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015)关于由东莞市社保提供女职工全部产假生育津贴的建议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这一中央决定顺应群众期盼,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此决定颁布的背景是2020年中国人口出生率再创新低,已位居全世界人口出生率最低的国家之一。究其原因,在职育龄妇女因职场压力、经济压力不愿意生育是核心原因。而生育假期的津贴是否能全额足额发放,就成为了在职女职工是否愿意生育的重中之重。
  据调查,目前东莞市社保系统在职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不尽如人意,只发放了部分产假生育津贴(产假178天以上,东莞市社保只发放98天产假津贴)。根据相关规定,东莞市生育假期为178天,部分女职工因晚婚或身体原因,可申请最多208天,其中98天为国家规定的生育假,另80天生育奖励假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其中98天生育假的生育津贴由东莞市社保系统发放,另80天的生育奖励假建议由用人单位发放。此模糊不清的发放原则,造成了诸多的纠纷和不公平: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的员工,178天的生育津贴均由社保系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员工,80天生育奖励假由民营中小企业支付。民营中小企业经营有不确定性,在当今国际经济形势下,也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出于生存与发展的本能要求,民营中小企业会在招聘中,尽量少用或不用育龄女职工、在升职和进修中,也会对女职工另眼相待。女职工为了保住工作,往往会选择不生育或延迟生育。
建    议:
  一、尽快统一由东莞市社保系统全额发放全部产假生育津贴。目前诸多民营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为了保证生存与发展,民营中小企业不能确保足额发放80天奖励产假的津贴、或干脆不聘用女职工造成更大的性别歧视。为了解决育龄女职工的就业困境,为了让民营中小企业愿意聘用育龄女职工,为了体现不同用人单位的公平合理,建议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统一由东莞市社保系统全额发放全部产假(国家生育假和奖励产假共178天)的生育津贴。

  二、制定全市女职工就业保障办法。目前育龄女职工在就业市场,存在较多或明或暗的歧视,用人单位会通过各种方式询问女职工是否有生育计划,从而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建议建立《东莞市育龄女职工就业保障办法》,保障女职工合法就业的权利,同时对遵守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三、号召设立企业孕妇休息室、母婴室、企业托育所等机构,保障育龄女职工能安心有效的工作。对用人规模达到一定人数的企业,设立孕妇休息室、母婴室、托育所等服务机构,让育龄女职工不必因为生育孩子放弃事业或干脆辞职在家带孩子,放弃自己的职业生涯。同时,相关部门应给予企业相应的经费补贴,确保企业有能力有动力去服务好在职育龄女性。

  四、大力宣传国家新的生育政策,在全社会形成“生育光荣、生育无忧、鼓励生育”的氛围。东莞市计划与生育部门、东莞市人力保障部门大力宣传,确保用人单位、育龄女职工、社会家庭,都能把生育当作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

  综上所述,东莞市位居国家改革开放前沿、是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在新的人口政策下,需有所为、敢作为。为新生育政策做足做实配套措施,开全国风气之先,成为全国标杆。
提案者 李侃娇
部门答复

李侃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由东莞市社保提供女职工全部产假生育津贴的建议》(东莞市政协提案第20220015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女职工权益的关注,现结合我局的职能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关于设立孕妇休息室、母婴室和托育所的建议。”非常贴合育龄妇女的需求,我局对母婴室的建设工作非常重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母婴设施建设创建活动。在各种大型商场、医疗机构、森林公园、火车高铁站、汽车站等场所的建立母婴室,母婴室外标识清晰、室内整洁舒适、色调柔和温馨,哺乳区、护理区、洗漱区、休息区等功能区设置齐全,配有恒温空调、防滑地面、婴儿护理台、洗手台、多功能哺乳椅、带安全扣可折叠婴儿床、温奶器及纸巾、尿不湿等用品。目前,我市已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223个,已配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153个,下来继续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安全管理,提高母婴设施覆盖率。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实现“幼有所育”列入重大民生问题,婴幼儿托育作为“幼有所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2020年初,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托育服务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我局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坚持政策引导、发挥专业优势、严格监管执法发展托育服务。制定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和备案办事指南,推进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指导托育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的各项防控措施。目前全市共有已备案托育机构316家,提供托位20769个,人均收费2477元/月。全市有262所幼儿园收托2-3岁幼儿2256人,其中公办幼儿园29所,民办幼儿园233所。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下来,我局将研究制订东莞市托育行业规范、细化场地等全方位管理要求,推动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二、您建议:“大力宣传国家新的生育政策,在全社会形成‘生育光荣、生育无忧、鼓励生育’的氛围。”也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工作的一部分。自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以来,我市深化服务管理制度改革,在制度上、政策上给予家庭生育更多保障,提升家庭发展能力、释放生育潜能,推动适度生育水平。我局的配套支持措施包括:

