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120)关于优化“三孩”配套政策的建议
  近十年我国人口一直呈低速增长状态,第七次人口普数据的公布,让人们开始重新重视人口问题,比如之前认为中国人口众多,但实际上第七次人口普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总和生育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妇女在育龄期间,每个妇女平均的生育子女数)已经降至1.3,低于国际社会通常认为1.5的警戒线,出生人口较2019年下降260万,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13.5%,如果不加干涉,生育率将进一步下滑,中国人口会在‘十四五’时期陷入负增长。随着“三孩”政策的出台,“让不让生”已经不再是问题,“想不想生”、“生了怎么养”成为群众议论的焦点,根据调查显示群众生育意愿降低的前三个原因分别是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这分别对应着生育三大成本,即住房、教育、医疗等经济成本,时间、精力等非经济成本,以及因为生育丧失就业晋升机会等机会成本等。放开三孩生育政策之后,人们更加期待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在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东莞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就提出“立足‘双万’新起点,努力实现千万人口与城市深度融合、实现共生共荣”的战略目标,增进民生福祉,增强市民群众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幸福感是公共服务需要为之而努力的方向,优化“三孩”配套政策刻不容缓,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    议:
  一、从经济入手。一是进行现金和税收补贴,如对二孩或多孩家庭,每个未成年孩子给予一定的补贴,父母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金额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免。二是对多孩家庭提供购房补贴,通过按揭利息返还或房价打折进行补贴。

  二、从托育入手。在法国和一些北欧国家,政府会提供普惠性的托幼儿所,以帮助职业女性产后尽可能地回归工作。但在中国,托儿服务严重缺乏,“按照之前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建议要提高到50%左右。具体由市、镇、企业三方资金支持,在小区、楼盘等设置托育机构,聘请一些离退休人员参与照顾幼儿工作,进一步化解在岗职工的生育顾虑。

  三、从保障女性就业入手。在政府、企业、家庭之间合理有效地分担生育成本,减少生育的机会成本。一方面,推进家庭和工作的平衡,实际保障女性就业权利,探索实施男性陪产假、夫妻共同育儿假等措施;另一方面,应构建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实行一定的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
提案者 梁秀仪
部门答复

梁秀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三孩”配套政策的建议》(东莞市政协提案第202201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进行现金和税收补贴、对多孩家庭提供购房补贴的建议。”我市相关部门已有政策支持。市税务局和市住建局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市税务局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抚养子女负担。该项政策实施后,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都将从中受益。另外,对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抚养子女负担方面争取更多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市住建局响应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的精神,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居民家庭,允许其新增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购房之日前 3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二、您提出“加大托育服务,化解在岗职工的生育顾虑的建议。”我局赞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幼有所育”保障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把实现“幼有所育”列为“七有”重大民生问题之首。婴幼儿托育作为“幼有所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截至2022年5月,我市共有已备案316家,可提供托位20769个,均为民办营利性机构,人均收费2477元/月,全市有262所幼儿园收托2-3岁幼儿2256人,其中公办幼儿园29所,民办幼儿园233所。我局主要做法如下:

  (一)坚持政策引导,发展托育服务。我局多次开展托育服务供给状况、服务需求调查,全面摸清底数,为制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2020年初,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由市财政拨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专项经费18.2万元,用于开展托机构卫生保健员业务培训、督查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托育机构行动、开展托育服务需求状况调查等。并通过“成立一个行业协会、建立一个指导中心、出台一批政策文件、评选一批示范机构”等举措,制定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和备案办事指南,推进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和形势发展,制定并动态更新《东莞市托育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指导托育机构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安全。

  (二)坚持专业优势,提高服务质量。依托市妇幼保健院成立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指导和监督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业务,组织开展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员培训,共计完成培训考核840人。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作用,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去年开展政策讲座12场、专业培训20场,托育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公益活动38次,惠及群众3.8万人次。目前,东莞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和行业协会正研究制订东莞市托育行业规范,细化场地、保育等全方位管理要求,推动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三)坚持联合监管,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压实镇街属地责任,指导镇街由卫健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住建等成员单位,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健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措施,指导无牌无证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登记注册、卫生评价和备案工作,不断规范行业管理。

  (四)坚持示范引领,带动提质增量。2021年,我市将创建示范性托育机构纳入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在省婴幼儿照护与早期发展行业协会的协助下,选定首批10家示范性托育机构。今年年初,示范机构和我市行业协会合作,设计印制托育服务系列宣传海报,通过社区和网络媒体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充分发挥优质示范机构作用,定期参与社区服务,为家长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带动辐射东莞市托育服务提质增量。

  三、您提出“保障女性就业权利,探索实施男性陪产假、夫妻共同育儿假等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推动男女平等,促进我国女职工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部门的要求,由省人社厅制定相关假期的具体执行细则。据了解,为回应社会各界关切,2022年1月,省人社厅形成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内部形式征求意见,目前已进入合法性审查阶段。征求意见稿涉及育儿假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时间、是否叠加、计算标准、可否拆分、可否跨年度,父母是否同时享受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育儿假是否为自然日、育儿假是否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维权途径等方面,切实回应社会各界关切。

  下来,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的沟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优化“三孩”配套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函复。

  领导签字:张巧利

  承办人姓名:任见林

  联系电话:23280262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7日

办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人社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住建局
网友评价
支持 0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