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30017)关于避免在交通道路高峰期开展市政作业的建议

  东莞作为一个机动车拥有量巨大的城市,交通道路拥堵已成为我市的常态问题。在此前提下,城市管理或管养部门缺乏精细的城市管理方案,洒水车、垃圾收运车、扫路车、喷雾车、路灯维修、行道树修剪等市政作业车辆时常在交通高峰期开展作业,导致车流量大的交通道路更加堵塞,甚至发生交通事故。经走访相关城市管理部门,了解道路市政作业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主管部门本位主义。部门施工便利高于道路交通顺畅,市政、城管、交通、环卫等部门在制定工作方案时一般优先考虑本部门工人排班或者便利的工作时间。占道作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督,随意性大,有时为了施工便利不必要地多占车道进行作业,完工后没有以最快速度收尾交还路面。
  2、城市管理缺乏统筹机制。未明确具体的行政主体部门制定有关道路施工作业的规范流程。涉及的管理作业部门各自为政,各自制定方案,缺乏跨部门综合协调统筹、批准及报备机制;负责交通畅顺的交警部门掌握不了各部门开展作业的具体方案,又没有审核权;同时,各部门对开展道路施工作业造成的交通影响缺乏评估和预案。
  3、作业部门城市管理水平不高。对于一些半封闭全封闭路段,没有充分利用官方媒体提前进行信息发布,也没有在前一个路口进行必要的提示预警。同时,对于现场施工的组织不够重视,或者由第三方承包者施工,第三方施工队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能力有限,导致作业时道路更加拥堵。

   法:

  办法:
  1、强化上层综合统筹。明确道路施工作业报备行政主体部门,建立跨部门综合协调指挥机制,通过报备机制掌握统筹各部门需要施工作业的路段及时间,精细化规定市政车辆作业时间,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充分利用非高峰期、车流量少的时段开展作业。
  2、加强信息前提发布。对于需要施工作业较长时间的路段、因紧急情况需上路作业等情况,可及时或提前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群众公告,引导群众绕路通行,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交通拥堵。
  3、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实时研判,因特殊原因需上路作业的车辆,应主动避开易堵点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避免产生交通拥堵。二是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现场施工作业组织水平和指挥调度能力,做好文明施工措施。
  4、建立监督监管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优化施工作业方案,对不合理施工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提案者 大岭山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交通局
市城管局:
市政府督查室转来大岭山政协小组在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避免在交通道路高峰期开展市政作业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局职能,提供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1点“强化上层综合统筹”的建议
道路施工主要包括养护施工和第三方占道施工。按职责分工,我局下属单位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国省县道、市属城市道路养护施工工作。在开展道路维修施工时,原则上不安排在上下班高峰期施工,并优化道路养护施工方案,尽量减少交通拥堵。例如:环城路的沥青路面施工一般只安排在晚上22:00至次日7:00。对于施工时间较长的路面维修项目,将按规范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围蔽,并设置施工告示牌,尽量减少施工对群众出行的影响。此外,第三方占道施工的须获得许可审批,我局将督促第三方施工单位加强占道施工管理工作。
二、关于第2点“加强信息前提发布”的建议
我局在开展需要长期围蔽施工的项目前,均提前发布公告。例如非现场执法点建设,在开工前通过“东莞交通”公众号及本地电台进行公示,提醒群众绕路行驶,避免交通拥堵。因紧急情况需上路作业时,如路面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病害、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损坏公路的,我局立即组织作业队伍前往路面进行应急修补或清理,此类情况一般作业时间较短,较快撤场。
三、关于第3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建议
我局在开展国省县道、市属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时,明确要求养护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养护技术规范及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同时严格执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另外,定期召开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会议,要求养护单位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
四、关于第4点“建立监督监管机制”的建议

目前,我局对外听取市民意见的渠道主要是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阳光热线问政、信访等平台,严格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群众求助快速响应机制 构建响应政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0〕62号)文件要求,遵守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半小时联系,一小时抵达”要求,对于市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大岭山镇政协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避免在交通道路高峰期开展市政作业的建议》(第20230017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1点“强化上层综合统筹”的建议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道路作业车辆占道作业时间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作业车辆于交通繁忙时段(上午7时至9时、下午5时至7时),不能上路作业,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在正常作业时段,如遇到拥堵情况,作业车辆马上撤离作业面,避免加重拥堵。如有应急处理,确须在高峰期进行占道作业的,经交警部门及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交警部门、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进行,确保最大程度减少对交通通行的影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县道、市属城市道路养护施工工作,在开展道路维修施工时,原则上不安排在上下班高峰期施工,并优化道路养护施工方案,尽量减少交通拥堵。例如:环城路的沥青路面施工一般只安排在晚上22:00至次日7:00。对于施工时间较长的路面维修项目,按规范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围蔽,并设置施工告示牌,尽量减少施工对群众出行的影响。此外,第三方占道施工的须获得许可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将督促第三方施工单位加强占道施工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交警部门会同交通等部门受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项目审批申请。交警部门制定了占道施工审批工作指引,要求申请单位需制定交通疏解方案,车道原则上应占一还一(无法实施的,要做好绕行指引);原则上禁止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重大节假日施工(高速公路除外);对交通影响较大时,申请单位要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同时,交警部门同步协调高德、百度等地图公司发布占道施工信息,引导市民绕开施工路段。交警部门持续通过路段巡逻、视频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占道施工作业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占道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二、关于第2点“加强信息提前发布”的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在开展需要长期围蔽施工的项目前,均提前发布公告。例如非现场执法点建设,在开工前通过“东莞交通”公众号及本地电台进行公示,提醒群众绕路行驶,避免交通拥堵。因紧急情况需上路作业时,如路面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病害、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损坏公路的,立即组织作业队伍前往路面进行应急修补或清理,此类情况一般作业时间较短,较快撤场。
  三、关于第3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建议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一步加强环卫作业车辆规范文明作业监管。严禁洒水车、扫路车、洗扫车、垃圾运输车等机械作业车辆违反合同要求,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期以及学生集中上学、放学期间作业,杜绝出现洒水车直接将路面泥沙冲向行人、车辆等严重影响市民和交通安全的行为。此外,将各类市政作业车辆规范作业纳入每月考核成绩,组织工作人员加强高峰期监督巡查,对于巡查发现或交警部门、市民投诉的高峰期违规作业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此外,积极会同相关行业协会,举办安全培训,增强驾驶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任意识,强调必须避免在上下班高峰期进行占道作业。
  市交通运输局在开展国省县道、市属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时,明确要求养护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养护技术规范及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同时严格执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指引。另外,定期召开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会议,要求养护单位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
  四、关于第4点“建立监督监管机制”的建议
  目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及市水务局已共同组建日常道路作业沟通微信群,交警部门在巡查或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市政道路管养作业有影响行车安全或造成交通堵塞情况,即时在微信群里通知相关单位立即处理。此外,市民在日常出行时如发现作业车辆违规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内施工作业的,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阳光热线、市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访等方式进行反映,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相关部门将对违规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警支队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有关安排,我支队是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0017号政协提案《关于避免在交通道路高峰期开展市政作业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交警部门会同交通等部门受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项目审批申请。交警部门制定了占道施工审批工作指引,要求申请单位需制定交通疏解方案,车道原则上应占一还一(无法实施的,要做好绕行指引);原则上禁止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重大节假日施工(高速公路除外);对交通影响较大时,申请单位要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同时,交警部门同步协调高德、百度等地图公司发布占道施工信息,引导市民绕开施工路段。下来,交警部门持续通过路段巡逻,视频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占道施工作业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占道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办理单位 交通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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