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101)关于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进店机制,提高患者可及性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基本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21年版)》(粤医保发〔2021〕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

  现我市三甲医院就诊患者数量大、病种多,用药目录数量受限;一方面,受药占比、总额控制、次均费用、品规数量、医保总额等考核指标影响,医院进药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全国实行药品零加成后,医院药房从“利润中心”变为“成本中心”,国家谈判药品不仅价格昂贵,而且多数谈判药品为新特药,且药品种类多达221种。在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要求也很高,受医保基金使用限制。药品费用重担令其望而却步,没有进药动力。导致很多纳入社保目录范围内的国家谈判药品没有进入医院,患者出现购药困难,投诉较多。由于药品信息的不对称,院外药店在均配备国家谈判药品方面也存在信息差,如医生告知患者院外购药药店,患者易受传统思想,医院药房没药,而药店有药,将会造成医患之间的误解。而且在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零售药店能否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监管。同时,药店的执业药师能否对谈判药品合理用药进行有效指导,能否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性不可知。由于缺乏信息化支撑,药店与医疗机构没有联网,对患者取药身份无法进行核实,“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欺诈骗保”漏洞,医保基金使用是否安全。

  
建    议:
  为此建议尽快加快落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配备国家谈判药品,打通医保资金结算渠道,提高患者可及性。

  一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谈判药品医保基金报销政策支持,对使用国家谈判药品较多的医疗机构适度上调拨付的医保基金,减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压力,推动国家谈判药品进院的落地实施。

  二是建议进一步细化医院配备国谈药品种类。由于国家谈判药品种类多达221种,种类繁多,药品受众人群数量少,多为创新药。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对医疗机构基本供应目录药品构成存在压力。建议将国家谈判药品按种类、使用频率进行初步分类,将使用频率高的药品分别纳入有需要的医疗机构,满足群众院内需要,减少群众跑腿。

  三是公开招标符合资质的药店,并进一步加强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资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公开招标遴选出配备谈判药品的院外药店,并将配备的国谈药品种类对外公告。对配备谈判药品的零售药店加强同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对外购的谈判药品做到医疗机构前置审方,审方后再提交给药店,保证处方数据真实可靠、政府部门要对谈判药品外购处方实施监管,确保对外购药品处方进行监督可追溯。并对外购处方直接实施在线医保结算。

  四是进一步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应以处方流转中心为核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提案者 农工党市委会
部门答复

致农工党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进店机制,提高患者可及性的建议》(第20220101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有关谈判药品医保基金报销政策支持”的建议
  目前,省医保局正在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下来,我局将贯彻落实省相关文件要求,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待遇。
  二、关于“进一步细化医院配备国谈药品种类”的建议
  我局按照国家、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自2021年3月起,每月均对所有国家谈判药品进行数据监测,对各类药品的使用频率已形成直观数据。按照《意见》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由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参考上述使用数据,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执行药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为推动国家谈判药品顺利落地,解决参保群众用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药品可及性,我局按照国家、省部署建立了“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来满足国家谈判药、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及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将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管理范围,考核“双通道”管理药品备药率、使用情况等,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另一方面,通过遴选具备存储、配送特殊药品能力的“双通道”药店,对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进行保障,群众不仅可以从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双通道”药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甚至可以通过“双通道”药店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使用上国家谈判药品,满足群众院内所需、减少群众跑腿。目前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按照省统一的规定执行,所有国家谈判药品均纳入管理,全部291个药品品种(含275个国家谈判药品)均已实现至少一家定点医药机构配备,保障参保群众能够及时、便利地用上对症良药。
  下来,我局将继续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落实国家谈判药品的数据监测,扎实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建立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查询渠道,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所需谈判药品在定点医药机构的配备情况,保障群众的用药需求。
  三、关于“公开招标符合资质的药店,并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建议
  为做好我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的动态管理,我局结合“双通道”药店医保管理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了“双通道”药店的遴选方案,明确具体遴选标准和程序,并根据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按照“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适时开展“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经过遴选后作为“双通道”药店。“双通道”药店的名单及“双通道”药店配备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种类、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双通道”医师均通过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www.dg.gov.cn/ylbzj)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局已先后通过两批公开遴选确定了11家“双通道”药店,其中第一批遴选确定的4家“双通道”药店已实现联网现场结算,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或门诊(含社区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并按规定在已实现联网现场结算的“双通道”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在外购药管理方面,按照我市“双通道”管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及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上传“国家医疗保障平台电子处方流转中心”流转至指定“双通道”药店,再由“双通道”药店执业药师审核电子处方后才能销售药品;同时,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药品流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管,保障“双通道”机制各环节的安全实施。下来,我局将继续按照“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适时开展“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不断完善“双通道”药店遴选方案,优化我市“双通道”药店布局,并强化监督管理,做好“双通道”药店的动态管理。
  四、关于“进一步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的建议
  随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检查手段的改变,监管方式更为丰富,伴随各类型飞行检查及使用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的日常检查,实现了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的常态化监管。提案中提到“‘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我们非常认同。面对这项新的挑战,我局也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并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完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智能监控,对患者用药行为实现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而在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上,我局持续完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协议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的力度,进一步以政策措施制约定点医药机构的违规行为,强化对“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的常规分析和监测,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保障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下来,我局将继续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狠抓风险点,进一步做好风险管控。
  专此答复。衷心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医保事业的关心,期盼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医保工作,也同时希望在工作中与我们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在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共同促进我市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1日

办理单位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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