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033)关于加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发展迅速,成绩显著。目前,已经建立了普法网站、微博、报纸普法专刊、电台普法专题节目、大型广告宣传栏、手机短信等载体和平台,并制作了多个有东莞特色的普法公益广告在中心路段LED显示屏、电视媒体、楼宇液晶电视上播放,组织了多场次群众参与度高的各类普法活动。普法公益宣传在我市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东莞建设乃至我市创文、创卫中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六五”普法规划的深入推进和东莞高水平崛起战略的实施,也对普法公益宣传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8月,省“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组高度评价了我市“六五”普法工作,同时也提出了我市要加大普法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的意见;在听取省督导组情况反馈会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同志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全市普法工作力度,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落实。2013年12月5日,市委十三届第55次常委会议听取市依法治市工作情况汇报后,提出要加快推进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其中,要求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大普法宣传投入,结合东莞的人口结构特征,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使法律宣传真正进机关、进基层、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进一步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公民遵纪守法意识。

  针对当前普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我市普法公益宣传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重视,亟需破解。

  1、普法公益宣传收费过高。目前,对于普法公益宣传收费,东莞电视台一半按照30秒之内800元收费,一半按照商业广告价格的5折收费。 电台、报刊、网络、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广告公司的普法公益宣传收费混乱且费用昂贵,有些近乎等同于商业宣传收费。2011年,市司法局与东莞阳光网合作举办东莞市第二届我最喜爱的影视普法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活动通知发布时间为四周,价格为30000元,每天发布费用平均约1071元。2012年市司法局制作《人民调解齿轮篇》普法公益广告,时长为30秒,在东莞电视台东莞新闻8:15分和新闻重播中播放一个月,每天播放两次,价格为99400元,30秒的广告每次播放费用平均约1657元。2012年,市司法局在东莞电视台播放“12?4”法治宣传周公益广告时长15秒,播放11天共计77次,费用为20475元,15秒的播放费用平均约266元。

  2、普法公益广告投放力度不足。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中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报纸、期刊、互联网站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目前,公益广告参照《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可分为思想道德类、法治宣传类、生态文明类、公共服务类四类。据此,我市的普法公益广告投放一般应占总公益广告投放量的四分之一。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市的普法公益广告无论是投放时长还是投放比率量远未达到这一要求。例如,在东莞电视台这一本地影响力最大的公益宣传主阵地我市普法公益宣传投放量一直不高。2012年我市普法公益广告全年仅在东莞电视台播放一个月。2013年,《全民守法 平安东莞》的公益广告在全市积极创建平安东莞的大环境下也只播放25天。目前,普法公益广告在报刊、网络、各类电子屏幕、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体上所占版面也非常有限,尚未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的法治宣传态势。2011年仅在市中心路段的1-2块电子显示屏播放普法公益广告,今年结合创文、创卫活动户外广告设施的普法公益宣传才开始加大。

  办    法:

  结合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实际,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借鉴兄弟市先进经验,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加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投放的统筹规划

  建议我市宣传部门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0年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有关公益广告的投放规定,做好媒体普法公益广告的投放统筹规划,确定年度公益宣传主题,合理规划、分配普法公益广告年度免费投放量,确保普法公益广告投放应不少于公益广告投放总数量的四分之一。同时监督媒体切实执行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建议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T型立柱广告和直管范围内的(包括市中心广场、东莞大道、松山湖大道、八一路、鸿福东路、环城路、东部快速路、港口大道等)户外广告的普法公益宣传的免费投放做好统筹规划,镇(街)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做好普法公益宣传的免费投放统筹,保证普法公益宣传在户外广告中合理的免费投放量。建议参照深圳市的《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公益宣传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各类电子屏幕、户外广告设施等各类广告媒介上所占的时长、时段、版面以及免费范围,规范我市公益宣传投放、收费及管理,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制定合理的普法公益宣传价格

  目前,东莞广播电视台对普法公益宣传按照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益宣传的收费标准以“保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首先公益宣传“保本微利”的收费原则本身不合理,这明显背离了公益宣传的本质,应当以“保本”为收费原则。其次,对于东莞广播电视台的公益宣传成本,建议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重新核定,合理确定成本,才能真正落实成本收费的原则。对于其他如广告公司、网络、报纸等公益宣传收费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当进行规范,制定合理的公益宣传市场指导价。再次,普法公益宣传占整个公益宣传的比重较大,针对普法公益宣传的定价相比其他公益宣传应给予一定优惠,减轻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财政负担。

