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091)关于加强我市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的建议
  当前,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经常遇到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我们遇到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主要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家庭暴力、性侵等犯罪、监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或者在监护人由于自身主观、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正常监护职责时,这两类情况造成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例如我们办理的莞城街道北隅社区一名妇女长期酗酒、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导致两个女儿无法得到正常照管的案件。还有一类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虽有侵害行为但是未构成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仍旧共同生活,未成年人监护虽未缺失但存在人身安全隐患,例如石排一名女孩、常平一名男童被母亲家暴一案,由于他们的母亲并未构成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现与母亲仍共同生活。前述各种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或者相关协调工作机制没有建立等原因,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或者解决不顺畅。
  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前述几种问题都需要进行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对有必要的未成年人进行政府临时监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做了规定,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关键,这对于我市推进民生事业进步、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建    议:
  针对解决前述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建议从加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入手:一是我市制定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政府临时监护工作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前述几种问题都需要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根,我市目前《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9]7号)、《关于印发< 东莞市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合“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实施方案>》(东民[2020])等文件对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作出了规定,但相关内容较少、不具体,不便于实际工作。目前我们在办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在政府临时监护方面,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难以对求助当事人方提供准确及时的指导意见。目前,外省市例如石家庄市开展政府临时监护工作试点,针对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出台了专门工作指引,从政府临时监护工作范围、工作要求、需要开展临时监护的对象和情形、工作流程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确保未成人年得到及时、有效的政府临时监护有一定意义,建议予以参考。二是建立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协调机制。在政府临时监护工作方面,建议在发挥民政部门统筹、牵头作用的基础上,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诸如镇(街道)、村(社区)、公安、法院、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各部门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的同时,建立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会商机制,确保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能够通过会商渠道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产生社会安全隐患。三是建议将外来未成年人纳入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对象范围。我市外来人众多,目前常住人口已超千万,户籍人口仅260多万,“人口倒挂”现象严重。在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案件中,外来未成年人占较多比例,这部分未成年人常年跟随父母在我市生活、就学,甚至就在我市出生,已经成为我市常住人口。如果政府临时监护工作不覆盖外来未成年人,就解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消除社会安全隐患而言难以起到较好效果,而且让常住我市的未成年人回原籍地进行政府临时监护,费时、费力,也不容易实现。
提案者 市妇联
部门答复

市妇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的建议》(第20220091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协调属地司法、公安、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防范的工作合力,协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例如:市教育局组织学校构建了家校协同防范机制,密切家校沟通交流,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等。
(二)摸底排查、关爱帮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极推进重点未成年人监护排查、帮扶工作。一是认真查漏补缺,及时建立台账。二是落实结对帮扶,安排各结对帮扶人定期上门探访,及时了解帮扶对象情况,提升关爱力度。例如:我市开展智力残障和精神残障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及关爱帮扶工作,落实开展困境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展专题知识宣传,通过讲座、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家庭、未成年人普及防范侵害知识及法律法规,提升社会、家庭各成员的法治意识,督促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例如:市妇联开展“建设法治东莞·巾帼在行动”普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完善政府临时监护工作相关规定。2021年7月我市成立东莞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持续落实《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9〕7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合“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实施方案〉》(东民〔2020〕)等文件。针对缺少政府对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相关规定的情况,计划参考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展政府临时监护工作试点做法和经验,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起草制定我市专门的、针对性的政府临时监护工作指引及具体实施办法,包括政府临时监护工作范围、工作要求、需要开展临时监护的对象和情形、工作流程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建立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东莞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确保各部门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的同时,制定“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协商解决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能够通过会商渠道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同时,可利用各镇街(园区)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因“遭受监护人家庭暴力”等情况的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补充、改善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的功能。
(三)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积极开展政府临时监护工作。一方面,组织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准确掌握存在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工作情况,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并配合开展临时监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指导各镇街(园区)深入一线,发挥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的作用,对于排查出非本市户籍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按规定纳入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对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未成年人中非本市户籍的,通过东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联系广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与户籍地政府部门做好交接工作,落实临时监护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和临时监护的相关政策内容,提升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意识,正确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和临时监护工作对于未成年人成长、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现实意义,明确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专此答复。感谢你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民政局
                         2022年7月4日    

办理单位 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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