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创新厂房供给机制筑巢留凤助力企业在我市发展壮大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企业发展问题的关注和支持,围绕您对“为优秀中型工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空间,加速企业发展壮大”提出的工作建议,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监管,加大对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
2017年初以来,部分投资者瞄准了深圳工厂向周边城市外迁的商机,批量包租东莞闲置和即将到期的厂房。该类投资者不同于传统的中介企业,他们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租赁公司,只要发现闲置厂房,立刻承租,并对厂房进行简单升级更新和统一管理,成为二手房东,直接推高了东莞的整个厂房市场租金。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我市不断加大对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年底出台《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主要核心内容是控制镇村集体所有的工业厂房,要求
其必须一律进入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不接受个人和房产中介代理机构报名参与竞投;在镇村厂房物业租赁合同中,明确禁止转租分租条款,对违约转租分租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镇村厂房物业承租。从全市统计的集体厂房租赁交易平均价格看,2018年集体厂房租金价格为13.56元,同比上涨22%;2019、2020、2021年涨幅下跌到7.7%、2%、9.2%。2022年第一季度我市集体厂房平均交易租金单价为17元/平方米/月,对比去年同期上涨8.4%,全市集体厂房租金水平过快上涨趋势得到基本遏制。
对于私人所有的厂房物业,我们也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来打击二手房东,对存在转租分租嫌疑的工业厂房开展建筑、消防、用电、税收稽查等整治,但因房屋转租行为是受国家法律允许的,属于合同约定的市场行为,地方政府难以强行禁止。我局一直持续开展集体厂房物业交易价格监测,加大对重点镇街的督导力度,做好国家信访来文回复等工作,并召集相关部门、镇街及行业协会召开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座谈会,严厉打击“二手房东”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
二、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增加优质企业发展空间要素供给
通过对全市234家“专精特新”企业的问卷调查,在企业最希望获得的政策支持方面,其中空间需求排名第一,占44%,包括用地支持、厂房租金减免等。通过摸查,我市234家“专精特新”企业中,租用厂房或物业的企业有184家,未来计划购置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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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企业有106家,需求面积292.2万平方米;计划新增租用厂房或物业的企业有29家,需求面积57.35万平方米。总而言之,空间制约是我市“专精特新”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假如其他城市提供更优厚的条件,企业很有可能被招引过去。
今年7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撬动市财政资金2.97亿元,接下来,为推动我市“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将举全市之力,在培育、空间、创新、金融、市场开拓、人才、服务等七大方面进行全方位扶持,专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其中,在“增加空间要素供给”方面,提出两项重要措施,全力推动企业空间制约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一是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用三年左右时间,集中打造水乡功能区、滨海湾新区、石排镇等市级“专精特新”产业园,每个产业园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供产业空间不少于300亩,引进“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20家,培育上市企业5家以上,支持“专精特新”产业园申报省级以上园区。
二是创新土地供应模式。用三年左右时间,力争将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空间自有率提升至60%以上。加快推动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支持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M0(新型产业)用地、“工改工”等可实施产权分割销售的项目,面向“专精特新”企业实施产权分割转让及不动产权证办理时,放宽购置限制、准入标准、考核条件。
目前,已将全市首个市镇共建“专精特新”产业园落户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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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水乡、滨海湾和道滘
“专精特新”产业园也正在筹建过程中。已联合自然资源局制定关于“联合拿地”的初步方案。
领导签字: 肖必良
承办人姓名: 陈浩成
联系电话:22221156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24 日
民建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创新厂房供给机制 筑巢留凤助力企业在我市发展壮大的建议》(第20220041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提及“选择好政策路径”、“平衡好各方利益”、“规划好厂房园区”、“甄选好进驻企业”,涉及将“先租后让”改革纳入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土地出让、园区规划、配套建设以及进驻企业的甄选,阐述的是创新厂房供给机制,而并非后期的厂房租赁备案。
二、提案中提到“落实好统筹分工。建议明确负责领导、牵头单位、协助单位、实施单位等,加强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信、国土、财政、投促、国企、村集体等单位分工”,并无提到市住建局相关工作。
因此,本提案不涉及市住建局职能。建议根据我市工作实际,以相关职能单位意见为准。
此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