传、分片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市民意见。所有涉及民生、影响较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都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坚持“阳光立规”、“开门立规”。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征求意见平台。2010年,市法制局联合市主要网络媒体东莞阳光网共同设立了东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网络征集意见平台,在东莞阳光网专版设置征求意见稿及意见栏、观点集粹、焦点热议、调查、留言、参与立规报名等板块,并同时链接市法制局网页。迄今共计26份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该平台直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吸引了网友超过4万人次的关注,共有1245位网友参与对草案的修改讨论,在社会上产生了热烈反响,充分保障了市民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一是建立系统的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市政府2010年出台了《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程序、标准和责任,有力推进了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常态化。二是实行有效期制度。2006年《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市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淘汰,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例如《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有效期届满前曾组织邀请政协委员、市财政等有关单位召开评估座谈会进行评估后重新颁布实施,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三是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2011年,我市严格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了涉企规范性文件、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上报省法制办。市政府同时下发《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将1988年1月1日以来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本次集中清理范围。目前清理结果已征求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共审查了390 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其中《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东府令123号)等2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6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清理完成后将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制作成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实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