  (一)优化生育服务,改变了之前生育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线上线下都可办理,提高便民服务效率。

  (二)取消社会抚养费,全面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今年初,我局联合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废止东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卫〔2022〕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废止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22〕16 号)。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宣传三孩生育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同时大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全力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感谢您对妇女和儿童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专此函复。

  联系电话:23280262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8日


李侃娇:
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0015号提案《关于由东莞市社保提供女职工全部产假生育津贴的建议》已收悉。根据我会职能,现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将托育服务发展相关内容纳入《东莞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
“大型公共场所母婴室全覆盖。加强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在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商业经营场所、旅游景区、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鼓励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机构)内设置母婴室或增加母乳喂养设施。健全母婴室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等指标、措施纳入《东莞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
二、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管理
2020年6月,市妇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共同制定印发了《东莞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管理指导手册(试行)》。目前,市妇联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按照两步走方式推进母婴室建设工作,借力我市“厕所革命”行动,对符合要求的全市34座新建或升级改造“星级公厕”按照《指导手册》标准建设母婴室,并在部分现有公厕进行母婴室升级改造;指导各镇街(园区)妇联联合城管在商业广场、公园、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母婴需求较多的地点新建和升级母婴室,打造基础型、标准型镇街样板,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升级型,以点带面让越来越多的母婴室出现在群众需要的公共场所,服务于广大市民。2021年建成公共场所母婴室100个。
接下来,市妇联将借助《东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编制实施,依托“玉兰姐姐”宣讲团,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妇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阵地,东莞女性网站、微信公众号、执委微信群等融媒体宣传矩阵,大力宣传国家新的生育政策,在全社会形成“生育光荣、生育无忧、鼓励生育”的良好氛围。

领导签名:黄伟青
承办人姓名:陈宏晶
联系电话:22222092

李侃娇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由东莞市社保提供女职工全部产假生育津贴的建议》收悉,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内容,现答复如下: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推动男女平等,促进我国女职工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体系。结合地区实际,我省出台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就业、“四期”劳动保护、陪产假、育儿假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保障女性就业权利的规定

  为充分保障女职工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陪产假、育儿假的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部门的要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相关假期的具体执行细则。据了解,为回应社会各界关切,2022年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形成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内部形式征求意见,目前已进入合法性审查阶段。征求意见稿涉及育儿假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时间、是否叠加、计算标准、可否拆分、可否跨年度,父母是否同时享受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育儿假是否为自然日、育儿假是否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维权途径等方面,切实回应社会各界关切。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宣传及执法监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保障。一是强化普法宣传,积极营造氛围。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悬挂标语、印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同时,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企业负责人、经理及人力资源管理干部的宣讲课程,切实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二是加大监察力度,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巡查和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为女职工提供“三期”特殊劳动保护,制订和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合工作和劳动,侵害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等情况的,依法立案查处。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袁文剑,联系电话:22627712)

李侃娇委员: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由东莞市社保提供女职工全部产假生育津贴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第20220015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尽快统一由东莞市社保系统全额发放全部产假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顺产为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我市自2015年以来,一直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规定,并根据省的统一部署推进相关工作。
  为促进男女平权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国家已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作为其产假期间替代性收入,从而减轻和消除单位雇用女职工和女职工生育的顾虑。国内部分地区将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但是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也难以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增强保障功能,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原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等政策,确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201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按“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原则,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制度发展可持续。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指导意见。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及省统一要求,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将按规定执行。
  专此答复。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保事业的关心,期盼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医保工作,也希望您在工作中与我们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在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共同促进我市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办理单位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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