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提案第20140033号《关于加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郭瑞华委员:
转来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579号提案收悉,提出的《加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我部会同报社、电视台进行了研究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我市刊播公益广告整体情况。近年来,市委宣传部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要求,组织大力刊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主要围绕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生态文明建设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关联度高的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健康知识等方面内容,在引领社会风尚、弘扬正风正气、激扬民族精神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已经在全社会引起了热烈反响。据统计,2013年,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下属各媒体,配合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和中心工作需要,共发布平面媒体公益广告185个版,网络公益广告510条,阅报栏公益广告3898个,宣传短片20个,版面价值2507.6万元;东莞广播电视台4个电视频道、2个电台频道全年共计播放公益广告22177条;户外公益广告方面,在各类公共场所、主干道、商业大街、建筑工地和酒店、银行等窗口单位,发布户外大型公益广告牌20个、公益广告宣传画674幅、公交出租公益微标8400条、路灯旗1000幅,设立"遵德守礼提示牌"累计超过800块,发放文明餐桌台卡6万个,组织公益广告墙绘和喷绘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并要求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利用办公场所和设施积极发布公益广告。我们还通过东莞市新闻办"莞香花开"官方微博、手机短信等媒介刊发各类公益宣传。总的来说,基本实现了公益广告在城区镇区、社区小区、党政机关、学校、文明单位、公共场所、建筑工地、公交出租等空间和位置的八个“全覆盖”。此外,我们举办了首届东莞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作品大赛,推出了一批主题鲜明、创意新颖、风格自然、制作精美、能接地气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二)关于东莞广电台公益广告发布收费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的通知》(东府办函〔2006〕72号)规定,广电台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益宣传广告以“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费用,按成本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广电台继续沿用2006年的成本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公益宣传广告费。
随着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播成本的不断攀升,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广电总局相继颁布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61号令”和“66号令”等文件,使广电台各频道每天黄金时间段的广告资源减少近30%,单位时间广告资源成本上升。
2010年8月广电台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收费标准的请示》(东广电台〔2010〕21号),提出申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广电台开展公益宣传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广告投放时东莞广播电视台对外公开执行的刊例价格的5折收取费用。当时市财政局回复市府办《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东财复〔2011〕3号,提出如下意见:1、电视台应提供一定的时间段用于播放公益广告。我局建议在黄金时间段、次黄金时间段和非黄金时间段的广告资源中分别划出15%的时间由市统筹安排播放公益宣传广告,具体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播出的公益广告先做计划报给市相关职能部门,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播出。这部分公益广告的收费标准仍然按照东府办函〔2006〕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的公益宣传全部免费;2、对于超出15%时间的公益广告,按刊例价格的5折收取;3、市电台公益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4、市阳光网公益广告的收费标准仍然按照东府办函〔2006〕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此批复意见,为便于操作,广电台经与财政局多次协商,为科学计算公益广告的播放费用,于2011年初拟定了具体操作细则,采用折中的办法进行计算,具体为: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每期公益宣传广告的时长,平均分为两部分。其中50﹪时长按照东府办函﹝2006﹞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另外50﹪时长按投放时东莞广播电视台对外公开执行价格的5折的收费。此操作细则一直沿用至2013年。
随着近年来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广电台广播电视节目单位时间的制作成本也水涨船高;与此同时,人员经费、办公支出、经营费用等各方面的成本也大幅攀升;自2006年起,广电台广播电视广告收费的年度平均升幅为15%—20%。在今天看来,2006年初制定的公益宣传收费标准已经明显偏低,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如果不对现行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则广电台在制作、播出公益广告时将出现“收不抵支”的困难局面。据统计,2012年广电台黄金时间广告资源的成本每分钟约为18500元。
2013年8月广电台再次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收费标准的请示》,申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广电台开展公益宣传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本”或“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广告投放时东莞广播电视台对外公开执行的刊例价格的5折收取费用。
2014年1月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1号),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的公益宣传广告继续执行东府办函〔2006〕72号文件规定,全部免费。二、其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播放的公益宣传广告按东莞广播电视台(含市电台)2013年刊例价格的4.5折收取费用。刊例价格和折扣从2014年1月起执行,一定三年,到期后视情况再作调整。三、东莞阳光网公益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阳光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其宣传形式与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不同,而各市直单位在阳光网的宣传较少取用纯广告发布的形式,较多采用专题宣传和活动的宣传形式,除了占用资源外还需后台技术力量支持,鉴于专题内容建设及活动组织实施的因素,需根据宣传单位的需求制定个性化宣传方案,因而费用有所区别。
(三)关于普法公益宣传投放量不足的问题。一是我市公益广告发布免费资源严重不足。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部署2002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要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但对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没有提出明确要求。2002年出台的《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也未对广告经营者提出公益发布要求。实际上,我市从2001年开始对由市财政投资管养、由市城管局管辖的道路T型立柱广告牌位经营权进行拍卖,当时由于监管操作难并未将公益发布需求附到拍卖条件设置。直至近几年,为缓解公益发布需求扩大和资源紧张造成的矛盾关系,市财政局、市城管局才新设了部分专门用于公益发布的广告牌,但对于各部门日益增长的发布需求来说,数量非常有限。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在户外广告设施、电子屏幕上免费刊播和展示公益广告的做法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约束力,全凭经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和主动配合度。同时,物价部门也未对各类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进行收费定价。党委政府部门如需使用,只能通过个别协商或直接购买的方式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二是我市各类公益广告发布压力大、自主空间小。东莞是全国文明城市,每年要迎接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2014年将迎接“三连冠”复评,测评压力大,其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是测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主要围绕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的工作部署来组织实施全市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发布内容以中央文明办下发的通稿为主。今年以来,中央文明办大量且频频下发公益广告作品通稿,并要求各文明城市予以刊播和展示,部分作品甚至直接指定刊播日期和刊播媒介。在内容上,2013年通稿内涵丰富、设计精美,大部分以“中国梦”为题,主要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等方面;在数量上,中央文明办对公益广告刊播版面、时长、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市公益广告自主发布空间缩小。为尽量弥补,2013年迎“国检”期间,市文明办与市普法办、市爱卫办在部分媒介采用了联合发布公益广告的做法,将普法和“创卫”宣传内容融入“讲文明树新风”系列公益广告中,取得较好成效,也为今后的合作发布提供了经验。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公益宣传的问题。近日,中办向全国下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文中明确要求要“运用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流价值、引领文明风尚”,并指出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益广告的选题规划和内容创意,形成公益广告传播先进文化、传扬新风正气的强大声势”。据了解,中央文明办目前正会同国家有关部委,拟专门出台关于加强公益广告发布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布管理成为大势所趋。为解决我市公益广告发布资源紧张、投放力度不足、缺乏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的难题,2014年,我部将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为契机,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参照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先进经验,会同我市城管局、财政局、工商局、交通局、公路局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东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我市公益宣传的内容分类,明确其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媒介、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类广告媒介上所占的时长、时段、版面、数量要求,明确公益宣传投放、收费、管理、激励和保障等措施,明确公益广告规划协调、设计制作、实施发布、具体管理等各环节的主体,并从政策、机制、投入等多个方面加强对公益宣传的保障力度。探索建立由政府、专业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媒介、广告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和公民个人参与公益发布的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引导多方力量共同推进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