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374)减少我市污水处理能耗和碳排放 助力碳减排碳中和
内    容:
  碳减排和碳中和是我国“十四五”时期必须着手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中央“十四五”规划建议在2035年目标中提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战略任务中提出“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2030年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在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的两个阶段奋斗目标,2021全国两会上,碳达峰、碳中和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碳达峰是指我国承诺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我市2021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碳达峰、碳中和”字眼,明确提出“以碳达峰、碳中和牵引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积极引进绿色投资,大力发展低碳产业。”
  2020年,我市政污水处理建设规模达400万吨/天(不含工业污水处理),14.60亿吨/年,一级A排放标准下,电耗约为0.4kwh/t污水,每天电耗约160万kwh,年耗电约5.84亿kwh;产生工业污水约8亿吨/年,水处理电耗平均按0.8 kwh/t污水,每天电耗约175万kwh,年耗电约6.40亿kwh。即全部污水处理每年耗电量达12.24亿kwh,绝对数非常巨大可观。同时在污水处理的工艺方面,部分工艺向大气排放了大量CO2,这有违碳减排的大方向。我市应正视污水处理行业巨大电耗造成的碳排放问题以及部分工艺有违碳减排大方向的问题,采取措施减少能耗及碳排放,为我市的碳减排碳中和事业助上一臂之力。
  
建    议:
  1.全市范围内,综合充分整合利用各行业各类污水中的不同污染物,如糖业、淀粉、酒精等行业污水中的碳源作为提标污水处理厂和高氮行业脱氮的碳源,单一酸类废水与单一碱性废水互为利用。
  2.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污水排放企业的污水采取局部集中处理,不再局限于一厂一污水处理设施的模式,产生规模集聚碳减排和经济效益。
  3.逐步调整产业结构,适当产业集聚,从而使同类污染(包括污水、废气等)集中处理。
  4.利用工艺控制智能化、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精准拟合各类反应过程和工艺控制参数,提高设备能效,工艺优化运行,减少各种浪费(如电、药剂、污泥等),从而实现碳减排。
  5.研发和应用污水处理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变“传统(好氧)污水生物处理工艺以能(供氧)消能(有机物),并向大气释放大量CO2”这种传统工艺,因这种方式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6.部分污水处理厂存量有大量土地,建议采用人工湿地进行充分利用,降低污水处理厂能耗。
  7.第一批BOT企业将于2027到期,经过24年运营后,这批设备设施残旧,需更新和技术改造,当前我市可以加快考虑在碳中和新形势下新的工艺技术等的选择和应用储备,未雨绸缪,找到适合我市污水处理,符合碳减排碳中和目标的新技术新工艺。
  
提案者 罗建锋
部门答复

水务集团

市政协提案委:
  贵委发来《减少我市污水处理能耗和碳排放 助力碳减排碳中和(第20220374号提案)》收悉,我集团为主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为会办单位。经研究,我集团就该提案回复意见如下:
  一、针对提案内容部分提及的污水处理厂向大气中排放大量CO2有违碳减排大方向的问题,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污水处理并不属于碳排放的定义范畴。同时,《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将污水处理/处置过程中生物反应产生的CO2直接排放认定为生物成因,即属于生源性排放,不纳入碳排放总量范畴。综上,污水处理现状不违背碳减排原则。
  二、针对提案建议部分第1、2、3、7点,由于相关建议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具体实施需市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和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建议以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详见附件)。
  三、针对提案建议部分第4点“利用新兴技术实现污水处理碳减排”,目前我集团正在建设的13个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在设计阶段已考虑装设精准曝气系统、精准加药系统,以进一步优化控制污水处理厂的电耗、药耗,同步考虑预留信息化、自动化系统接驳口和相应预算,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做好充分准备。
  四、针对提案建议部分第5点“研发和应用污水处理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变传统(好氧)污水生物处理工艺”,一是“传统”污水生物处理技术是建立在环境自净作用基础上的人工强化技术,通过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净化污水,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悖。二是我市目前在运行的集中式市政污水处理厂均由国内大型知名设计单位设计,采用工艺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同时根据2021年发布的《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我国现行的主要污水处理工艺仍是生物法。三是我集团积极探索新型污水处理工艺,实地考察调研发现目前市场新型污水处理技术多以生物法为基础,进一步优化用地面积、处理效率、产泥量,如:好氧颗粒污泥技术(AGS)、兼氧膜生物反应技术(FMBR)、RPIR快速生化污水处理技术等。因此,生物法作为环保稳定、应用广泛的污水处理技术,与“双碳”战略并不冲突,在节能减排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下来我集团将持续探索污水处理新型工艺,主动参与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提高我市污水处理水平做好技术储备。
  五、针对提案建议部分第6点“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污水”,由于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明确“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只承担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等低污染水的水质改善任务,而不直接承担治污任务”,且人工湿地占地面积大,我集团旗下污水处理厂用地指标均值约为0.48 m2/m3·d,目前新一批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用地指标最低仅0.29 m2/m3·d,用地指标对照国家标准规定(0.875~1.30 m2/m3·d)已极为紧凑,部分项目存量土地主要是为远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或提标改造项目所预留;同时,人工湿地系统无法有效处理水质浓度较高的污水,当前我市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要求,且存在工业废水冲击的可能,人工湿地系统难以承载我市污水水质及满足“提质增效”的处理需求。因此,根据我市用地资源紧张和现状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浓度的情况分析,不宜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污水。
  综上所述,我集团一直以来积极贯彻落实“绿色减排”理念,不断探索低碳发展路径,主动谋划推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工作,提案部分建议已有效落实,但其余建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暂无法实施。下来,我集团将在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助力我市碳减排碳中和事业。
  特此函达


办理单位 水务集团,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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