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108)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社会组织和国家特定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其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立法扩大当事人的适格范围,实现公众、法定组织和机关参与诉讼,监督各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我国法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8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步修改,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确立了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者,并在公益组织未能或者没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作出补充性回应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3件,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在此期间,社会组织、团体、其他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活动较少,仅有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提起1件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目前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这与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中先由社会组织、机关提起,其次才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立法初衷相距甚远。因此,有必要建立配套的措施和机制,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专业性,有效回应立法的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期盼。

  
建    议: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社会公民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公益诉讼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建议司法机关利用普法宣传的机会,从老百姓的身边事讲起,引导公众了解、关注公益诉讼工作。同时,建议政府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宣传投入力度,在公交车站、地铁站、繁华地带户外广告牌、新媒体等载体播放公益诉讼的宣传短片,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度。
    2.加大对消费者委员会、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组织、团体的培训力度。《民诉法》第55条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具前瞻性、开放性和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其立法的高度、广度和深度深获世界各国的赞誉。法律确定的社会组织、机关应承担起公益诉讼主体责任,勇于尝试,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贡献力量。鉴于当前社会组织、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非常之少,确有人员力量不足、缺少经验等客观问题。对此,建议社会组织、机关建立相应培训制度,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专业素养、专业精神,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或协同开展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益诉讼。
    3.加大对公益诉讼律师培养。当前公益诉讼的监督领域不断扩大,从最初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和资源保护逐步扩大到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其专业性也不断提升,建议司法局可在律师队伍中选择律师进行针对性培养,服务于公益诉讼工作。
    4.加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机关的协同支持力度。行政机关应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调查取证工作给予充分支持,提供相关执法检查、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工作;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研判力度,明确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
提案者 丁春波,宋颖
部门答复

关于第20220108号提案的复函

  关于提案人丁春波、宋颖提出的《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第20220108号提案)已收悉。2022年6月20日,我院通过电话联系丁春波委员,听取了丁委员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主要提出了希望我院充分发挥审判部门在公益诉讼中的司法审判作用,并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典型案例宣传的问题,我院作为会办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范围,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加大法律宣传、加大对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机关的协同支持力度等意见,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多措并举,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引导力度。

  关于丁春波、宋颖委员建议的加大公益诉讼宣传问题,东莞法院一直都着力于以案说法的工作,对案例的宣传与报道皆有重视。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审结的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3名涉及电镀废水直接排放的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支持该公益诉讼的提出单位——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三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2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相应判决作出后,我院亦进行了相应的宣传工作,相关案例并经各媒体广泛报道,从社会层面引起群众对公益诉讼的重视及理解。

  我院对于宣传工作非常重视,有设立专门的新闻宣传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两级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征集相关典型案例,并定期进行典型案例、优秀文书评选等活动。但对于公益诉讼宣传方面,我院确实未将关于公益诉讼案件方面的宣传工作单列,而系与一般案件审判的宣传工作并行。针对丁春波、宋颖代表的建议,我院将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公益诉讼方面的宣传与引导工作:

  1.对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提取新闻线索,挖掘案件蕴含的报道价值,积极进行新闻宣传,让社会群众对公益诉讼案件有所重视及了解。

  2.对适宜公开审判、公开宣判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庭审直播、公开宣判活动,扩大公益诉讼案件的影响面,使更多社会群众有了解公益诉讼过程的途径;

  3.已经判决生效,裁判内容有典型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判文书公开及案例分析撰写工作,对更多相关社会团体参与公益诉讼起到引导作用。

  二、妥善处理公益诉讼案件,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完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裁判规则。

  关于提案人建议的加大对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机关的协同支持问题。东莞法院一直秉承妥善处理各类型案件,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前提,在于公益诉讼方面,更重视案件的裁判结果及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由此可见,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主要的作用为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公正司法,并以此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为此目的,我院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方面,将会着力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调适及优化公益诉讼办理流程,明确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举证规则、鉴定流程等程序事项处理方式,为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指明具体诉讼方向及思路。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法行使释明权,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更为完善的进一步保护。

  3.在妥善处理社会公益诉讼同时,进一步总结公益诉讼的裁判标准,研究论证涉及法律性质、诉权基础、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实体裁判规则,探索并完善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处理规则等方面的问题,为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此复


