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032)关于推进我市集体土地转流的建议

  随着东莞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推进解决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显得更迫切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无疑为东莞土地改革的持续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方向与基础,此项政策无疑对东莞是利好的。

  抓住土地流转契机,更好地推进我市集体土地流转,对促进我市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

  办    法:

  一、集体土地流转改革制度规范。首先需要依靠相关改革推行制度的支撑,建立统一管理机构,搞好协调工作,改变分散管理,减少审批程序,立足规划引导,加大改革力度。在东莞范围内先行先试,从东莞实际发展特点作为出发点,坚持规划先行,加强规划管理,从规范如何流转开始,先有法规再有流转,在实行推广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和依据。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抓紧修订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流转改革制度。

  二、实行信息化入库处理。集体土地的归属权统计入库处理,这样能更快、更好规划集体土地的使用,同时可以有效监督管理土地的流转情况。如:做好数据普查,明确产权界定。开展集体土地普查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的前提。各镇街政府,对集体土地进行一次调查,建立台帐,盘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要按照“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文件精神,抓紧出台或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通过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产权,使土地归属者所拥有的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清晰明确。

  三、实现农民与民企合作共赢。在东莞,以前农民的宅基地是可以在村里流转,现在试行到镇里、市里,通过集体土地流转进而推动东莞集体经济的转型,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实现把原来用作出租的农地作为一种投入,投资到商场或者其他项目中,通过土地参股、参与投资的形式与民营企业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借此契机,转向一些有增值空间的商业贸易产业的投资发展,既满足了农民的利益,也促成了民企的投资建设,也符合了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四、加大土地有偿费用返还力度。目前东莞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费用征收大幅提高,建议国家、省加大对地方的返还力度,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0%返还,以平衡增加的土地开发成本,提高积极性,从而有效推进东莞集体土地的转流。同时建议能够从每年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农用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保护农民耕地、修复生态环境等,提高东莞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实现低效用地得以合理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平衡多方利益,目前东莞在土地“三旧”改造上已初有成效,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

  五、合理拓展用地。推进我市集体土地流转,拓展用地需要结合节约集约用地,消化利用好“批而未用土地”。据了解,我市仍存在大量“批而未用土地”没有盘活,东莞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有效消化这些存量土地,推进土地得以合理、有效利用,减少闲置土地,努力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并排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利用强度低、产出效益差等低效利用产业,转向扶持其他符合东莞产业升级政策、利用强度大、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产业。

  六、税收改革与合理调节。提及东莞作为土地税费的改革试点,应考虑如何推进建设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合理做好税收的调节,如果房产税仅出于打压房价的目的,必然会对房地产行业造成偏负面的影响,最终导致买卖交易的不良循环。东莞不同珠三角其他地区(广州、深圳)这些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相比之下,东莞市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本未超2万元,从2013年东莞各镇街的房价情况看,销售均价超过万元的镇街基本集中在松山湖、南城、长安、东城、厚街、虎门等几个镇,甚至有个别镇房地产出现月份零交易的情况,所以,应该结合东莞各镇发展特点,通过政府扶持、支持等政策,积极鼓励较不发展镇街土地的开发利用、二次利用,通过稳步合理推进东莞房产税制度的完善、改革,而并非一味加大征收房产税,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七、坚持走“城乡一体发展” 道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市积极调动各方资源,努力推动农村工业化进程,在我市坚持走“城乡一体发展” 道路的政策指导下,过去的东莞只有莞城、石龙、虎门3个规模不大的城镇,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农村,如今已逐步实现了现代化的城市格局。只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继续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等,各镇街充分依靠和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市场优势和传统优势,以乡情为纽带,推动各镇土地高效利用、节约利用、及时利用,推进我市集体土地流转,进而推进我市集体经济的发展。  

提案者 叶宝维
部门答复

  关于对《关于推进我市集体土地流转的建议》的意见

  叶宝维委员:

  转来市政协《关于推进我市集体土地流转的建议》(第20140032号提案)收悉。

  首先感谢对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市从2005年起大力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累计办理流转约750宗、面积2万亩,既提升了集体土地价值,也为优质企业发展提供了用地支撑。近年来,我市徐福记、步步高、小猪班纳等一批优质企业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而获得土地,实现增资扩产。一些村组集体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接下来,我局还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大力推进集体土地流转工作:

  一、建立集体土地交易平台。

  我市已出台《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目前为止,通过土地交易中心招拍挂的集体土地有8宗,面积约96000 平方米,用途包括商业、金融,加油加气站等。

  二、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为加快我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我局已成立了宅基地换发证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宅基地换发证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审批,对于符合政策的,争取年底前完成确权发证,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心关注的宅基地换发证问题。

  三、推动集体土地抵押贷款。

  为了尽早实现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我局联同市金融工作局、市银监分局就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有关事项专题请示市政府,市政府现已同意先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决定是否全面推开。

  四、鼓励“三旧”改造。

  在原有支持“三旧”改造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出台专门的“工改工”扶持办法,通过财政补助、调整税费返还、建设工业楼宇容积率不设上限等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三旧”改造发展产业类项目。我市通过“工改工”引进的都市丽人公司,2012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4.5亿元,是改造前800万元的306倍,缴纳税收超过1.9亿元。

  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我市在国家、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土地收益分配协调机制,破解农村土地征用难题。凡集体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的,所得税收经市、镇分成后,由镇按30%-50%的比例返还给村。凡集体土地征收拍卖后,增值收益部分实行市、镇、村三级分成,比例约为1:4:5,所得收益大部分划归村集体。针对征地难的问题,我市初步摸索出三种解决方案:一是国资主导方案。水乡地区是东莞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土地开发强度较低,具备加快发展的潜力和需要。为提高发展的层次,我市抓住水乡特色经济发展区成为省级园区的机遇,以国资东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主导,以中堂镇水乡风情区、万江龙湾片区整体开发为突破,初步形成了市、镇、村和农民各方满意的合作开发的方案。以水乡风情区统筹开发为例,东实公司、中堂镇、有关村按7:1:2的股份比例成立合作开发公司,以“先统后转”的方式,联合开发中堂镇三个村共6707亩土地,发展休闲旅游及芳香产业。其中,开发收益扣除成本后按比例分配,接受土地统筹开发的村集体每年共可额外获得6370万元的利息收入。二是税收奖励方案。为解决优质企业倾向于一次性购地而村组乐于出租土地、收取土地管理费的矛盾,我市部分镇街积极探索以税收奖励的方式来保障村组的长期利益。例如,凤岗镇提供一次性出让收益归村、镇包干土地管理费、项目税收镇留成部分的四成奖励给村等三种方式供村集体自行选择,保障村集体将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收益。通过税收奖励办法,该镇成功引进中集集团物流装备制造等优质重大项目。三是租金+税收奖励方案。在实际工作中,返还征地拆迁村集体的10%留用地基本延续过去分散、低效的利用方式。为探索解决方案,我市计划以返还立沙岛征地拆迁村的10%留用地(3632.6亩)为试点,通过“政府统筹、公司运作、收益分成”的方式,实施整体开发,提高开发水平和收益,实现政府、村组、农民与产业发展的共赢。

  六、加强土地统筹整合。

  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双重任务,我市以成为全国城乡土地生态综合利用试点为契机,通过置换、回购、转让、整体包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统筹整合形成连片建设用地,为重大项目落地和加快发展提供支撑。例如,厚街镇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方式,在保持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变的基础上,将原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的6家小、旧工厂,集中成片进行“二次”开发,建设国内领先的鞋材鞋业专业市场,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2012年该市场的交易额3亿元,租金收入较过去翻了一翻。出台了《东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奖励办法》,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3年以上且流转后连片经营面积达3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实行奖励,流出方每亩奖励200元,流入方每亩统一奖励100元。同时,要求规模经营主体在经营中优先聘用当地农民。通过政策引导,村组和农民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我市农用地流转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了农用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办理单位 东莞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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