  三、针对普法公益宣传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目前无论是广告公司,还是各种媒体都是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公益宣传方面,既要求承担社会责任,也要适度考虑其营运和效益。为了提高广告单位参与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建议我市应针对普法公益宣传建立相应政策激励机制。对于普法公益宣传,一是市工商部门应建立科学公平的广告经营单位资质评估标准,将广告公司制作、发布普法公益广告的参与程度作为资质评估的重要条件。二是市财政部门对进入市财政采购协议供货商名单的广告单位承担普法公益宣传工作应给予一定的要求。三是出台普法公益宣传奖励政策。建议我市财政建立公益宣传专项资金。对于承担了包括普法在内的公益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广告单位,市财政给予适度补贴。市委宣传部门可以同时进行表彰。

  四、提高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

  针对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发展要求,建议市财政部门加大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经费保障力度,以满足我市普法宣传工作实际需要。同时也建议我市设立公益宣传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公益宣传类别拨付至各单位公益宣传专款使用,资金使用由市财政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当年承担了普法公益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广告单位,也可以拿出部分资金给予适度补贴,提高其参与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积极性。

提案者 郭瑞华
部门答复

  对市政协提案第20140033号《关于加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郭瑞华委员:

  转来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579号提案收悉,提出的《加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我部会同报社、电视台进行了研究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我市刊播公益广告整体情况。近年来,市委宣传部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要求,组织大力刊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主要围绕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生态文明建设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关联度高的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健康知识等方面内容,在引领社会风尚、弘扬正风正气、激扬民族精神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已经在全社会引起了热烈反响。据统计,2013年,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下属各媒体,配合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和中心工作需要,共发布平面媒体公益广告185个版,网络公益广告510条,阅报栏公益广告3898个,宣传短片20个,版面价值2507.6万元;东莞广播电视台4个电视频道、2个电台频道全年共计播放公益广告22177条;户外公益广告方面,在各类公共场所、主干道、商业大街、建筑工地和酒店、银行等窗口单位,发布户外大型公益广告牌20个、公益广告宣传画674幅、公交出租公益微标8400条、路灯旗1000幅,设立"遵德守礼提示牌"累计超过800块,发放文明餐桌台卡6万个,组织公益广告墙绘和喷绘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并要求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利用办公场所和设施积极发布公益广告。我们还通过东莞市新闻办"莞香花开"官方微博、手机短信等媒介刊发各类公益宣传。总的来说,基本实现了公益广告在城区镇区、社区小区、党政机关、学校、文明单位、公共场所、建筑工地、公交出租等空间和位置的八个“全覆盖”。此外,我们举办了首届东莞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作品大赛,推出了一批主题鲜明、创意新颖、风格自然、制作精美、能接地气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二)关于东莞广电台公益广告发布收费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的通知》(东府办函〔2006〕72号)规定,广电台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益宣传广告以“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费用,按成本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广电台继续沿用2006年的成本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公益宣传广告费。

  随着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播成本的不断攀升,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广电总局相继颁布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61号令”和“66号令”等文件,使广电台各频道每天黄金时间段的广告资源减少近30%,单位时间广告资源成本上升。

  2010年8月广电台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收费标准的请示》(东广电台〔2010〕21号),提出申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广电台开展公益宣传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广告投放时东莞广播电视台对外公开执行的刊例价格的5折收取费用。当时市财政局回复市府办《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东财复〔2011〕3号,提出如下意见:1、电视台应提供一定的时间段用于播放公益广告。我局建议在黄金时间段、次黄金时间段和非黄金时间段的广告资源中分别划出15%的时间由市统筹安排播放公益宣传广告,具体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播出的公益广告先做计划报给市相关职能部门,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播出。这部分公益广告的收费标准仍然按照东府办函〔2006〕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的公益宣传全部免费;2、对于超出15%时间的公益广告,按刊例价格的5折收取;3、市电台公益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4、市阳光网公益广告的收费标准仍然按照东府办函〔2006〕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此批复意见,为便于操作,广电台经与财政局多次协商,为科学计算公益广告的播放费用,于2011年初拟定了具体操作细则,采用折中的办法进行计算,具体为: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每期公益宣传广告的时长,平均分为两部分。其中50﹪时长按照东府办函﹝2006﹞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另外50﹪时长按投放时东莞广播电视台对外公开执行价格的5折的收费。此操作细则一直沿用至2013年。

