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30106)关于加强社区团购监管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微信小程序的迭代优化、物流配送效率的提升,社区团购以“线上预售+次日自提”模式,在契合新冠疫情期间无接触消费的需求而高速发展的同时,运营管理不规范、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监管难题也日益显现,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和新任务。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恶性竞争持续出现,有屡教不改之势。大型平台以交叉补贴、低于成本价倾销商品、价格欺诈等方式开展恶性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给实体店经济造成了极大冲击,损害了守法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利益。
  二是系统管理明显不足,食品安全等难以保证。社区团购的商户准入规则、选品流程与管理、商品进货查验、食品安全检测、冷链物流配送、团长准入约束、自提点管理等全方位的管理体系建设明显不足,难以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执法成效小。团长及其行为、自提点等如何定性、是否需要办理证照、责任义务如何划分等尚不明确。关于价格竞争的新规多数属于旧法已有范畴,对变相补贴行为打击不大,且全国性管理标准仍处于空白,监管存在盲区。
  四是微信群相对封闭,难以监管和查证。微信群不属于对外经营场所,是依工作、生活而建立的小圈子,具有隐私性和封闭性,执法部门很难以合适的身份进入微信群监管,且群内年销售额、产品来源等信息也无法查证。


   法:

  一是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呼吁立法部门尽快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一线执法人员等参与调查研究,尽可能全面、及时地更新、补充和完善当前针对社区团购监管难点的市场准则和监管条款,明确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等事项,争取堵住监管漏洞。
  二是完善协同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一)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体系优势,加强与网格中心等部门协作和配合,广泛发动基层网格员,通过拉网式集中排查,结合日常巡查,持续更新社区团购线下自取点名单,形成动态监管台账。(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便利店、百货店等自取点的督查力度,通过现场检查、责任约谈、风险预警等手段持续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实行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三)是强化执法办案。利用线上大数据优势,密切关注团购市场的竞争状况,加强对平台的精准监测,重点跟踪价格、食品安全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线索核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社区团购经营者违法成本,增强警示作用。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技术创新。(一)严格规制价格促销等行为,行业禁止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先提价后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二)完善平台管理体系,注重食品安全防控溯源。提高团长准入门槛,强化公司对团长的管理,完善公司管理流程、考评机制,细化团长工作要求,开展团长业务培训,加强进货查验、物流监控、品质监控等。完善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解决群众问题,改进运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三)鼓励企业聚焦技术创新。结合互联网线上供应链与实体店线下渠道优势,加快供应链建设,加速推广智能收货箱、分拣机器人等智能化应用,提升供应能力和运营效率。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协同共治格局。调动多方宣传力量,创新宣传载体,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全方位地深入开展社区团购普法宣传活动,发挥新媒体的公信力和传播力,全面揭露违法处罚典型案例,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监督维权意识,倒逼经营者强化管理、诚信守法经营,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团购共同治理,营造人人重视、尚德守法、合规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

提案者 沙田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市场监管局
沙田镇政协小组: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团购监管的建议》(第20230106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前期进行了广泛的调研与讨论,经综合市商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区团购的监管职责
  (一)近年来,社区团购发展迅猛,成为了电商领域的新兴力量。社区团购经营包含平台交易、商品运输与存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环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但与此同时,社区团购作为一种“熟人社交”新型销售模式,对于社区团购在微信群、微信小程序进行接龙销售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
  (二)我局认真贯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关于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议精神,主要围绕会议提出的社区团购“九不得”即:“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二是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三是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四是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五是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六是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七是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八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九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并结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本提案建议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我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组织召开2023年电商平台监管工作会议,对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美团、饿了么等5家国内主流电商平台企业、10家本地电商平台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和合规指导,督促各电商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强化互联网平台规范治理,完善平台管理体系等方面, 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行为。
  (二)加强网络交易监测监管力度。以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本地电商平台、微信小程序为监测方向,结合我市网络主体数据库,积极开展网络交易定向监测,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虚假宣传、食品伪劣变质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至今累计监测商品服务信息11.04万条次,网上店铺2.96万多家次,发现并移交涉嫌违法线索60条,暂无发现涉及社区团购的违法线索。
  (三)打击整治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监测,线上线下同步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强化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针对全市存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业态,我局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监管者的主体责任进行认真梳理,制定食品销售贮存者监管主体责任清单,夯实监管基础。督促食品(特殊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按条件贮存等经营者义务;督促食品销售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者的抽查力度,2022年对网络平台上的网络食品开展了抽样检查,共抽检100批次,其中1批不合格。2023年的检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来,我局结合自身职能,继续加强对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一是健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机制,以网络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为抓手,强化职能部门间协作联动,共同解决网络市场监管难点、痛点问题。二是推进政企多方协同共治,继续与国内主流电商平台保持战略合作关系,进一步在数据共享、消费维权、监管执法等方面深化共建共治。积极对接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平台,督促其加强合规经营。三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全方位地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倒逼经营者强化管理、诚信守法经营。四是加强打击查处。通过飞行检查、约谈等手段,督促辖区内网络平台加强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审查,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好自身主体责任,对销售假冒伪劣网络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五是加强分析研究,研判掌握社区团购市场动态,针对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食品变坏劣质等问题,完善监管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我市社区团购市场秩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们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来《东莞市市政协十四届二次分议提案第2023106号--〈关于加强社区团购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结合职责,提出意见如下:
一是社区团购是基于熟人社交的购物方式,通过“互联网+”提高购物效率,其本质仍为商品零售,属正常商业行为,各级商务部门对这类情况均无相关规定。
二是提案内容主要围绕公平竞争、食品安全、价格等问题,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执法。因我局主要职能为指导行业企业规范发展,并无相关监管职责。下来,我局将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办理单位 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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