丁春波,宋颖委员:
转来《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第20220108号)政协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分办答复如下:
提案相关内容:加大对公益诉讼律师培养。当前公益诉讼的监督领域不断扩大,从最初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和资源保护逐步扩大到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其专业性也不断提升,建议司法局可在律师队伍中选择律师进行针对性培养,服务于公益诉讼工作。
提案答复内容:为更好地服务于公益诉讼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相关领域不断加强对我市律师的培训力度,先后举办了“律师如何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从检察官和法官视角谈律师如何代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等相关讲座和线上培训。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联合市律师协会,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我市律师综合素质。


                                 东莞市司法局
2022年7月5日

尊敬的丁春波、宋颖委员:
您好!
您在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已收悉,我院作为分办单位高度重视,已专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贯彻落实,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合法地位。按照立法原意,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是以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为主,直接起诉为辅。针对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这一现状问题,我院从完善机制建设、推动沟通协作、加大法律宣传三个方面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
一、加大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建设
1.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绿色湾区”“美丽东莞”建设,着眼水环境治理、垃圾处理等民生热点,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深入开展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加大生态环境损害办案力度,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认罪认罚+认责”“公开听证+诉前和解”办案模式,将行为人对民事公益责任“认赔”纳入刑事案件悔罪表现予以考虑,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促进行为人主动履行修复生态环境,推动解决刑附民公益诉讼执行难、执行慢的问题。同时,市检察院与市河长办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市级河长的责任分工,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分别担任我市五大流域(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及三角洲网河流域、石马河流域、东引运河—寒溪河流域、茅洲河流域和挂影洲围—中心涌流域)的流域市两级院检察长,成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联络信息员负责工作对接。今年5月,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永珊同志到我市长安镇茅洲河流域开展河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巡查工作,对河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研督导;6月,我院副检察长李小敏同志到塘厦镇石马河开展季度巡河,并对河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研督导;7月,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春波到东江北干流流域麻涌河段开展挂点巡河督导工作,对麻涌河环境整治及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回头看”工作。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两级检察院分别落实我市五大相关流域检察长专项监督等工作,在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等8个方面与市河长办强化河湖监管保护合力,共同守护河湖生态安全。
2.突出个人信息保护办案重点,加强个人信息公益保护。围绕“人脸识别”“指纹识别”“骚扰电话”“电信网络诈骗”等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多发领域,加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各业务部门的衔接配合,注意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相关案件中同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如第二市区检察院于去年在第六部的指导下成功办理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第二市区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固定被告人薛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证据,采取梳理法律规定、列举典型案例、引用专家论证等方式,向法院释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论述薛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谋利的行为,已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人身侵权损失13000余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3.聚焦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为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迅速形成对养老诈骗的严厉惩治态势,市检察院成立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制定《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各基层院和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开展好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做到科学组织、严密部署、高效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和专项行动明确的监督领域,把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养老产品虚假宣传等作为公益诉讼办案的重点,通过办案监督,推动溯源治理,确保以“我管”促“都管”,切实维护和保障好老年人权益。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围绕互联网平台、养老服务机构、住房销售、老年旅游、艺术品经营、食品保健品销售、卫生医疗、养老投资保险等领域内容,开展调研和线索摸排,对各相关行业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再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者制发检察建议。与此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主动了解我市养老诈骗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大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协同支持力度
1.大力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工作,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为推动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工作常态化开展,我市两级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主动与外单位搭建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工作协作机制。市检察院走访市妇联磋商建立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第一市区检察院与南城司法分局召开支持起诉工作座谈会,双方就进一步加强案件线索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取证、支持起诉工作有效衔接等问题交换了意见;第二市区检察院分别与长安司法分局、大朗司法分局达成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第三市区检察院前往第三人民法院开展走访座谈,检法双方就支持起诉工作达成共识,第三市区检察院向第三人民法院提供《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告知书》,由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庭发放给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相关案件当事人。如第一市区检察院于去年针对残疾人可能面临的涉法问题,专门到市残联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普法宣传中发现残疾人罗某、杨某因债务人王某借款不还逃回老家造成起诉维权难的问题,该院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审查后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在发现债务人王某亦是一名残疾人后,承办人耐心地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诉中调解,两名残疾人的债务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加强军地检察协作,共同维护涉军权益。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院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拓展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广州军事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东莞市检察院在虎门海军沙角训练基地举行首次联合座谈,针对军地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事利益司法保护、军人军属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并对下一阶段深化合作、强化对涉军案件的法律监督、共同开展涉军公益诉讼等内容达成共识。
3.以开展专项活动为契机,积极推动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在日常工作中,两级检察院注重结合各专项活动具体案件办理情况,积极走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一方面,通过以具体案件为抓手,帮助相关职能部门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实现以点带面;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的可能性,搭建合作框架,逐步实现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齐抓共管的良性运转。
三、加大法律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
1.强化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我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并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主题宣传活动。今年以来,市检察院先后前往市残联、军营、东坑镇、横沥镇进行《民法典》宣讲,现场派发民法典知识小册子,并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广州军事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和东莞市检察院四家检察机关联合打造多元多层级法律服务新模式,前往驻莞新兵承训基地和海军沙角训练基地,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为3000余名新兵提供检察专项普法服务。
2.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加大民事公益诉讼广告投放力度。针对部分群众对“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作普通宠物进行驯养或者交易系违法行为”缺乏认识的问题,市检察院精心制作了《购买、饲养宠物要当心》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动漫片,投放在市检察院“两微一端”以及市属大屏嶂、大岭山、银瓶山三大森林公园各景区和广场、东坑农业园南门入口处等10余个户外电子屏,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野生动物保护、合法购买、饲养宠物意识,自觉维护环境公益,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下一步,我院将加快与相关行政部门搭建完善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保障行政机关对相关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知情权,也推动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提起有关诉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前,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向有职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反映。另一方面,加强与行政部门日常沟通联系,定期开展座谈会,提升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的参与度,通过线索移送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对部分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同时,将其作为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1日   