  随着近年来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广电台广播电视节目单位时间的制作成本也水涨船高;与此同时,人员经费、办公支出、经营费用等各方面的成本也大幅攀升;自2006年起,广电台广播电视广告收费的年度平均升幅为15%—20%。在今天看来,2006年初制定的公益宣传收费标准已经明显偏低,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如果不对现行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则广电台在制作、播出公益广告时将出现“收不抵支”的困难局面。据统计,2012年广电台黄金时间广告资源的成本每分钟约为18500元。

  2013年8月广电台再次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收费标准的请示》,申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广电台开展公益宣传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本”或“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广告投放时东莞广播电视台对外公开执行的刊例价格的5折收取费用。

  2014年1月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1号),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的公益宣传广告继续执行东府办函〔2006〕72号文件规定,全部免费。二、其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播放的公益宣传广告按东莞广播电视台(含市电台)2013年刊例价格的4.5折收取费用。刊例价格和折扣从2014年1月起执行,一定三年,到期后视情况再作调整。三、东莞阳光网公益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阳光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其宣传形式与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不同,而各市直单位在阳光网的宣传较少取用纯广告发布的形式,较多采用专题宣传和活动的宣传形式,除了占用资源外还需后台技术力量支持,鉴于专题内容建设及活动组织实施的因素,需根据宣传单位的需求制定个性化宣传方案,因而费用有所区别。

  (三)关于普法公益宣传投放量不足的问题。一是我市公益广告发布免费资源严重不足。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部署2002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要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但对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没有提出明确要求。2002年出台的《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也未对广告经营者提出公益发布要求。实际上,我市从2001年开始对由市财政投资管养、由市城管局管辖的道路T型立柱广告牌位经营权进行拍卖,当时由于监管操作难并未将公益发布需求附到拍卖条件设置。直至近几年,为缓解公益发布需求扩大和资源紧张造成的矛盾关系,市财政局、市城管局才新设了部分专门用于公益发布的广告牌,但对于各部门日益增长的发布需求来说,数量非常有限。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在户外广告设施、电子屏幕上免费刊播和展示公益广告的做法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约束力,全凭经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和主动配合度。同时,物价部门也未对各类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进行收费定价。党委政府部门如需使用,只能通过个别协商或直接购买的方式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二是我市各类公益广告发布压力大、自主空间小。东莞是全国文明城市,每年要迎接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2014年将迎接“三连冠”复评,测评压力大,其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是测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主要围绕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的工作部署来组织实施全市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发布内容以中央文明办下发的通稿为主。今年以来,中央文明办大量且频频下发公益广告作品通稿,并要求各文明城市予以刊播和展示,部分作品甚至直接指定刊播日期和刊播媒介。在内容上,2013年通稿内涵丰富、设计精美,大部分以“中国梦”为题,主要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等方面;在数量上,中央文明办对公益广告刊播版面、时长、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市公益广告自主发布空间缩小。为尽量弥补,2013年迎“国检”期间,市文明办与市普法办、市爱卫办在部分媒介采用了联合发布公益广告的做法,将普法和“创卫”宣传内容融入“讲文明树新风”系列公益广告中,取得较好成效,也为今后的合作发布提供了经验。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公益宣传的问题。近日,中办向全国下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文中明确要求要“运用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流价值、引领文明风尚”,并指出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益广告的选题规划和内容创意,形成公益广告传播先进文化、传扬新风正气的强大声势”。据了解,中央文明办目前正会同国家有关部委,拟专门出台关于加强公益广告发布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布管理成为大势所趋。为解决我市公益广告发布资源紧张、投放力度不足、缺乏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的难题,2014年,我部将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为契机,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参照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先进经验,会同我市城管局、财政局、工商局、交通局、公路局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东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我市公益宣传的内容分类,明确其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媒介、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类广告媒介上所占的时长、时段、版面、数量要求,明确公益宣传投放、收费、管理、激励和保障等措施,明确公益广告规划协调、设计制作、实施发布、具体管理等各环节的主体,并从政策、机制、投入等多个方面加强对公益宣传的保障力度。探索建立由政府、专业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媒介、广告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和公民个人参与公益发布的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引导多方力量共同推进公益宣传。  


办理单位 东莞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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