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35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陈丽敏、张凤芳委员:
您提出《关于东莞取消收取汽车年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年票收费合法性问题
(一)年票制有法律依据。收费公路政策是国家制定的,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公路法》及基于《公路法》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有实施收费公路政策的具体规定。收费公路政策在我国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是毫无疑问的。年票制是我省实施收费公路政策的形式,其依据是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据此规定,广东省政府已批准全省21个地级市中的18个实施了年票制。年票制不是仅在东莞实行的政策,而是在全省实行的政策。而且,我市政府还贷公路全部都是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一级公路,不包含不得进行收费的二级及以下公路。我省年票制的法律依据经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有关立法程序制定。在国家、省未作出收费公路政策、年票政策调整前,我市将不会取消收费公路及年票制政策。
(二)我市年票制审批程序合法。我市年票费收费标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以及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听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从2006年起,经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每两年一次批复同意我市续期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因此,我市试行年票制程序合法。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批准我市年票制按原标准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关于年票制合理性问题
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收费方式能显著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收费标准按程序经听证通过,且年票制对珠三角乃至我省的规划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有较高合理性的政策。
(一)年票制收费方式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即只要使用了收费公路,就应该付费,而不是因为经过收费站才付费,设立收费站收费只是一种收费方式,年票收费是另一种便民的收费方式。我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遍布全市主干公路及联网公路,如G107、莞太路、莞龙路、东深路、莞长路、莞惠路等都是收费公路,使用频率高。2005年,我市将原来市内的25个收费站撤并为18个,迁移到我市外围,之后采用年票费方式对本地车辆收取通行费,其目的是减少本市车辆在收费站轮候缴纳次票费带来的不便,提高通行效率,减少交通堵塞和环境污染。根据我市2010年6月10日至12日进行的收费站车流量调查及以往经验数据,实施年票制后,收费站前减少了原占比例高达62%的莞籍车流。事实证明年票制收费方式对通行能力的提高是明显的。
(二)年票制收费标准多次降低,以求合理。我市有关部门不断调整收费标准,尽量使收费标准符合大部分车主的利益。我市自1992年1月1日起对莞籍车辆实施市属收费站路桥统缴的收费办法,车辆购买路桥统缴后,在经过市路桥收费所管理的市属收费站时不需再交纳次票费。但由于有关镇政府管理的镇属收费站不包含在实行路桥统缴的收费站里,车辆经过有关镇属收费站时仍需交纳次票费。路桥统缴实行期间,其收费标准进行过一次调整,降低了部分车辆的收费额,例如,20座以下营运客车由1750元/年降低到1500元/年,5座以下非营运客车由1000元/年降低到800元/年,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由7200元/年降低到6000元/年。经省政府批准,2005年3月31日起,我市将车辆路桥费统缴制度改为年票制。实施年票制后,年票收费标准与调整后的路桥统缴收费标准接近,且覆盖范围扩大到镇属收费站,相当于降低了收费标准。2004年,年票收费标准能在听证会上顺利通过,说明该标准具有较高合理性,为大多数车主接受。
(三)年票制是交通一体化的重要措施。随着收费公路的增加,产生了收费站点过多过密和收费多头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况且,在相邻两市的边界设立收费站,按照日趋发达的交通网络,其一难以避免部分车辆在使用了收费公路后绕行收费站路段,其二在相邻两市间形成大量的断头道路。不仅对收费管理和市民的出行受到影响,而且也制约了各市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珠三角地区要“建立统一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交通一体化),珠三角年票互通是其中一项重要手段。2011年3月30日,我市撤销市属政府还贷一级公路收费站。2012年12月31日24点起,珠三角年票互通正式实施。珠三角大年票制实施后,珠三角本地车辆缴纳车辆所属市的年票费后,不需再缴纳次票费,即可通行互通区域内所有政府还贷公路。
三、关于年票费在我市经济建设体系中的贡献
东莞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的辉煌成就,公路交通建设作为先行官的作用是得到充分肯定的。在我们需要快速建设交通基础设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财政安排有限的基建投资是远远不能满足的。东莞市的财政收入1990年仅为3.57亿元,2000年为30.47亿元,2010年为277.84亿元。面对大量的社会、经济、民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金并不充裕,难以拿出巨额资金投入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方式是加快交通基础建设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作为非盈利有偿使用的公共产品而存在。
事实上,随着东莞市财政实力日益增强,2000年以来,东莞市财政共投入交通基础设施200多亿元。截至2012年底,东莞市公路通车里程4968.61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19.478公里、国省道344.482公里、农村公路4304.65公里),密度201.6公里/百平方公里,较2011年底全国和广东省公路网密度分别高371.35%和90%(2011年底,广东省公路网密度106.1公里/百平方公里,国家公路网密度42.77公里/百平方公里)。若将不属交通系统管理的城市道路纳入统计范围,我市道路通车里程将更高。政府还贷公路486.36公里,只占了其中一小部分。
多年来,东莞市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交通建设,花大力气进行路网改造,为我市社会发展、经济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方针,为偿还路桥建设贷款本息,通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东莞市2005年试行路桥通行费年票制,依法收取车辆通行年票费,收到较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多渠道改造、升级和完善全市公路网络,为东莞市的路桥建设乃至交通发展发挥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四、关于年票收费和年检捆绑违法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年票收费与机动车年检捆绑收费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我市年票收费与机动车年检现行不存在捆绑。在2013年10月份起,年票收费单位在全市所有机动车辆检测站内设置年票收费点,目的是为了方便车主缴费,收费点工作人员现场宣传政策,提醒、劝导、教育欠费车主履行缴费义务。对于逾期拒不缴费的车主,收费单位依法定程序分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车主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年票费的,人民法院将会将裁定欠费的车辆移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将采取暂停办理上述车辆相关业务或查扣车辆等措施来协助强制执行。
五、年票收费还贷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我市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2005年市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了《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部汇缴至市财政专户。车辆通行费支出项目为管理费、公路小修费、水利基金、专项费用、还贷支出(包括本金和利息)六项,不用于其它项目支出。根据2011年6月30日市政府路桥通行年票费新闻通报会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从2011年起,我市路桥通行年票费收支情况每年通过市路桥收费所网站公示。
2013年度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投资、收费、还贷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未还贷余额为55.72亿元,2013年年票共计收入92415.20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41745.05万元,管理、养护维修和水利建设基金13330.07万元,偿还贷款本金37340.09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未还贷余额51.99亿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偿还建设贷款的在建、待建且暂未纳入还贷基数的项目分别有以下10个:
(一)国道107东莞江南至万江、省道256篁村至虎门及省道358虎门至长安段大修工程。
(二)曲海大桥及引道路面大修工程。
(三)石龙东桥及引道工程。
(四)石大公路路面大修工程。
(五)主干公路交通堵塞点改造工程。
(六)S120石排至桥头段路面大修工程。
(七)沿海公路(含中洪支线)工程。
(八)东平东江大桥工程。
(九)莞惠公路樟木头至谢岗段路面大修工程。
(十)石龙南桥二岸工程。
上述10个项目因仍在建或待建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及审计,暂未纳入还贷基数。
六、整改措施
市路桥收费所作为我市年票收费单位,下阶段将积极听取广大车主和市政协委员对路桥年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作出加强依规合法的收费监管的整改措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年票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探索依法收费的有效途径,加大司法追缴的力度,遵循法定程序,把年票收费、追缴工作纳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