丁春波委员、宋颖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第20220108号) 提案收悉,我局是分办单位之一,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坚持开展法律学习培训,着力提升专业知识水平。2021年,我局举办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两法衔接”工作专题培训,邀请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姚凤玲副主任,就“两法衔接”的职责规定、工作要求、证据收集、案件报备进行讲解,提升了全系统支持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检查处罚信息、落实“两法衔接”的责任意识。2022年,我局举办行政执法人员线上专题培训,工作人员可利用电脑、平板、手机等网络终端,不受地点限制,在线同步参训,最大范围地扩大了受训面。此次培训不仅着力增强我局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更是进一步抓实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我局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工作奠定了法律知识基础。
  (二)强化落实“两法衔接”工作。从严把关,积极协调涉嫌犯罪件的移送,我局发布《关于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流程的通知》,指导办案单位的涉刑案件办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系,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持。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运用,及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电视、报纸等向广大群众宣传消费权益科普知识,不断提升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强化社会共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继续加强消委会系统人员培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限定于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我局消委会暂无权利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为保护我市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消委会将继续加强消委会系统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认识,在遇到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消费侵权案件时,及时向省消委会上报并进行研判,依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力度。我局将继续完善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刑衔接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互通互联,提高市场监管领域履职能力和水平,在保护公益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丁春波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第20220108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益诉讼制度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以来,我局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审慎、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积极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如,我市目前为止唯一一宗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就是在我局各方面的全力指导下完成的,具体体现在:一是完善案件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2017年1月,我局会同石碣镇公安分局查明,增城市石滩镇某电镀厂经营者袁某从2016年6月中旬开始,将其电镀厂产生的电镀废水运送至石碣镇一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倾倒至厂界外南边的下水道,并再流入南面的中心涌。我局迅速指令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废液倾倒点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液倾倒点铬、镍、铜、锌、氰化物排放浓度远远超过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二是积极指导开展损害鉴定评估。首先是指导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其次,在评估过程中,针对处置电镀废水的单位价格认定问题,我局联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固废站)、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报价,最终给定一个较合理的处置价格;再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局向省高院提交《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函的复函》,对该案件评估过程中评估单位的确定、处置价格认定和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等问题向法院作出详细说明,有力的支持了案件的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我局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无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直至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确定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市以此为契机,不断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至2021年底,我市已成立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四个配套办法,以上制度建设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建成。截至目前我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4宗,并且成绩斐然,其中“洪梅镇梅沙村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是我省首宗通过诉讼判令当事人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我局办理的“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

  虽然我局已经侧重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但并不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公益诉讼工作是相排斥的,接下来,我局将加强与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共同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相互衔接,理顺两者的关系,形成合力,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们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办理单位 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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