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093)关于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贡献产业用地机制的建议
  东莞作为位于大湾区的重要城市,自2018年推出《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与方针,城市化建设与城市更新进程更加上了一个台阶,城市面貌也焕然一新。作为一个产业立市的新兴城市,东莞也接连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推动南部各镇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等产城融合文件,严格落实“工改工”与“工改居商”挂钩联动机制,将产业与城市更新紧密结合起来,但回顾近几年来的产城融合城市更新过程,项目立项很多,处于实施阶段的却较少,处于一种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这与当时制订政策时的预期大相径庭。
  其中主要原因还是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城市更新强捆绑工改类城市更新,在现有的商住:产业5:5甚至4:6配比的政策下,实施主体在经济利益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商住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利润无法覆盖产业更新单元的投入,尤其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状况下,实施主体方将更加谨慎,积极性更弱,能拿出来补贴产业和的类型的资源也更少。
  二、对于产城融合类型的城市更新中工改单元,政策基本上套用的就是工改工政策,过于严格,不仅有产值税收的一些要求,也对产权分割、配套用房、公建配套等有着严格的限制,这导致实施主体不仅要承担原物业方的补偿,还要承担新物业经营的压力,加上每个城市更新单元基本上都要配建产业物业,这会使未来在经营方面竞争更加激烈,所以很多实施方不敢启动项目。
  
建    议:
  建议推行“泛产城融合”解决思路。
  一、产城融合的范围建议扩大,不仅限于工业类改造,也可捆绑文化旅游用地、教育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各方面。现阶段东莞立项的更新项目已经非常多,如果全部做成工改工+商住类,势必在未来几年造成工业类的市场竞争压力无限大,而针对各镇街各区域的特征,适当批准执行其它产业类型的更新,不仅能丰富当地的产业链条,也避免了各镇街争抢同一类产业客户资源的内卷行为。同时也变相缓解了实施主体的经营压力。
  二、产城融合的类型不限于拆建,产业净地、工业活化、整治、旅游用地也可以作为城市更新捆绑的对象。城市更新最大的成本就是拆迁补偿这一块,如果捆绑的产业用地没有过多的附加成本,那么实施方的利润才会有保障,降低经营压力,也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产业经营上去。另外,这样也能盘活一些国有净地。
  三、调整政策对于工改工的诸多限制,尤其是30%的配套用房。既然希望实施方能好好经营产业,那么就应该降低对企业的限制,建议在产城融合的工改单元方面,只针对引入的企业进行把关,而强制性的硬件限制尽量放松,尤其是30%的不可售配套用房建议降低比例或取消。本来产城融合项目已经有大量的住宅规划,而在工业区内再做居住类宿舍没有太多意义,产业转型向高精尖方面,而原来的宿舍类住宅不仅在形象还是居住体验方面都与新兴的产业工人无多大关联,所以建议降低比例或取消。
  四、产城融合需要成片开发,所以建议提高对实施主体的资质与规模的审查门槛。产城融合需要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均比较巨大,而且需要引进的产业资源方也至关重要,没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与能力不足以支撑如果巨大的开发行为,所以在项目准入门槛需要大大提高。
提案者 蔡军
部门答复

蔡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贡献产业用地机制的建议》(第20220093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工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行泛产城融合解决思路,产城融合范围不限于工业类改造,也可捆绑文化旅游用地、教育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精神,坚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城市特色,“坚持把先进制造作为东莞产业立市的‘根’和‘魂’,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和竞争力”,我市城市更新产城融合项目的总体工作目标是“打造集研发、生产、生活等服务配套于一体的新型产业社区”。工信局提出“工改工”项目的工业属性应全力保障,切实把握我市大力推进镇村工业园改造的契机,系统推动我市产业空间秩序重构,引导“工改工”项目真正服务于我市制造业发展。
  我市对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类改造项目,要求规划为产业的(含新型产业用地)用地规模占经营性用地规模的比例不少于50%,对于产业的概念也不仅限于传统产业。委员提出的泛产城融合概念是对城市产城融合发展的拓展,符合城市综合竞争力发展的方向,城镇间错位发展也有利于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避免同质化竞争。
  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分类中还包括综合类更新单元,是指规划为包含产业(含新型产业)、居住、商业、公共设施等多种类型用地的更新单元。现有政策对于符合上层次规划安排、“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城市发展和品质提升有正向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均予以支持,因此在“三旧”改造中实施文化旅游用地、教育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没有限制。
  二、关于产城融合的类型不限于拆建,产业净地、工业活化、整治、旅游用地也可以作为城市更新捆绑的对象,以保障实施方利润,降低经营压力的建议
  我省“三旧”改造管理办法(2021年3月施行)中规定“三旧”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三种类型。在我市在2018年政策改革中对单元面积提出要求,鼓励150亩以上区域成片改造,同时要求对单元内土地进行细分整理,确定“留改拆”范围。对于现状保留的旧村、历史文化保护资源要求捆绑实施综合整治,并编制综合整治类项目方案,引导市场参与综合整治。因此我市城市更新项目无论何种类型项目都不限于拆建一种改造类型。
  关于捆绑实施产业净地建议。一是从东莞实际的土地情况来说,不太具有可行性。我市土地开发强度大,净地供应量较少,而且大部分土地为集体用地,产权复杂,收储难度较大。二是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中已有容积率补偿奖励政策以平衡改造成本。向政府无偿移交指定类型公共设施或其他用地的可奖励建筑规模,拆除旧村、旧城的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建筑量补偿。另外,根据我市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政策,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可按工程造价评估成本后在地价款起始价中扣除,进一步降低了实施主体的开发成本。
  三、调整政策对于工改工的诸多限制,降低30%的不可售配套用房比例或取消在工业区内做居住类宿舍的建议
  关于降低30%的不可售配套用房比例的建议,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24号),国有土地上面积 15 亩,容积率 3.0 以上的“工改M1”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工业生产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因此目前政策中仅生产用房可以进行分割转让。我市《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因此配套用房30%的比例属于上限管控内容,开发主体可根据自身需要降低比例或取消,并未作为限制条件。
  关于取消在工业区内做居住类宿舍的建议。我市《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同一开发主体相邻建设的多宗工业用地进行整体规划、连片开发,经批准合并宗地后,可将生活配套设施集中设置、整体核算配套比例。因此产城融合项目内工业用地中不做宿舍已有政策支持。
  四、关于提高对实施主体的资质与规模的审查门槛建议
  已出台《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规范对实施主体的资质和开发能力等设置审查要求。一是对企业资信情况、注册资本、开发资质、开发经验设定条件。二是产业用地占拆除重建范围40%以上的更新单元,可设定合理的产业类型、产业准入限制、产业园区运营经验、招商引资能力及资源、产出综合贡献等要求;三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层面可自行设定合理的报名资格要求;四是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均不得报名参与单一主体挂牌招商。除此之外,文件通过设定其他条件,如保证金缴纳要求、项目开发时间要求(如拆迁、开工、竣工时间)等,都对实施主体的资金实力、项目开发建设能力、履约能力有一定的门槛要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0日

办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
网友评价
支持 0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