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贡献产业用地机制的建议》(第20220093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工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行泛产城融合解决思路,产城融合范围不限于工业类改造,也可捆绑文化旅游用地、教育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精神,坚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城市特色,“坚持把先进制造作为东莞产业立市的‘根’和‘魂’,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和竞争力”,我市城市更新产城融合项目的总体工作目标是“打造集研发、生产、生活等服务配套于一体的新型产业社区”。工信局提出“工改工”项目的工业属性应全力保障,切实把握我市大力推进镇村工业园改造的契机,系统推动我市产业空间秩序重构,引导“工改工”项目真正服务于我市制造业发展。
我市对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类改造项目,要求规划为产业的(含新型产业用地)用地规模占经营性用地规模的比例不少于50%,对于产业的概念也不仅限于传统产业。委员提出的泛产城融合概念是对城市产城融合发展的拓展,符合城市综合竞争力发展的方向,城镇间错位发展也有利于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避免同质化竞争。
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分类中还包括综合类更新单元,是指规划为包含产业(含新型产业)、居住、商业、公共设施等多种类型用地的更新单元。现有政策对于符合上层次规划安排、“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城市发展和品质提升有正向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均予以支持,因此在“三旧”改造中实施文化旅游用地、教育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没有限制。
二、关于产城融合的类型不限于拆建,产业净地、工业活化、整治、旅游用地也可以作为城市更新捆绑的对象,以保障实施方利润,降低经营压力的建议
我省“三旧”改造管理办法(2021年3月施行)中规定“三旧”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三种类型。在我市在2018年政策改革中对单元面积提出要求,鼓励150亩以上区域成片改造,同时要求对单元内土地进行细分整理,确定“留改拆”范围。对于现状保留的旧村、历史文化保护资源要求捆绑实施综合整治,并编制综合整治类项目方案,引导市场参与综合整治。因此我市城市更新项目无论何种类型项目都不限于拆建一种改造类型。
关于捆绑实施产业净地建议。一是从东莞实际的土地情况来说,不太具有可行性。我市土地开发强度大,净地供应量较少,而且大部分土地为集体用地,产权复杂,收储难度较大。二是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中已有容积率补偿奖励政策以平衡改造成本。向政府无偿移交指定类型公共设施或其他用地的可奖励建筑规模,拆除旧村、旧城的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建筑量补偿。另外,根据我市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政策,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可按工程造价评估成本后在地价款起始价中扣除,进一步降低了实施主体的开发成本。
三、调整政策对于工改工的诸多限制,降低30%的不可售配套用房比例或取消在工业区内做居住类宿舍的建议
关于降低30%的不可售配套用房比例的建议,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24号),国有土地上面积 15 亩,容积率 3.0 以上的“工改M1”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工业生产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因此目前政策中仅生产用房可以进行分割转让。我市《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因此配套用房30%的比例属于上限管控内容,开发主体可根据自身需要降低比例或取消,并未作为限制条件。
关于取消在工业区内做居住类宿舍的建议。我市《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同一开发主体相邻建设的多宗工业用地进行整体规划、连片开发,经批准合并宗地后,可将生活配套设施集中设置、整体核算配套比例。因此产城融合项目内工业用地中不做宿舍已有政策支持。
四、关于提高对实施主体的资质与规模的审查门槛建议
已出台《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规范对实施主体的资质和开发能力等设置审查要求。一是对企业资信情况、注册资本、开发资质、开发经验设定条件。二是产业用地占拆除重建范围40%以上的更新单元,可设定合理的产业类型、产业准入限制、产业园区运营经验、招商引资能力及资源、产出综合贡献等要求;三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层面可自行设定合理的报名资格要求;四是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均不得报名参与单一主体挂牌招商。除此之外,文件通过设定其他条件,如保证金缴纳要求、项目开发时间要求(如拆迁、开工、竣工时间)等,都对实施主体的资金实力、项目开发建设能力、履约能力有一定的门槛要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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