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2014033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谢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夜间滥用远光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滥用远光灯的危害
交警支队与市内多家媒体有长期的合作机制,可以利用这些现有资源,大力宣传夜间滥用远光灯的危害。交警支队曾与东莞广播电视台《平安东莞》、《法制纵横》栏目合作,针对夜间滥用远光灯这一违法行为,做了专题报道,通过事故案例、现场模拟、采访当事人等方式,将滥用远光灯的危害全面的展现给观众。交警支队还在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场晚报、广州日报等多家有影响力的外市媒体上刊登关于夜间滥用远光灯的报道数篇,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接下来交警支队还将继续与东莞日报《交通安全导刊》、东莞时报《交警在线》、东莞广播电视台《交通案例大家说》、《一路好心情》合作,与专题报道的形式,曝光部分因滥用远光灯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剖析部分驾驶员滥用远光灯的原因,增强驾驶员的交通文明意识和社会公德。交警支队还会与东莞广播电视台《畅通无阻》栏目,在夜间巡逻过程中寻找滥用远光灯的司机,以现场采访的形式,让驾驶员谈谈其想法和感受,教育广大驾驶员文明驾驶的重要性。
(二)实施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和培训工作(与交通局联合回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由于我市部分考场还正在改建中,交警支队车管所已暂停全市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等车型考试,只保留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等车型考试。对以上考试项目,车管所已严格按公安部123号令要求抽取不少于20%的人员实施了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同时,交通局方面将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引导规范营运司机夜间正确使用远光灯等驾车行为,并通过播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事故原因分析等形式,增强营运司机、安全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业务素质和实操技能,保障行车安全。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营运车辆技术常态管理,按有关技术规范对灯光等车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符合运营要求。
(三)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严格评判
交警支队车管所在对驾驶人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是严格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026-2012】)规定进行考试评判。在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时,学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直接判定不合格:(一)不能正确开启灯光的;(二)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三)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考时,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四)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的;(五)通过路口时使用远光灯的;(六)超车时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提醒被超越车辆的;(七)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八)在路边临时停车不关闭前照灯或不开启示廓灯的。另扣分情形有:进入无照明、照明不良的道路行驶时不使用远光灯的,扣5分。
二、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以减少灯光对驾驶人视线的干扰
机动车夜间在设置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对对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视线干扰较小。机动车夜间在没有设置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行驶时使用远光灯,就会对对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形成较大干扰,从而影响对向车辆驾驶人观察路面情况,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交警支队此前曾多次开展针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并且将在未来开展的各类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继续加大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因我市存在大部分未设置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均设置有中心双实线的实际情况。因此,目前交警支队一方面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对夜间在未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但设置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劝导,教育他们尽量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不要使用远光灯,以防对对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视线形成干扰从而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待上级部门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时,我支队也将根据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对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