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343)关于推动建立我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议
内    容:

  随着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物流快递员、网约送餐员等职业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大量涌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目前劳动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对其劳动关系灵活化、弹性化、多元化的特征尚未予以准确回应,使得该群体缺少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保护,游离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同时,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新业态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难界定、社会保险难缴纳、工作风险难控制、安全生产难落实、劳动纠纷难维权等问题,其中快递物流、网约送餐等行业的职业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引起重视,以前瞻的目光决策先行,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


建    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保制度”等要求。当前新业态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政策体系不适用等问题,但不能因此长期将新业态从业人员挡在社会保障网之外,由其自行承担职业风险。为维护和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应当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和职业安全做出制度性安排。建议如下:
  1.尽快规范新业态劳动关系
  建议人社、司法等部门加大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力度,抓紧出台新业态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积极借鉴浙江等省的先进经验,合理界定新业态劳动用工的不同类型,分类规范引导。对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用工,依法予以规范。对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与当事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分类认定和托底政策管理,将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议价能力较弱的群体和行业纳入劳动力市场监管范畴。加快建立新兴行业劳动争议机制,创新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对需由劳动法律强制保障的基本内容出台必要规定,切实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正当权益。
  2.加紧出台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
  建议人社部门将重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权益维护等问题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工作重点。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同类人员、本市建筑工地等的工伤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新业态从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适应新业态新经济组织特征,突破用工、年龄、劳动关系和“五险”绑定的限制,从解决最现实、最紧迫、最突出问题的政治站位出发,加快步伐,先行一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3.创新新业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建议应急和餐饮、快递等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新业态用工平台、代理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督促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劳动时间等,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举报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同时,加强监督,对于职业伤害发生频率高,伤亡多的平台、代理商坚决依法约谈、警告、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新业态生产经营中重经济利润、轻安全管理的态势。
  中国的湾区经济带,最具潜力者莫过于粤港澳大湾区,东莞正是湾区经济带上一座发展态势迅猛的新一线城市, 以加工智造业闻名全球,正因如此,更需稳健前行,关注社会的和谐稳定,关注处于基层数量庞大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凝聚社会合力,共同打造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品质东莞。
提案者 张华
部门答复

市人社局
张华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建立我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作为主办单位,经与会办单位市司法局沟通联系,现综合相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规范新业态劳动关系方面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022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从三个方面厘清关系责任。一是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范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含三种类型,一类是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形成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就业人员;一类是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一类是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业人员。其中首次提出“新业者”概念,即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合理确定用工关系。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明确双方的用工关系,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双方应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提出将劳动者对平台企业的信息依赖性、提供劳动和服务的自由度、报酬获得方式,且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等要素作为确立新型用工关系的要件。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相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三是合理确定新业态企业主体责任。对不同形式新业态用工关系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新型用工关系下的新业态企业应保障新业者取得从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明确对于平台企业委托其他用工单位代为管理新业者,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方式将业务委托或发包给合作企业的,平台企业要依法承担权益保障责任。明确提出平台企业不得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意见》还提出要畅通维权服务渠道,创新裁审衔接模式。
二、关于加紧出台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方面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平台试点企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鼓励新业态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医疗等商业保险,进一步提升新业者待遇保障水平。
2020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首次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我市已按省有关要求落实相关政策,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关于创新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方面
《实施意见》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牵头做好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快递员等群体权益保障监管。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要配合加强对新业态经营发展、网络交易、交通安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管。同时,明确要规范平台算法规则、规范用工协议和落实安全卫生责任。一是要求新业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延长服务时限、限制服务次数等措施积极防范高温、恶劣天气下的职业危害,并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二是要求平台企业科学合理制定修订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不得损害劳动者基本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益,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用工规则。三是要求新型用工关系下应平等协商并订立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对从业报酬、从业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事项予以明确。
四、下一步工作
下来,人社部门将以贯彻落实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为抓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工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广东省全省域纳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部署安排,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将参加国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照省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以工伤保险基本制度为框架,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的特点,探索创新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政策,构建集中式一体化信息系统,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方式,以社会关注度较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行业为试点重点,优先解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有效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保障权益。
二是落实《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厘清关系和责任,区分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三种类型;进一步保障基本权利,包括保障公平就业权利、规范平台算法规则、规范用工关系协议、保障基本报酬权利、落实安全卫生责任、保障社会保险权益等;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包括优化就业创业、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工会保障作用、畅通维权服务渠道、创新裁审衔接模式等。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办理单位 市人社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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